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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十大亮點:03 不利行政行為的權利告知義務—」三告知」制度,讓企業不再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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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5-19 | 閱讀次數:187

今天我們來聊聊一個特別實用的製度──不利行政行為的權利告知義務。這個話題可能聽起來有點抽象,但它關係到每一個跟行政機關打過交道的企業。簡單來說,就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對你不利的行為時,有義務告訴你」你可以去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行政機關沒有盡到這個告知義務,後果是什麼? ——你的複議申請時效要」暫停計時」。楹庭律師帶大家來詳細分析。

什麼叫」不利行政行為」?

首先解釋一下什麼是不利行政行為。就是行政機關所做的、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例如,罰款、吊銷許可證、強制劃撥、拆除違法建築、行政不作為等等,這些都是典型的對當事人不利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如果不服這些決定,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但是,企業有一個60天的申請時效,這個時效是從知道這個行政行為之日起算的。問題來了:如果你壓根不知道這個決定是在什麼時候做出的,那算點怎麼定?

「三告知」具體指什麼?

新條例所說的”三告知”,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不利行政行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三項內容:第一,告知當事人這個行政行為的內容是什麼;第二,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途徑和期限;第三,如果當事人要求聽證或者陳述申辯的,要告知相關的權利。這三項告知缺一不可。行政機關不能只丟給你一張處罰決定書,然後啥也不說。特別是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和期限,必須在文書裡明確寫清楚。有些行政機關以前的文書裡只寫了”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但沒說清楚向哪個機關申請、多久之內申請,這個以後就不行了。

沒告知的後果-時效中止

這是新條例很重要的一個亮點。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當事人不知道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知道在什麼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那麼從當事人知道這個行政行為之日起,到行政機關實際告知之日,這段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也就是說,時效計算要”暫停”,等告知了以後再接著算。這對企業來說是很大的保護。以前有過這種情況:行政機關文書發出去,當事人簽收了,但是不知道上面寫的內容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等反應過來去申請時已經過期了。這種冤案以後可以避免了。

申請行政復議時要注意什麼?

這裡也要提醒申請行政復議的朋友:雖然法律給了時效中止的保護,但遇到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最好在復議申請中主動說明這個問題,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例如,要證明你是在什麼時間、透過什麼方式知道這個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什麼時候才正式告知你的。把這些情況說清楚,有助於復議機關準確判斷時效是否中止、復議申請是否在法定期限內。不要因為覺得時效問題複雜就放棄了,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諮詢律師,把情況說清楚。

【楹庭律師結語】

總結一下,」三告知」制度是這次新條例給咱們企業的一個貼心設計。它的核心精神就是:行政機關不能只管作出決定,還得確保當事人知道這個決定、理解這個決定、明白自己有什麼救濟途徑。這既是程序正義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權益的實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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