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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拆遷賠償管理辦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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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2-11-10 | 閱讀次數:877

以下是楹庭律師團對城市房屋拆除應遵循程序的相關規定
(一)提供拆遷項目評估概算;
(二)拆除人向房屋拆除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除許可證;
(三)房屋拆除管理部門發布拆除公告;
(四)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價格評估並公佈評估結果;
(五)拆除人與被拆遷人或拆除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除補償安置協議;
(六)拆除人依拆除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並實施房屋拆除。
第七條 拆除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除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除。
申領房屋拆除許可證的,應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除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拆除申請書;
(二)建設工程核准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拆除範圍紅線圖);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核准書、徵用土地核准文件;
(五)拆除計畫及拆除方案,包括拆除範圍、拆除對象、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拆除實施步驟、安全防護、環保措施、各項補償補助費用預算、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或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狀況、拆除的方式與時限、拆遷及委託評估合約等;
(六)辦理專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所開立的足額拆除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證明。
房屋拆除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除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除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拆遷實施單位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房屋拆遷公告應在拆除範圍內張貼或在本地主要報紙上登載。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自拆遷公告公佈之日起不少於30日。對華僑及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除人應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除的時間,拆除時間應相應延長。
第九條 房屋拆除管理部門、拆除人、拆除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應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被拆遷人的所在單位及街道、鄉鎮及居(村)民委員會應予以協助,並如實提供有關房屋、土地權屬的資料。前款所稱拆除實施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拆除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
第十條 拆除人應在房屋拆除許可證確定的拆除範圍及拆除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拆除人需要延長拆除期限的,應當依規定提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實施單位拆遷。房屋拆除管理部門不得為拆除人,不得接受拆除委託。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從事房屋拆除及拆除評估業務的人員出示上崗證。
第十三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在確定被委託的拆除單位時,可以採用招標方式,也可以採用協議方式。拆遷人應向被委託的拆除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書面拆遷委託契約。被委託的拆除單位不得轉讓拆除業務。
第十四條 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除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及土地用途、辦公業商營業執照;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计划、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載明暫停期限。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條 拆除人與被拆遷人應依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除補償安置協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拆除租賃房屋的,拆除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除補償安置協議。拆迁人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加盖印章,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产权不明或者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及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執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在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除人應就被拆遷房屋的相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 拆除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專案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拆除人實施房屋拆除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案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於房屋拆除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除補償安置經費不足的,房屋拆除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拆除許可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拆除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與拆除人或拆遷實施單位、出具拆除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除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明確資金使用條件、程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除應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施工企業必須編制房屋拆除方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二十四條 拆除人及拆除實施單位,在拆除範圍內的房屋拆除結束後5日內,應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驗收。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除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拆除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除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應依照齊全、準確、規範的要求,及時整理、妥善保管拆遷資料,並在拆除工程驗收後1個月內交屋拆遷管理部門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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