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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仲介忽悠交定金了可以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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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3-07-04 | 閱讀次數:504

支付購屋定金後,買受人違約,不想購買,押金不能退還;
因特殊情況導致政策變更、自然因素等原因無法簽訂經營合同的,未就協議和補充協議的內容達成協議,不能簽訂合同,不歸於任何一方的,可以退還押金;
如果賣方因違約而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押金可以退還。

「購屋定金」這是一種用於締結或履行合約的擔保形式
一,由於開發商原因未能簽訂合同,購房者已提前預付定金,無論雙方是否同意,“定金”開發商應無條件將定金退還給購房者
二,開發商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合約條例例如,如果價格、房型、佔地面等因變更而未能簽署,則視為賣方違約,應雙倍退還定金。

三,如果合約因不可抗力未能簽訂,賣方也應退還押金例如,購屋者突然從購屋資格轉變為無購屋資格、新房地產政策頒布等
四,開發商有虛假宣傳或違規行為,或開發商證件不完整,沒有銷售資格等,買方可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

楹庭律師團北京拆除律師諮詢業務領域政企糾紛、行政補償、企業拆除、礦產壓覆、行政協議、違法建築、土地出讓、BOT、PPT項目、招商引資、行政訴訟、股權糾紛、經濟犯罪等。

當然,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情況是否符合退還押金的標準,也可以透過楹庭律所「法律諮詢」尋求答案。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的有關規定,“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採取的一種擔保形式如為締結合同而設的“定金”,則不論購房合同是否最後締結,開發商均應退款或將“定金”抵作房款;如為履行合同而設的“定金”,則購房合同系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不管是合同簽訂前還是簽訂的同時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成立。

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退還定金給無條件購房者。

此外,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約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可諮詢楹庭律師團北京拆遷律師諮詢一對一在線諮詢。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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