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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拆後,拆遷戶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首頁 >> 業務領域 >> 國家賠償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2-11-10 | 閱讀次數:1295

文章導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由此,當被拆遷人的房屋被非法強拆時,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被強拆後,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第一、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1、引起損害發生必須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

2、引起損害發生的行為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

3、必須有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

4.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5.必須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即並非所有損害國家都負責賠償)

6.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公民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國家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其財產權之日起起算。

被強拆後,拆遷戶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第二、國家賠償的申請程序是什麼?

1、國家賠償是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2、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及理由;

3、行政審判庭或賠償委員會採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

4、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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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強拆後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2.因強拆行為造成的建築內外物品、機器設備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若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因強拆造成地上附著物,地上種植物的損失。

4、房屋裝修的損失。

所涉裝飾裝修補償,要經過評估機構的測量和評估,從而得出評估結果。

5、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楹庭認為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於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除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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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提示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因為強拆對您造成經濟損失,您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行政賠償)。有些拆除戶會去信訪,但信訪不是法律途徑,不管信訪多久都不構成起訴期限中斷的理由。許多被拆遷人去信訪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找律師,也做不了什麼幫你!在實踐中,無論找上級反映情況,去舉報當地工作人員,到處走訪,都不能實質解決問題,耽誤的只是您的寶貴的維護權益的時間!在無法與徵收拆除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盡快聯絡專業的徵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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