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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認購協議後,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買房後支付定金是可以退還的,但要分情況簽訂房屋認購協議的注意事項
1.簽訂認購書不是簽訂銷售合約的前提條件,它不是購買商品房的必要程序,盡量不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
2.盡量避免存款條款,可以用預付款條款代替存款條款;
3.購屋者不得與開發商約定預付款或認購金「沒收」.「不予退還」等等,這個條款實際上是針對買方單方面違約的違約金條款,開發商這裡有一個陷阱,只要買方沒有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銷售合同,無論什麼原因是買方違約,開發商將沒收認購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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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購屋者在看房時,通常會根據自己的特別關注點提出一些問題,開發商會給出相應的答复,開發商的答复可以寫在認購書上
5.將開發商或銷售人員介紹的優勢寫入認購書
6.不要使用模糊概念,在認購書中約定價格條款,不要使用“均價”,“優惠價”“折扣價”等待,並準確到單價的具體金額。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契約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契約,應當法律規定關於訂金的規定處理;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契約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定金】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價或收回給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金;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具體分析。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可諮詢北京拆遷律師網楹庭律所律師一對一在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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