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 朱 偉)張某於2012年11月28日租用某公司的廠房,租期一年。 2013年11月12日,該公司與政府簽訂拆遷協議並領取拆遷補償款,其中含每平方公尺150元的停產歇業補助費。 2014年3月,張某交出房子鑰匙。張以為停產歇業費應是對自己停產形成丟失的補償,某公司以為張某交出房子鑰匙時租借合約現已到期,不存在停產歇業丟失。兩邊定見紛歧,訴至法院。 張家港市法院經審理以為:張某建議的停產歇業費係政府對房子被拆遷形成的停產歇業失去的補償,而拆遷行為不僅給承租人的經營活動形成遺失,亦對房子產權人將房子租借收取租金的租借活動形成丟失,故停產歇業費應是對租借人和承租人丟失的一起補償,應由兩邊一起分配。因張某未能舉證因拆遷導致的實踐損失金額,故酌情分配停產歇業費,其中50元每平方公尺歸張某所有。某公司不服上訴,蘇州市中級法院判定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租借期內,涉案租借房子被拆遷,租借人應在拆遷補償範圍內對承租人的損失予以補償,政府對房子被拆遷形成的停產歇業丟失補助費並不限於涉案租借期內,停產歇業丟失補助費應是對租借人和承租人的一起補償。因張某未能舉證因拆遷導致其的實踐損失,故因結合租借期限、租借金額、搬家時間及其他因素歸納考慮來分配該項費用,然後維護兩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