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行政行為案於河南許昌魏都區人民法院行政綜合審判庭開庭本所張鳳賓律師、張悅實習律師代理的原告王先生訴被告許昌市生態環境局請求撤銷其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案,於2019年11月29日上午8:30在河南許昌魏都區人民法院行政綜合審判庭開庭審理。案情簡介: 原告為河南省禹州市褚河鄉棗王村人,因所在地涉及徵收,為了解徵收情況,原告向禹州市環境保護局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經查,被告已於2019年6月27日簽收資料公開申請資料。依相關法律規定,禹州市環保署應於2019年7月25日前向原告回覆。但直至2019年8月13日,禹州市環保署也沒有向原告告知延長答辯期限,也未說明理由。故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期間禹州市環境保護局僅向原告郵寄部分資訊公開申請內容,,並未附有告知說明或其他原告申請所需資訊公開內容。在此情況下,原告收到被告所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原告認為被告所作的行政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