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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為與被告易縣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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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4-17 | 閱讀次數:1309

原告王某某為與被告易縣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糾紛一案一審行政判決書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4)高行初字第84號
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漢族,現住易縣。
委託代理人汪慶豐,男,北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陸加楠,男,北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易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易縣朝陽西路。
法定代理人劉傑,男,該縣縣長。
委託代理人王崑江,男,河北佳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為與被告易縣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糾紛一案於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於2014年7月28日依法受理,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曾向易縣高村鎮政府申請資訊公開,但鎮政府法定期限內沒有答复,原告隨即向被告提起行政複議,2014年4月16日向被告郵寄行政複議申請書等相關資料,2014年4月18日該複議申請資料公開,由楊伯川代收。 2014年4月28日,被告召集原告代理人及高村鎮鎮長在易縣政府辦公室溝通過案件進展情況,但之後一個多月的時間裡,原告未再收到任何答复。請求確認被告行政復議不作為違法,並命令其依法履行職責。
被告辯稱,2014年3月,原告向高村鎮人民政府提出資訊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與趙堯南簽訂的隔離網安裝合約及其安裝隔離網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高村鎮人民政府接獲申請後,認為其申請公開的資訊涉及第三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第三方趙堯南發出書面徵求意見書,第三方與2014年3月22日書面回覆不同意公開。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原告透過郵寄的方式向易縣高村鎮人民政府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求其公開在2013年9月30日與趙堯南簽訂的隔離網安裝合約及其安裝隔離網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高村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後未作答覆。 2014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確認高村鎮人民政府資訊公開不作為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資訊予以公開。該複議申請書以郵寄的方式送達,2014年4月18日由被告工作人員簽收。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作答覆。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書、特快專遞郵寄單及雙方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被告易縣人民政府有接受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定職權。 2014年4月18日被告接受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在法定時間內未對原告的複議申請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屬行政不作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責令被告易縣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尹俊華
人民陪審員  劉春艷
人民陪審員  馬曉馳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楊亞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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