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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十大亮點:10 「不當行政行為」的標準和情形-行政行為不合理,也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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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5-22 | 閱讀次數:224

今天我們來聊聊新條例的最後一個亮點—」不當行政行為」的標準與情形。這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重大突破。在此之前,《行政復議法》只規定了可以對」違法」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但」不合理」的行政行為能不能告、怎麼告,法律上並不明確。這次新條例明確把」不當行政行為」納入複議範圍,可以說填補了一個重要的立法空白。今天楹庭律師就和大家一起來探討下。

什麼叫”不當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不當”,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雖然沒有明顯違法,但在合理性方面存在明顯問題。具體來說,新條例列舉了三種主要情形:第一,行政行為的作出明顯違背了法律授權的目的,例如行政機關為了完成某個考核指標,對一個小問題作出了過度的處罰;第二,行政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比如對輕微違法行為的處罰這些情形都屬於」不當」的範疇。

「不當」和」違法」有什麼不同?

這裡要區分兩個概念:「違法」和」不當」。違法,是說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律的明確規定,例如沒有事實依據、超越了法定權限、程序嚴重違法。不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但處理結果明顯不合情理。例如,法律規定對某個違法行為可以罰款1000元到10000元,行政機關罰了10000元,從法律上來說這是合法的,但如果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非常輕微,而且有自首情節,罰10000元就顯得明顯過重了,這就是”。以前,不當的行政行為不在行政復議的受理範圍內,當事人只能去法院打行政訴訟,而訴訟的門檻比較高。現在新條例明確不當行政行為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了,救濟管道拓寬了。

比例原則-判斷」不當」的重要標準

說到不當行政行為,就不得不提一個法律上的重要原則──比例原則。簡單來說,比例原則就是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手段和它要達到的目的之間,要成比例。不能」殺雞用牛刀」。例如,城市管理部門為了整治市容,可以對佔道經營的攤販進行處罰,但如果攤販只是第一次輕微佔道,影響很小,行政機關直接扣押全部經營工具、處以高額罰款,這就違反了比例原則,屬於不當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以這個理由申請行政複議,要求復議機關審查行政機關的處理是否過了必要的」度」。

申請複議時怎麼主張」不當」?

主張行政行為”不當”,有一個重要的前提:要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說理。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要具體說明行政機關的處理在哪些方面違背了法律授權目的、超過了必要限度、或存在明顯不合理的地方。要把事實講清楚,把理由說明白。複議機關在審理時,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行政機關的處理是否有充分的證據支持,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如果行政機關說不出為什麼要這麼重的處理,申請人又有合理的理由,那麼複議機關很可能會支持申請人的主張。

【楹庭律師結語】

「不當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範圍,是這次新條例最具突破性的變化之一。它讓行政復議的審查範圍從”合法性審查”擴展到了”合理性審查”,意味著複議機關不僅能管”違法的事”,還能管”明顯不合理的事”。這對於保護咱們企業的權益、規範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感謝大家關注楹庭法律訪談的全部十期節目,我們希望透過這十期節目,幫助大家更了解新《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主要變化,在遇到行政爭議時知道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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