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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利好! 《生態環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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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4-14 | 閱讀次數:442

《生態環境法典》作為我國首部系統性生態環境法典,建構了涵蓋總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及法律責任的「五編」體系,標誌著生態環保工作全面進入法治化、系統化新階段。法典確立了預防為主、損害擔責等核心原則,整合了大氣、水、土壤等全要素防治制度,並將「雙碳」目標正式納入法律軌道,為經濟社會綠色轉型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在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方面,楹庭律師認為,法典透過多維度的政策扶持與市場機制創新,為企業綠色轉型注入強勁動力。國家明確實施稅收優惠、綠色金融(含信貸、債券、保險)及財政補貼等組合政策,設立專款支持生態修復與土壤治理,強制推行綠色政府採購,為民企拓展市場空間。同時,法典大力鼓勵循環經濟與再製造產業發展,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再生能源開發與碳排放權交易,將生態優勢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經濟效益。

此外,法典著力優化營商環境,透過簡化環評核准流程、提供技術指引、建立信用修復機制等措施,有效降低企業合規成本。在執法層面,確立了對輕微違法免罰、主動整改從輕處罰及不可抗力免責等包容審慎原則,既強化了法律威懾力,又體現了法治溫度。整體而言,該法典以公平透明的規則體系和多元化的激勵機制,引導民營企業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創新,推動其在綠色低碳發展中實現高品質成長。

《生態環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通過),它系統整合了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領域的法律法規。以下是楹庭律師對該法典的整體總結以及專門梳理的對民營企業利好的內容

一、整體總結:法典共分為五編,建構了全面、系統化的生態環境法律體系:

  1. 第一編 總則: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如預防為主、損害擔責)、監督管理體制(統一監管、分區管控)、規劃與標準體系、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生態補償機制及公眾參與權利。
  2. 第二編 污染防治:涵蓋大氣、水、海洋、土壤、固體廢棄物、噪音、放射性、化學物質、電磁輻射和光污染等全要素防治。核心製度包括排污許可製、總量控制、環境監控及嚴格的法律責任。
  3. 第三編 生態保育:強調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建立了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並對森林、草原、濕地、生物多樣性及重要流域(長江、黃河等)實施嚴格保護與修復。
  4. 第四編 綠色低碳發展:將「雙碳」目標納入法治軌道,規定了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能源節約與轉型、應對氣候變遷(碳排放權交易、碳足跡管理)以及綠色消費等內容。
  5. 第五編 法律責任及附則:明確了政府、企業及個人的法律責任,引入了按日連續處罰、連帶責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公益訴訟制度,並規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原有的單行環保法。

二、對民營企業利好的內容梳理

法典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透過明確規則、提供政策支持、優化服務和保障權益等方面,為民營企業的綠色轉型和永續發展創造了有利環境:

1. 政策扶持與財政金融支持

  • 稅收優惠:明確規定國家對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鼓勵社會各界捐贈,同樣給予稅收優惠(第129條)。
  • 綠色金融:國家強化金融支持,推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信託等產品發展(第132條);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土壤修復、綠色低碳項目的信貸投放(第411條、第950條)。
  • 資金補貼與基金: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支持責任人不明確或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承擔修復的情況(第410條)。建立生態修復資金保障制度,支持設立綠色基金、生態專案債券,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修復全過程(第930條)。對秸稈綜合利用、畜禽糞污處理、清潔生產等重點領域提供財政補貼或專款支持(第245條、第309條、第962條)。
  • 政府採購:國家機關及公共機關優先採購節能環保產品和設備,為綠色產品提供市場空間(第131條、第994條)。

2. 產業轉型與市場機會

  • 環保產業發展:國家明確鼓勵、支持生態環境技術設備、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及生態環境服務等產業的發展(第133條),為民企進入環保市場提供政策背書。
  • 循環經濟與資源利用:支持廢棄物循環使用體系建設,鼓勵企業利用廢棄物生產產品並享有稅收優惠(第975-991條)。
  • 推動再製產業發展(如汽車零件、工程機械等),鼓勵推廣使用再製造產品(第989條)。
  • 能源轉型機會:支持再生能源(風、光、生質能等)開發利用,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分散式能源、儲能及氫能產業發展(第1017條、第1024條)。
  • 碳交易市場: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允許單位和個人參與交易,為企業透過減排獲利提供管道(第1037-1038條)。

3. 優化營商環境與明確預期

  • 信用修復機制:建構生態環境信用監管體系,但明確規定企業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後,可提出信用修復申請,避免因一次違規長期受限(第54條)。
  • 簡化審核與免費服務:建設項目環評審核、審核及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102條)。對環境影響很小的項目實施登記表備案管理,簡化流程(第95條、第186條)。
  • 技術協助與指導:政府發布清潔生產技術、製程與設備導向目錄,編製清潔生產指南,為企業提供技術指引(第963-964條);建立清潔生產資訊系統與技術諮詢服務體系(第970條)。
  • 公平對待與權益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編制環評報告的技術單位,打破壟斷,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第100條)。現場檢查中,監理機關應為企業保守商業機密(第51條)。明確禁止對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保護企業內部吹哨權權益(第146條)。

4. 柔性執法與容錯機制

  • 從輕減輕處罰:對於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及時繳納賠償金的企業,依法
從輕或減輕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處罰(第1056條)。免責情形:明確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1059條),為企業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免責邊界。

5. 特定行業支持

  • 農業與農村企業: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企業進行秸稈收集處置服務;支持畜禽養殖場興建糞污處理設施(第245條、第309條)。
  • 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安排資金,專門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第962條)。


總結:該法典不僅是一部“監管法”,更是一部“發展法”。它透過真金白銀的財稅金融支持、清晰的市場准入規則、公平的競爭環境以及包容審慎的執法理念,鼓勵民營企業投身綠色低碳產業,實現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雙贏。


生態環境法典表決通過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增設「生態環境法」部門

3月12日下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這是我國繼民法典之後,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旨在用最嚴格製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綠色發展。

生態環境法典共5編、1242條,各編依序為:總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法律責任及附則。生態環境法典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環境保護法等10部法律同時廢止。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是透過對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範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整合昇華,形成一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徵、反映人民意願、系統規範協調的法典。

生態環境法典確立我國生態環境領域一系列重要理念與原則,規定生態環境領域一系列具有統領性、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制度規範,內容涵蓋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諸多方面,其調整對象、調整機制和調整方法有自身特徵,生態環境領域行政管理、執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務等方面工作和生態環境理論的基礎特徵。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代表委員們對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進行認真審議與熱烈討論。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相關方面的意見,共作了20​​0餘處修改,其中實質修改100餘處。

記者也了解到,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完成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增設「生態環境法」部門。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明確提出:「作為生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律,生態環境法典的頒布將對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產生重要影響,形成以生態環境法典為統領,相關專門法律共同組成的生態環境法律部門。」生態環境法部門以生態環境法典為統領。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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