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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毀林:林務局以無標準拒賠,法院判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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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5-09 | 閱讀次數:108

【案件要點】

馬某某合法取得的林權林地內,紅松與大榛果遭野生動物啃食受損。某市林業局雖確認損害事實,卻以地方補償辦法未明確經濟林損失為由,作出不予補償決定。馬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決定並獲合理補償。楹庭律師指出,此類案件核心在於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補償職責,而非簡單以「無細則」推諉。

法院審理認為,馬某某的損失屬於《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吉林省相關辦法規定的“其他財產損失”,在法定補償範圍內。儘管具體計算標準缺失,但法規允許經上級核准後予以補償。林務局僅以無專門標準為由拒賠,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補償決定,並命令林業局限期重新處理。

本案明確了行政機關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致害負有法定補償義務,該義務不可因缺乏具體操作標準而免除。裁判結果確立了明確指引:行政機關必須積極履職,透過上級核准等途徑解決補償問題,切實保障公民財產權益,實現生態保護與民生保障的平衡。

馬某某訴某市林務局行政補償案

簡要案情

馬某某已取得林權證的某村92、93林班栽植的紅松、大榛子遭野生動物啃食受損。某市林務局工作人員勘察後發出現場勘查表,確認是有蹄類動物損毀相關經濟作物。馬某某提交補償申請後,某市林業局出具補償認定表,依據《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以林地內經濟林、苗木損害原則上不予補償為由,作出不予補償的決定。馬某某遂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某市林業局不予補償的決定,並判令其對涉案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裁判結果

馬某某於2018年完成林權證變更登記,合法取得林地經營權,其林地內經濟林木損失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吉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補償辦法》中規定的“其他財產損失”,符合補償範圍。儘管吉林省補償辦法未列明該類損失的補償金計算方式,但規定其他情形可經上級核准確認後補償。馬某某依法享有補償申請權。某市林業局對野生動物致害事實無異議,僅以無專門補償標準為由作出不予補償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遂判決撤銷不予補償決定,並命令某市林業局限期重新作出補償決定。

典型意義

從生態保護與行政權責統一的法治原則出發,行政機關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的財產損失負有法定補償職責。此職責由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而非可自由裁量的選擇性義務。本案明確行政機關僅以無具體補償標準為由作出不予補償決定適用法律不當,對類案裁判尺度確立了清晰指引,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實現野生動物保護與民生權益保障的兼顧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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