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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院2025年度行政審判典型案例,楹庭律師對這十大典型案例進行了整理和簡單分析:
第一、權益保障“硬支撐”,破解民生痛點與程序空轉。 這次發布的典型案例直擊百姓最關心的「急難愁盼」。在工傷認定中,明確貨車司機等流動崗位的合理繞路屬於“工作場所延伸”,強化了雇主的舉證責任;在社保領域,確立了工傷待遇“先行支付”規則,當企業拒不賠付時,社保基金必須兜底,確保傷者能及時拿到救命錢。此外,針對不動產登記錯誤、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等難題,法院透過「民行交叉」一併審理及責令行政機關履職,打破了以往「踢皮球」式的循環訴訟,讓群眾的合法權益從「紙面權利」真正落地為「真金白銀」。
第二、監督執法“嚴尺度”,糾正不當處罰與行政不作為。案例鮮明地體現了司法對行政權的規範與約束。對於物業公司出售公共空間被頂格罰款、無證行醫等案件,法院堅持「過罰相當」原則,透過調解降低畸重罰款,既維護了法律尊嚴又兼顧了營商環境。同時,嚴厲糾治行政機關的「懶政」行為,如房屋徵收中心以「非行政機關」為由拒絕公開資訊、自然資源局對舉報逾期不答覆等,法院均判決撤銷相關決定並責令重作。這警示所有行政機關: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任何試圖透過程序藉口規避實質責任的行為都將面臨司法的否定性評價。
第三,實質解紛“新路徑”,推動案結事了與社會和諧。本次案例最大的亮點在於不再局限於簡單的“勝敗判定”,而是追求爭議的實質性化解。無論是引導業主委員會透過民事訴訟確認權屬從而帶動行政登記更正,或是在稅務稽查、交通扣證等複雜案件中精準釐清法律關係,法院都展現了極高的專業水準。特別是對於超期扣留駕駛證等雖違法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措施,法院在確認違法的同時責令依法處理,平衡了個人私益與社會公益。這些判例為未來的行政訴訟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標誌著行政審判從「形式審查」向「實質正義」的深度邁進。
以下為典型案例全文:
案例1: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訴某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房屋所有權登記及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訴某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一並審理案
簡要案情
某小區建設規劃許可包含門衛房。自2000年起,案涉房屋作為某小區唯一門衛房使用至今。 2009年某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依據開發企業某公司申請,將案涉房屋登記為該公司車庫。 2024年某社區更換物業服務公司,某公司與社區業主就案涉房屋權屬及用途發生爭議。某公司告知業主案涉房屋已登記為該公司所有,不再作為門衛房使用。某小區業委會代表業主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房屋所有權登記並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法院向當事人釋明,本案爭議實質在於房屋權屬爭議,可以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某小區業委會遂以某公司為被告,一併提起確認房屋所有權訴訟。
裁判結果
因不動產登記所涉及的物權歸屬產生的爭議屬於民事爭議,當事人就不動產登記提起訴訟時,可以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可以一併審理。案涉房屋系某社區唯一門衛用房,規劃許可、位置、面積、建築結構、實際用途均符合小區公共服務性質。某公司未經業主同意,將門衛用房登記為自有車庫,改變物業用房用途,侵害了業主權益。故民事判決確認案涉房屋為某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因被訴不動產登記與民事判決確認的真實權利人不符,應予更正,故行政判決某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將案涉房屋更正登記為某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典型意義
民行交叉案件法律關係複雜,實質化解爭議難,容易產生循環訴訟。在行政訴訟中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是一次性實質解決民行交叉爭議的高效途徑和有效方法。本案中,被訴行政行為是不動產登記行為,但房屋所有權爭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基礎。法院將實質化解矛盾糾紛、防止程序空轉理念貫穿始終,準確釐清法律關係,積極釋明引導,透過行政訴訟一併解決民事爭議,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糾紛。本案裁判維護了小區業委會為小區公共事務和業主利益參與訴訟的權利,引導開發企業不得隨意變更物業用房用途,指引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權利歸屬履行更正職責,對於民行交叉案件的審理具有積極借鑒意義。
案例2:某物流公司訴某區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局、某區政府工傷保險資格認定及行政復議案
簡要案情
董某某係某物流公司貨車司機,負責往返該物流公司與某汽車公司送貨。 2022年10月24日,董某某送貨後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某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某區政府經復議維持此決定。某物流公司以董某某受傷地點非指定工作場所、系公車私用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裁判結果
事故發生時董某某處於工作時間,車輛載有送貨後需返還公司的器具,尚未完成當日全部工作任務,仍處於返回公司待崗狀態。某物流公司未對司機往返路線作出固定要求,多名司機證實存在臨時繞路慣例,董某某雖繞路,但無證據證明其公車私用,該路線應認定為工作場所合理延伸。工傷認定遵循無過失原則,董某某的事故責任不影響工傷認定,某物流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董某某非因工作原因受傷,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遂判決維持某區人社局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及某區政府所作出的複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對工傷認定司法實務具有指導意義。在工作場所認定上,明確其並非侷限於固定區域。對於貨車司機等流動性崗位,職工為完成工作任務所選擇的往返路線,即便非最優路徑,只要與工作職責相關且無私人目的,即屬於工作場所合理延伸。在歸責原則上,重申工傷認定無過失原則。員工工作中因過失導致事故,只要無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法定排除情形,不應影響工傷認定。在舉證責任上,強化雇主舉證義務。明確雇主主張職工非因工作原因受傷需提供充分證據,否則承擔舉證不能後果,既規範了用人單位用工管理,也為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舉證標準。
案例3:張某某訴某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行政給付案
簡要案情
李某某入職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後,工作期間因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經李某某妻子張某某申請,某市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因該公司未依法為李某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張某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委作出裁決後,公司未履行義務。張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執行裁定書。此後,張某某向某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提交先行支付申請書,申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相關待遇,某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作出不予受理先行支付申請的決定,張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
裁判結果
現有資料足以證明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存在拒不支付工傷保險相關費用的情況,且傷亡職工近親屬已經過工傷認定、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仍未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其情形符合從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條件,某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向某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提出自我糾正建議,某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採納建議,向張某某先行支付了工傷保險金。張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依法準許。
典型意義
本案中,傷亡職工近親屬經多重程序仍未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可視為《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中的“中止執行文書”,符合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條件。人民法院未簡單進行裁判,而是透過向行政機關提出自我糾正建議的方式,引導行政機關主動糾正不當行政行為,推動案涉行政爭議得到實質化解。
案例4:孟某某訴某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判決案
簡要案情
孟某某以郵寄方式向某市房屋徵收經辦中心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公開某市房屋徵收經辦中心委託某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孟某某未收到答复,遂向某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某市政府以某市房屋徵收經辦中心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被申請人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同時告知孟某某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可以向某市住建局申請。孟某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
裁判結果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土地徵收、房屋徵收等方面的政府資訊。土地、房屋徵收補償相關政府資訊的公開義務主體不僅包括人民政府,也包括政府部門。某市房屋徵收經辦中心雖然不是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或內設機構,但其作為房屋徵收部門某市住建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是案涉徵收項目的徵收實施單位,且孟某某所申請公開的某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的評估報告係由某市徵收房屋經辦中心委託評估,某某所申請公開的某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的評估報告係由某市徵收房屋經辦中心委託的資訊中心,經辦公室政府經辦公室披露的政府公開執行長處。某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故判決撤銷並責令複議機關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典型意義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政府訊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本案裁判明確了房屋徵收經辦中心雖然不是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或內設機構,但其作為徵收實施單位,同樣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體現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目的,彰顯司法對人民群眾合法知情權的有力保障,有效減少當事人訴累,避免了程序準確地適用法律提供了有效指引。
案例5:馬某某訴某市林務局行政補償案
簡要案情
馬某某已取得林權證的某村92、93林班栽植的紅松、大榛子遭野生動物啃食受損。某市林務局工作人員勘察後發出現場勘查表,確認是有蹄類動物損毀相關經濟作物。馬某某提交補償申請後,某市林業局出具補償認定表,依據《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以林地內經濟林、苗木損害原則上不予補償為由,作出不予補償的決定。馬某某遂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某市林業局不予補償的決定,並判令其對涉案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裁判結果
馬某某於2018年完成林權證變更登記,合法取得林地經營權,其林地內經濟林木損失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中規定的“其他財產損失”,符合補償範圍。儘管吉林省補償辦法未列明該類損失的補償金計算方式,但規定其他情形可經上級核准確認後補償。馬某某依法享有補償申請權。某市林業局對野生動物致害事實無異議,僅以無專門補償標準為由作出不予補償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遂判決撤銷不予補償決定,並命令某市林業局限期重新作出補償決定。
典型意義
從生態保護與行政權責統一的法治原則出發,行政機關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的財產損失負有法定補償職責。此職責由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而非可自由裁量的選擇性義務。本案明確行政機關僅以無具體補償標準為由作出不予補償決定適用法律不當,對類案裁判尺度確立了清晰指引,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實現野生動物保護與民生權益保障的兼顧並重。
案例6:某物業公司訴某街道辦事處、某區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簡要案情
某物業公司與張某某簽訂《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將業主共同所有公共空間賣給張某某。而後,某街道辦事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要求某物業公司立即恢復共有部分建築的原貌及用途,並給予人民幣20萬元的罰款。某物業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向某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某區政府經復議維持了該處罰決定,某物業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及複議決定。
裁判結果
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某街道辦事處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中“給予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罰款”為“給予人民幣拾萬元整罰款”,某物業公司向某街道辦事處繳納。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遵循處罰與教育結合、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某物業公司出售公共空間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但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某街道辦事處對該違法行為在法定處罰幅度內按上限處罰,造成處罰裁量上的畸重,不利於維持企業持續經營,不利於優化營商環境,也難以起到處罰與教育並重的社會效果。法院積極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後達成調解協議,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7:劉某訴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扣留案
簡要案情
2016年11月10日,劉某駕駛機動車與行人呂某相撞。某市公安交管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棄車逃逸,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呂某承擔次要責任。同年某市公安交管大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吊銷劉某的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017年2月15日,法院判決,認定劉某酒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呂某死亡,肇事後劉某逃逸,判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22年1月13日,劉某重新申領了機動車駕駛證。 2023年3月7日,某市公安交管大隊對劉某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進行扣留。劉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市公安交管大隊扣留措施,返還劉某2022年領取的機動車駕駛證,賠償扣留駕駛證期間交通費。
裁判結果
劉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後逃逸,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某市公安交管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九十一條第五項、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扣留其駕駛證符合法律規定。但是,某市公安交管大隊在採取扣留措施後,一直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作出暫扣、吊銷或者返還等後續處理行為,其扣留行為超過了法定扣留期限。但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由於劉某存在上述情形,在公安機關未進行核實處理,依法作出後續處理行為前,向劉某返還機動車駕駛證可能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故不能判決解除扣留措施。遂判決確認某市公安交管大隊超期扣留劉某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責令其作出後續處理,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行政強制措施領域的典型案例。扣留的性質為行政強制措施,具有暫時性的特徵,在採取扣留措施後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後續處理行為。一般情況下,超過法定扣留期限的,應判決行政機關解除扣留措施。但是,在解除扣留行為可能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不能拘泥於具體法律條文,簡單判決解除扣留措施,而應從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強制法及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出發,權衡個人私益與社會公益,在確認超期扣留行為違法行為的同時,責令行政機關在指定期限內依法後續處理。本案為類案審理提供了有益參考。
案例8:某經銷公司訴某市稅務稽查局行政處罰案
簡要案情
2023年7月,某市稅務稽查局對某經銷公司涉嫌偷稅一案立案調查。查明某經銷公司與某運輸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方式,向某運輸公司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024年11月,某市稅務稽查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某經銷公司使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用於稅前扣除,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造成少繳稅款,要求補繳稅費65萬餘元。並作出《稅務處罰決定書》,對某經銷公司偷稅行為處以罰款32萬餘元。某經銷公司認為其行為未構成偷稅,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某經銷公司是否使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用於稅前扣除及應否補繳稅費,是後期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基礎。當事人未對稅務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訴訟,直接對稅務處罰決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將稅務處理決定作為證據予以審查。稅務處理決定不存在重大且明顯的違法情形,應予以採納。某經銷公司透過使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用於稅前扣除的行為,達到少繳應納稅款的目的,構成了偷稅。本案行政處罰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某經銷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稅收是國家實現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違反稅收徵管的違法行為侵害國家稅收利益,破壞經濟發展秩序。透過「買票」達到少繳應稅的目的,危害了發票管理秩序,破壞了經濟公平發展環境。對「賣票」「買票」依法懲處,有利於維護稅務秩序。本案裁判精準呼應了「優化營商環境」與「規範稅收執法」的時代要求,有助於推動建構更法治、更規範的稅收監理體系。
案例9:顧某某訴某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案
簡要案情
某市衛生衛生局接獲投訴通報後對顧某某的無證行醫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實,顧某某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為多名村民打針。某市衛生健康局經法制審核、集體討論,並履行處罰事先告知、聽取陳述申辯及復核等法定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參照《吉林省衛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顧某某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非法執業活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顧某某某一等令。顧某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顧某某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為村民提供打針的醫療服務,該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相關規定,無證行醫行為的事實客觀存在,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某市衛生健康局參照《吉林省衛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顧某某作出案涉行政處罰,並無不當。
典型意義
醫療衛生服務直接關係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國家對醫師資格、醫師執業實施嚴格的考試和註冊制度。無證行醫行為嚴重擾亂醫療管理秩序,有重大安全隱憂。法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對無證行醫行為進行規制,對維護醫療管理秩序、保障民眾生命健康安全具有示範意義。
案例10:吳某某訴某市政府行政復議案
簡要案情
吳某某因購買商品房與某小區開發商發生爭議,後吳某某向某市自然資源局舉報開發商違規建設,該局逾期未作答复。吳某某遂向某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該局逾期未予答复的行為違法並責令該局履行查處職責。某市政府以該局答覆及查處與否,均對吳某某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為由,決定駁回吳某某的複議申請。吳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複議決定。
裁判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規定》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處理。”吉林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法線索舉報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理,並告知舉報人辦理情況。……」據此,自然資源部門對相關舉報線索的辦理情況具有告知義務,若逾期對舉報人未作出任何知情,則對舉報人的知情權產生任何回應。該案被訴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遂判決撤銷並責令複議機關重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典型意義
举报一般是指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其他主体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對其他主體違法違規的實體處罰處理結果,對舉報人的自身權利義務並不產生直接實際影響,故舉報人對此一般無請求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權利。但是,若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規定受理舉報的行政機關應對舉報人作出相關情況告知,但行政機關逾期未履行該告知義務的,舉報人對此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則屬於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該案裁判規則對於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舉報權利、行政機關依法依規處理舉報事宜、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借鏡意義。
来源:吉林省法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