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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會對房屋所有人進行相應的補償,但現實中經常會出現房屋承租人出租房屋多年,以租賃合同未到期為由,想與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的情況那麼,房屋承租人能得到補償嗎?
有這樣一個案例: 和小張的某公司簽了《資產租賃協議》。
雙方約定公司將其商業用房之一出租給小張經營,租期3年租賃期間,如被政府徵收,雙方約定本公司通知小張時協議終止,小張裝修租賃房屋所產生的費用,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2019年5月,該案涉及出租房屋徵收。
公司書面通知小張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並要求小張搬出並返還租賃房屋小張同意搬出,但要求公司賠償其裝修損失、搬遷費、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等
公司認為,小張不是被徵收房屋的所有人,依法無權獲得補償,且雙方在合約中也對房屋徵收造成的損失進行了約定,拆遷公司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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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有權獲得裝修損失賠償、搬遷費用賠償、暫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的資產租賃協議約定了小張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所產生的費用,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但被徵收方給予的相應裝修補償應由承租人享有。
因此,小張有權要求賠償裝修損失
小張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雖非房屋所有人,但在公司和徵收部門未對其進行臨時安置的情況下,有權從公司的實際拆遷補償款中獲得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以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此,法院判決該公司向小張支付裝修損失、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等賠償金。
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承租人能否獲得房屋徵收補償,但實踐中,承租人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是否有權獲得拆遷補償,主要取決於徵收補償合同和租賃合同的約定
當事人對承租人的相關補償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根據公平原則,結合租賃合約未履行期限、補償協議和出租人接受補償的實際情況確定。
因此,如果企業租賃的房屋被徵收,承租人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
具體來說,房屋徵收補償的分配通常如下進行:
1.出租人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獲得房屋本身價值的補償;
2.承租人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有權獲得因房屋徵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
3.對於裝修部分,能拆除的,可以由承租人拆除;不能拆除的,合約未到期的,補償部分由承租人享有;
4.因房屋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要根據雙方合約未履行期限和出租人補償的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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