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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案例讲的是某学校跟人社局签订的委培协议,相关协议约定由学校进行相关的培训,然后由人社局负责申报相关的费用,并把培训费支付给学校,但是,最终没有履行,涉及协议履行的问题。
某华学校主要是为弱势群体和残障人士提供技能培训的学校,学校与当地的人社局签订了委培协议,约定由乙方学校为人社局完成普惠制培训的指标。甲方人社局按照普惠制培训考核的人数以及培训期间各种职种每人培训费的标准协助乙方及时申请全额的培训费用。之後,該學校按照協議約定完成了培訓任務,人社局也根據學校的培訓結果向財政上申請領取了培訓補助。但是,在人社局裡領取了相關的培訓補助之後,對於應該給予學校的200多萬的培訓費用呢,一直沒有給。學校只能起訴到法院。
對於客觀上不能履行的情況,是不是存在著其他的相應的補償等等的處理措施。協議判定不能夠履行就不用再履行協議,還是如果是協議是可以履行的,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協議呢?這都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根據案情的情況進行判斷,然後最終作出處理。
因為這是一種違約行為,是一種主觀的違約。明知道有协议,而且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人社局应当履行也可以履行的情况下,是故意拖延不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他把培训款给学校。如果是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判定不但要給培訓款,還要給利息,補償資金佔用的損失。
辽宁法院在公布典型案例时总结该案的典型意义是行政机关在与民营企业签订协议,依法应该予以保护,行政机关应当遵循信守承诺、诚实信用的这种原则。在与行政相对人签订协议时,虽然行政机关有相应的职权,但是也不能够进行恶意的违约,要遵守和行政相对人所签订的协议。
本案中的學校作為行政協議的相對人獲得了勝訴,挽回了學校的損失。作為我們企業主來說,我們應該及時採用法律的途徑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如果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许诉讼过程非常艰难曲折,但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楹庭律师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