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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一家煤礦企業採礦許可證將於2026年9月到期。該企業於6月初提交了續約申請,然而三個月過去,自然資源部門始終未作出答覆。企業擔心許可證到期後繼續開採會涉嫌違法,但停止開採又意味著礦井停產、工人待崗。類似這樣的困境,在實踐上並不鮮見。採礦證續期審核週期過長、回覆期限不明確,長期困擾著廣大礦業權人。 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形式對採礦證續期的答复時限作出明確規定,為礦權人吃下了「定心丸」。
202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確立了礦業權續期的基本架構。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開採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應在期滿前六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續期,採礦權續期依照本法規定的礦業權出讓程序辦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確採礦權的續約應依照出讓程序辦理,這意味著續期並非自動批准,而需經過實質審查。
《條例》在此基礎上進行了關鍵細化。根據《條例》關於礦業權續期程序的規定,登記機關收到礦業權人提交的續期申請資料後,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決定。 《條例》第八章關於法律責任與行政程序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登記機關的法定職責與時限要求。結合《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於採礦證續期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條例》要求登記機關在十五個工作天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此外,《條例》明確表示礦業權人依法取得的礦業權受法律保護,而登記機關不得擅自設定附加條件阻礙礦業權續約。對於策略性礦產資源,《條例》還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礦業權管理台賬,對許可證有效期實施動態監測,在許可證到期前九十日主動提示礦業權人及時提交續期申請,避免因程序性延誤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在司法實務中,採礦證續期引發的行政爭議時有發生。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起採礦權行政續約糾紛案中認定:自然資源部門收到礦業權人提交的續期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既不作出批准決定也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法院判決命令自然資源部門在合理期限內對續期申請作出處理。該案明確了一個重要裁判規則:採礦證續期屬於行政許可範疇,行政機關負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義務,既不批准也不駁回的「懸而未決」狀態同樣構成違法。
《條例》的出台,從法規層面進一步印證了上述裁判邏輯,明確了答覆時限的底線要求。
身為長期從事礦業法律服務的專業律師,我認為《條例》關於十五天答覆時限的規定,是此次立法完善中最具實務價值的內容之一。過去,部分地區自然資源部門對續期申請久拖不決,礦權人進退兩難:到期停採則損失巨大,繼續開採又面臨非法採礦的法律風險。新規施行後,這一困境將有效緩解。
在此提醒廣大礦業權人,務必高度重視以下三點:
其一,提前準備、按時申請。根據《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續期申請須在許可證到期前六十日內提交。對於材料較多、審核程序複雜的礦業權人,建議至少提前九十日啟動準備工作,預留補正時間,避免因材料瑕疵導致答覆期限重新算算。
其二,關注材料實質要件。續期審查並非走過場,登記機關將對開發利用方案、資源利用水準、礦區生態修復情況等進行實質審核。企業應確保相關方案符合現行標準,避免因方案過期或不符合要求而被不予批准。
其三,善用法律救濟手段。行政機關逾期不作答覆的,礦業權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其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必要時,亦可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透過信訪管道督促辦理,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如您在礦業權管理上遇到續期審核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專業諮詢。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劉敬祝律師
具體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本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