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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解析,本文所述的案例是關於是否銷售過期產品的行政處罰案件。基本案例:2017年8月,某區監理局接到鄒某的檢舉稱在某超市購買了一袋東海帶魚段,生產日期是2016年的11月5日,保質期是九個月。鄒某稱是8月7日購買的,所以,他舉報該超市銷售過期產品。區市場監理局立案調查後對涉案產品的供應商進行了檢查。根據供應商的進貨記錄,舉報人所反映的該批次的帶魚產品根本就沒有進貨。所以,監管局就認為該超市根本沒有進這批帶魚段相關的貨物,也不可能去銷售,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鄒某不服,向區主管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區主管機關維持了區市場監理局的回應。另查明,鄒某多次就商品過期問題與該超市和解,取得賠償款。超市同時提供了視訊錄影,鄒某多次就商品過期問題跟超市達成和解,而且,超市有錄影帶能夠證明鄒某曾有過夾帶過期商品進入超市,然後冒充超市銷售的商品,然後跟超市要求索賠,取得賠償款。
綜合以上事實,市場監理部門以及進行行政複議的區主管機關都認定對鄒某的回复,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涉及職業打假的問題,也確實存在一些透過打假的方式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的違法行為,透過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查處銷售過期產品,以此要挾經營者對其進行賠償。當然這種職業打假行為,無疑對廣大的消費者是非常有利的,因為這使得相關的經營者不敢去銷售過期的這種商品,在這個方面是保障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因為可能很多的人購買了商品,就是有些人會去關注銷售產品的期限問題,可能有些人沒有太關注這些問題,但是使用過期商品,可能真的是對咱們的身體會造成某種傷害,所以,職業打假的這種行為存在是有它現實的意義的。但是,也有一部分人渾水摸魚,就是以打假的名義進行這種敲詐勒索,為了其非法的目的,截取非法的利益。
本案法院依據上述的相關證據,鄒某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所購買的相關產品確係該超市銷售的商品,且超市提供的證據證明其未購進該批次的相關產品,所以,對於鄒某的舉報作出的回應並無不當,然後駁回鄒某的相關訴訟請求。
如果商品確實存在過期了,那對我們消費者來說,如何去權益呢?我們能做的是要保存好相應的證據,例如購買商品的小票,某些平台也都有自己的APP,銷售相關的產品也有羅列,所以我們發現存在這種問題時,要及時的保存下相關的證據。
另外,我們要把相關產品的外包裝保存好,這些都是我們在進行相關的維權以及舉報的時候,可以當作證據使用的。如果確實有這種侵害發生,我們要堅決地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我們遭遇到相關行政機關不作為的這種情形的話,我們手上要有相關的證據,才能夠切實地維護好我們的合法權益。
本案的典型意義是職業打假對完善我國的產品品質、消費者領域的立法以及執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也存在部分惡意打假人缺乏誠信,製造打假案件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問題。這種惡意打假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這種行為,無疑是擾亂社會秩序,同時也浪費了行政資源。在該案中相關的行政機關保護了合法經營者的權益。法院支持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市場監督管理職權,對於改善超市零售業的經營環境有正面的作用。這是從另一個角度去保護營商環境,去保護經營者。因為有時候在打假過程中,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角色進行互換,經營者反而成了弱勢群體。所以說,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要根據基本的事實來判斷。如果經營者確實有銷售過期產品的行為,那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堅決予以處罰。如果沒有的話,也應該對其權益予以保護。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