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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1022:路永強律師代理蒼南縣東興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蒼南縣錢庫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人民政府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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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4-25 | 閱讀次數:1338

勝訴案例1022:路永強律師代理蒼南縣東興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蒼南縣錢庫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人民政府府城建行政強制一案

【案情概要】
原告東興化工公司創辦於2004年,主要經營危險化學品。因高速公路復線建設,需要徵收廠房所在的集體士地。原告積 與被告協商補償方案,但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在此情況下,蒼南縣政府作出會議紀錄決定,由縣政府組織執行。 2017年4月28日,原告的廠房、倉庫進行了強制拆除。原告認為被告錢庫政府、蒼南縣政府強制拆除原告廠房行政行為違法,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辦案風采】
本案訴訟代理律師為路永強律師,路永強律師為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律師。路永強律師在行政訴訟方面已有近10年的執業經驗。本案審理中,為有效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路永強律師認真分析案情,找出證明思路,形成一套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本案想要確定的事實,最終得到法院的認可,拿到了勝訴的判決。

【案件意義】
本案主要存在兩大爭議焦點。
(一)被告蒼南縣政府認為自身不符合本案的主體資格。路永強律師接受原告的委託後,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查取證,蒐集並整理到拆除涉案廠房時高速公路指揮部的工作人員在現場的照片、錢庫鎮政府發布的新聞截圖等證據,最後結合法庭的陳述,法院認定蒼南縣政府符合本案的被告主體資格。
(二)被告蒼南縣錢庫鎮政府認為已經履行強制拆除前告知義務。路永強律師在庭審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子以公告,限期實施法本案中,錢庫鎮政府雖然張貼通知,但該通知系行政指導行為,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東力,被告未依上述規定進行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及有權機關未作出行政處罰等即直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程序違法。法院最後也採納路永強律師觀點,並作出原告方勝訴判決。

【勝訴判決】



勝訴案例1022:路永強律師代理蒼南縣東興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蒼南縣錢庫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人民政府府城
勝訴案例1022:路永強律師代理蒼南縣東興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蒼南縣錢庫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人民政府府城
——詳細判決請登入最高法裁判文書網查詢

【委託楹庭的理由】
路永強律師,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創辦人兼副主任律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路律師是業界卓越的行政訴訟維權專業律師,是業界較早一批專注行政訴訟、企業拆除補償案件處理的律師 ,是企業拆遷律師團創始人 ,具備紮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其執業近10年所代理的業務受到《人民網》、《法制網》、《中國企業網報》、《中國媒體網報》和《中國媒體網報》。被譽為“企業拆除維權專業律師”,“企業主信任的拆除維權律師”。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是經北京市海淀區司法局批准,專注於行政訴訟、土地徵收、房屋拆除、企業拆除、政治經濟爭議解決等領域的專業性律師事務所。本所主任董國女律師自2002年執業以來的16年的辦案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建立起一支以業務能力精湛、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為核心的專業律師團,維護了無數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在全國各省市客戶中樹立了良好的社會社會化貢獻,為社會發展做出了法治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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