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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賠工傷款,社保局不予理會?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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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5-06 | 閱讀次數:214

【案件要點】

員工工亡後公司未繳社保且拒不賠付,家屬歷經仲裁、訴訟及強制執行,僅拿到「終本裁定」。此時向社保局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支付,卻遭不予受理。行政相對人陷入「企業賴帳、基金不管」的雙重困境,維權之路看似已至絕境,程序空轉讓逝者家屬難以安息。

楹庭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不应让百姓在程序中打转。本案明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可視為法定“中止執行文書”,只要證明企業拒不支付且窮盡救濟手段,即符合先行支付條件。社保局以形式理由拒絕,實質是推卸兜底責任。法院透過司法建議引導行政機關自我糾錯,避免了機械裁判,反映了司法為民的溫度與效率。

最終,社保局採納建議先支付保險金,家屬撤告。此案確立了「終本裁定觸發先行支付」的規則,打通了工傷待遇落實的最後一公里。它警示行政機關,履職不能僵化守舊,而應實質化解爭議。對弱勢者而言,法律不僅是條文,更是最後的安全網,必須織密札牢。

張某某訴某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行政給付案

簡要案情

李某某入职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后,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經李某某妻子張某某申請,某市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因該公司未依法為李某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張某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委作出裁決後,公司未履行義務。張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執行裁定書。此後,張某某向某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提交先行支付申請書,申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相關待遇,某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作出不予受理先行支付申請的決定,張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

裁判結果

現有資料足以證明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存在拒不支付工傷保險相關費用的情況,且傷亡職工近親屬已經過工傷認定、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仍未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其情形符合從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條件,某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向某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提出自我糾正建議,某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採納建議,向張某某先行支付了工傷保險金。張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依法準許。

典型意義

本案中,傷亡職工近親屬經多重程序仍未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可視為《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中的“中止執行文書”,符合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條件。人民法院未簡單進行裁判,而是透過向行政機關提出自我糾正建議的方式,引導行政機關主動糾正不當行政行為,推動案涉行政爭議得到實質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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