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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相關責任人將被處罰。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採取法律救濟呢?
第一部分:法條原文
1、《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不停,處以五千元停工以下五萬元的罰款;
2、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大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大樓、商住綜合大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3.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部分:法律釋義
問:若現場發現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從事經營行為,是直接處罰還是需要進行監測判定超標後才可以進行處罰?是依照GB18483《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進行超標檢測嗎?
答:1、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應該按照《環境行政辦法》第十條、第六十條、第一條六十和第六十二條、第一條六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楹庭認為,也就是可以作出:警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暫扣、吊銷許可證或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當事人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所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並在下列期限內提起:
(1)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複議且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2) 複議判決書送達後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3)第一審行政判決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4)第一審行政裁定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5)第二審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80日內。
第三部分:餐飲業被行政處罰的法律救濟
如果您經營的餐廳、飯店等餐飲業,因為排放油煙超標,或排放污水超標,被相關部門處罰。您如果認為相關部門的處理不合適,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即《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遇到不清楚的法律問題,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楹庭提示您,請注意以下法定期限,以免錯過維權良機。
(1)《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除了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