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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挖砂石不再需要採礦證?新條例第24條給工程企業鬆了綁

首頁 >> 業務領域 >> 礦產資源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7-08 | 閱讀次數:117

做工程建設的朋友可能遇到過這種事:工地開挖基樁,挖出來一堆砂石,想就地用了,結果被人舉報"無證採礦"。這種情況過去屢見不鮮,不少工程老闆因此吃了大虧。

現在,這個灰色地帶終於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的《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第24條,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把這個問題說清楚了。

核心規定:施工採挖砂石不需採礦權

條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核准的作業區域及建設工期內,因施工需要採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黏土,無須取得採礦權。

翻譯成大白話就是:你在合法工地上施工時挖出來的普通砂石,不需要辦採礦證。

但有三個前提條件

**第一,必須在核准的作業區域內。 ** 注意,這裡說的是"核准的作業區域",不包括臨時用地區域。你在紅線範圍內挖的沒問題,超出了就不行了。

**第二,必須在規定建設工期內。 ** 工程還沒開工或已經完工了,還在挖砂石,那就不能適用這個條款。

**第三,只能是"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 ** 如果你挖出來的是有經濟價值的礦產(例如金礦、稀土),那對不起,不適用這個豁免。

最關鍵的限制:不得自行處置

條例明文規定,施工挖出來的砂石處置應遵守所在地省級規定,不得自行處置(建設工程施工自用除外)。

什麼意思?就是挖出來的砂石你可以自己在工地上用,但不能拿去賣。如果你把多餘的砂石對外銷售賺錢,那就涉嫌非法採礦了。

**這條紅線千萬別碰。 ** 條例第71條配套規定了違規處置的行政罰則,罰則不輕。

從"模糊地帶"到"清晰規則"的意義

以前這個領域的規則分散在不同部門的文件裡,口徑還不一致。有的說"多餘部分允許對外銷售",有的說"由政府組織處置",企業無所適從。

現在條例第24條統一了口徑:遵守省級規定、不得自行處置、施工自用除外。簡單清晰,全國統一的上位框架。

對工程企業的實操建議

  • **施工前先了解當地省規定**-各省對砂石處置的具體辦法可能不同,要搞清楚本地的具體要求
  • **嚴格控製作業範圍**-在核准的作業區域內施工,不超出範圍
  • **剩餘砂石走正規管道**-如果有多餘砂石需要處置,聯絡當地自然資源主管機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處理
  • **保留完整的施工記錄**-作業區域、工期、挖採量都要有記錄,萬一遇到檢查可以自證清白

楹庭律師提醒

條例第24條是工程建設領域的一大利好,但"利好"不等於"可以隨便挖"。合規操作的核心就是:在正確的時間、正確的地點、為了正確的目的採挖,挖出來的東西自己用可以,拿去賣絕對不行。

如果你的企業因為施工採挖砂石已經被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儘早委託專業律師介入,這類案件的關鍵在於是否符合第24條的豁免條件,以及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專注礦業權法律服務,為工程建設企業提供砂石處置合規諮詢及行政處罰應對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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