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機關招商引資過程中,行政機關會做出各種各樣的行政允諾,有些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在其職權範圍之內的,但是,有些在招商引資協議裡,雖然做出了有關的行政允諾,但是這個允諾是根本不可能實現的,或者說這個行政允諾本身就是違反相關的法律允諾,但是這個允諾是根本不可能實現的,或者說這個行政諾。或者是這種行政允諾根本不在其職權範圍之內,雖然是說相關的行政機關做出了這種允諾,但是這個允諾是根本實現不了。因為沒有相應的行政職權,必須得有其他部門的認可才能夠實現。但是,一般行政協議的雙方沒有基於第三方的部門,所以說,行政允諾不在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在這種情況下,行政相對方如何維權呢?相應的利益怎麼去維護?下面的案例給我們做了答案。
2006年3月,遼寧省瀋陽市某區主管部門與某會社簽訂意向書,就在該區設立廣告公司及運營業務達成協議,約定投資的前提是區主管部門負責為其辦理合法運營及廣告營業許可等手續。 2006年6月,區主管部門與該會社簽訂關於廣告車輛的製作及設立廣告公司的協議書,約定區主管部門應保證會社的新設法人獲得在沈陽市利用廣告車輛進行合法廣告經營的經營許可及運行許可,並協助辦理遼寧省及中國其他城市利用廣告車輛進行合法經營的經營許可及運行許可,並協助辦理遼寧省及中國其他城市利用廣告車輛進行合法經營的經營許可及運行許可,並協助辦理遼寧省及中國其他城市利用廣告車輛進行合法經營的經營許可及運行許可,並協助辦理遼寧省及中國其他城市利用廣告車輛進行合法經營的經營許可及運行許可,並協助辦理遼寧省和中國其他城市利用廣告車輛進行合法經營的經營許可及運營許可的法律許可及
該會社在瀋陽投資設立的廣告公司購置了廣告車輛,但未取得廣告營運許可。 2015年7月,該會社向某區主管機關郵寄了請求其履行承諾的函,區主管機關簽收後未予答覆。該會社提起訴訟,提出確認區主管機關不具有授予有關許可的行政職權,如果有相應職權則確認區主管機關不履行協議約定給予其行政許可的行為違法等訴訟請求。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瀋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區主管部門沒有為廣告公司設立在沈陽市利用廣告車輛進行合法廣告經營的經營許可及運營許可的法定職權,因此其就此對該會社作出允諾的行為違法,判決區主管部門作出允諾的行為。區主管機關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行政允諾是行政主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在自身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單方授益性行為。誠信原則是行政允諾義務的客觀基礎,只要允諾內容合法有效,行政主體就應當依照合法允諾履行相應的義務。即使行政允諾被確認違法,若行政管理相對人對於允諾產生合理信賴,行政主體亦應負相應責任。
本案中,區行政主體在不具有對廣告車輛予以廣告經營許可及運行許可的法定職權情況下,向會社作出允諾。後雖經協調,區行政主體仍未依允諾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據此確認區行政主體作出允諾的行為違法,並明確指出會社如有證據證明造成損失,區主管部門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例既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中外企業的同等保護,推動堅定不移擴大對外開放,又警示了行政機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應審慎作出行政允諾,一旦作出應積極全面履行,以維護法治、誠信的良好形象。
透過本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訴訟等類似問題時,如果是與行政部門有糾紛,一定要及時尋求司法救濟,透過律師的專業分析、證據梳理等找到問題解決權益維護的突破口,也許訴訟過程非常艱難曲折,但這個案件的最終結果還是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楹庭律師也提醒各位當事人,遇到此類問題一定要及時向我們進行諮詢,經過分析之後在了解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相似案件處理思路之後再做決定,以免錯過權益維護的最佳時機,給自己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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