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上一期我們聊了行政復議範圍擴大的話題,今天楹庭律師帶大家繼續聊新條例的另一個亮點——被申請人聘請律師的權利與限制。這個話題聽起來比較專業,但其實跟行政機關和企業都有關係。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新條例給了一個很有趣的規定:行政機關參加行政復議,可以請律師,但是不能”光動嘴不動腿”,也就是說,不能只委託律師出庭,自己的人也得到。這是出於什麼考量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行政機關能不能請律師?
首先明確一個基本問題: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當然可以聘請律師。這個沒有問題。新條例並沒有限制行政機關請律師的權利。事實上,許多行政機關在遇到複雜的行政復議案件時,出於專業能力的考慮,也會聘請律師參與,這在實務上已經很常見了。畢竟行政復議涉及到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有律師協助,對於準確答覆法律問題、提交證據資料,都是有幫助的。
那限制的是什麼?
新條例限制的是一種特殊情況:行政機關不能只委託律師出庭,自己的人必須也得參與其中。也就是說,不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行政機關從頭到尾都不露面,只派一個律師來應付了事。這背後的考量很實際: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也就是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它對自己的行政行為最了解,知道當時是怎麼想的、依據是什麼、事實基礎是什麼。如果只派律師,律師對許多細節可能說不清楚,不利於復議機關查清事實、做出公正決定。
對實際工作的影響
這個規定對行政機關的應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過去,有的機關可能習慣了」委託律師全權處理」的做法,現在不行了,必須安排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參與複議,工作人員和律師互相配合。這樣一來,行政機關在準備複議資料的時候,就得多上心了──要把自己作出行政行為的全過程梳理清楚,確保工作人員能說得清楚、能答得上來。對於規範行政行為、提升行政機關應訴能力來說,這是好事。
對複議申請人的啟示
對於申請行政復議的企業來說,這個規定也值得關注。過去,有的申請人可能會擔心:對方行政機關請了個很厲害的律師,自己請不起律師,會不會吃虧?現在這個規定告訴我們,複議不是」律師對律師」的法律對抗賽,而復議機關關注的核心是行政行為本身合法不合理。申請人完全可以在復議過程中充分陳述自己的意見,說明自己的訴求,沒有必要因為對方有律師就心裡沒底。
【楹庭律師結語】
總的來說,新條例對行政機關聘請律師的權利作出適當限制,目的是讓複議過程更加務實、更加高效,讓真正了解情況的」內行人」參與到復議中來,而不是光靠」外腦」來應付。這個變化看似不大,但對於提升行政復議的實質效果,是有正面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