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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平台大V惡意詆毀新能源車企,法院判賠40萬人!網路輿論監督邊界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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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6-01 | 閱讀次數:177

近年來,隨著網路流量競爭加劇,部分自媒體部落客以」維權」為幌子,對企業發動持續、密集的網路攻擊。某平台大V在一年內發布180多條針對某知名新能源車企的負面內容,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嚴重損害企業聲譽。車企依法提起訴訟,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內容涉及車企高層、投資人及產品,指向明確且帶有強烈侮辱意味,已超出合理批評監督的範圍,構成名譽權侵權。最終判令該大V刪除相關微博、公開賠禮道歉並置頂90日,賠償經濟損失及費用合計40萬餘元。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網路輿論監督的邊界究竟在哪裡?法院明確指出,社會大眾可以對企業產品、服務進行評價與批評,但必須以事實為基礎。被告雖聲稱車輛存在品質問題、車企存在欺騙行為,卻始終無法提供證據支撐;文中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按一般人理解已超出正常評價範疇,具有明顯的詆毀故意。身為擁有大量粉絲的專業車評人,更應審慎運用影響力,以專業方式進行表達。此案高度契合《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任何主體利用網路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

楹庭律師提示:本案對同類糾紛有重要參考價值。民營企業遭遇網路惡意詆毀時,應第一時間固定證據(截圖、公證、存證),並關注言論的密集性、持續性及侮辱性,這些要素是認定名譽權侵權的關鍵。網路不是法外之地,流量不是侵權的擋箭牌,任何超越合理監督邊界的惡意攻擊,都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準確界定輿論監督邊界,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名譽權-某汽車公司訴微博大V劉某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


【關鍵字】

網路侵權 輿論監督 侮辱性 名譽權

【案例摘要】

某微博大V在微博中發布大量針對某知名新能源車企的負面評價和惡意詆毀、侮辱內容,嚴重侵害車企名譽權,車企依法提起訴訟。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相關博文涉及車企投資人、高管、產品,從整體考量均指向該車企;博文內容缺乏證據證實,帶有強烈侮辱意味,已超出監督評價的合理範圍,構成對車企名譽權的侵犯。據此判令微博大V刪除相關微博,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等。本案深度契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即不得利用網路等傳播管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

【具體內容】

原告某汽車公司是新能源汽車產業內從事汽車及相關零件技術開發等經營活動的知名企業。被告劉某系新浪微博大V,微博身份認證為:汽車達人、微博汽車視頻博主,擁有大量粉絲。為博取流量等不當目的,被告劉某在一年時間內,持續、密集發布了180餘條與原告直接、間接相關的微博,內容包括被告認為原告騙取被告策劃方案、原告車輛存在品質缺陷等,並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原告訴至法院,主張被告行為侵害其名譽權,要求判令被告刪除相關微博、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微博內容涉及原告某汽車公司的高管、投資人、產品等,與原告的產品、服務、整體形象存在緊密聯繫,網民閱讀時能直接與原告產生關聯,從整體考量,原告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微博內容雖有少量關於騙取策劃方案、車輛存在品質問題的內容,但被告未就此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博文中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經超出監督、評價的合理範圍,確有侮辱、詆毀原告的故意。考慮發布言論的密集性、持續性,這一行為整體上已經構成對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會綜合評價,導致原告的名譽權受損。被告作為專業車評人,在微博平台擁有大量粉絲,更應當審慎使用其作為微博大V的影響力,以更專業的方式進行表達。據此,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判令被告刪除相關微博,在微博公開賠禮道歉並置頂90日,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及費用合計40萬餘元。

【典型意義】

案例明確當一定範圍內的社會公眾透過行為人言論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事實,能夠知悉行為指向的是特定的民事主體,受害人有權提起訴訟。行為人透過網路傳播管道,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超出網路用語合理範圍的邊界,貶損經營主體及其經營者名譽的,應該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責任。本案涉及網路輿論監督與侵害名譽權的邊界認定問題,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參考意義,有助於加強涉企網絡言論治理,維護網絡空間公共秩序,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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