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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社會衝突治理困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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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2-11-08 | 閱讀次數:360

【摘 要】社會衝突是社會失序的表現,也是社會治理失靈的結果。鄉村社會衝突起因於多因素共同作用,但根本上是社會期望與現實差距之間的心理落差所引起。徵拆補償與農民期望不對等容易產生矛盾,矛盾激化帶來的社會衝突使鄉村治理陷入困境。從X村G計畫徵拆實踐看,矛盾化解方式與結果決定社會衝突的生產與再生產,衝突維度直接關聯社會治理效果。因此,規避社會衝突的做法就是化解社會矛盾,釐清矛盾的生成邏輯,分析矛盾衝突背後的社會基礎。調查發現國家有國家的秩序,村莊有村莊的習慣。解決鄉村社會衝突治理困境的關鍵,必須在相互尊重、彼此社會認同的基礎上,遵循國家宏觀框架的主導,邀請鄉土知識、鄉土文化以及地方性知識的擁有者協調多元共治,使鄉村社會走向良序。
【關鍵字】社會衝突;鄉村治理;徵地拆遷;地方性知識;多元共治
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國家全面現代化戰略的推進以及各類現代公共設施的建設,需要大量徵用土地,而這些土地大都在我國鄉村,由此引發的鄉村徵地拆遷衝突是當前甚至未來很長一段時間裡我國鄉村治理面臨的大事。 「鄉村社會衝突是影響我國鄉村社會穩定最嚴峻的問題之一」(趙樹凱,2003;汝信等,2004;肖唐鏢,2005;溫鐵軍等,2007),制約甚至決定國家能否實現傳統向現代的轉型(於建嶸,2002;2003)。站在國家安全與治理的角度,要對鄉村社會進行有效控制並穩定鄉村社會秩序,關鍵要對鄉村社會徵地拆遷過程中引發的各種矛盾進行有效治理。
西方社會學家認為任何社會都有衝突,衝突不可避免。但衝突的正功能促進社會整合完善,負功能使社會動盪倒退。我國對鄉村徵地拆遷衝突的解決大多採取地方政府主導的官治模式,即地方政府運用行政運動式、利益共謀式、變通安撫式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維穩至上。這種單維度衝突治理方式不再適合鄉村「複合危機」(肖唐鏢,2015)和長遠發展。鄉村治理是解決鄉村面臨的問題,實現鄉村的發展和穩定(徐勇,2000),這就要面對如何對鄉村進行管理,或如何引導鄉村自主管理,從而實現鄉村社會有序發展(賀雪峰,2005)的問題。
將鄉村徵地拆遷衝突治理問題置於市場經濟條件下討論固然重要,但由衝突招致的鄉村社會秩序問題背後隱藏的深層邏輯——鑲嵌於道德、利益、風險及製度、行動、共存之中最根本的社會關係(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也不容忽視。「一個國家整個集體性抗爭方式,一個國家中某一集體性抗爭事件,具體取決於國家動態事件,具體取決於國家動態事件,具體取決於國家動態事件,具體取決於國家動態事件,具體取決於國家動態事件,具體取決於國家動態事件會關係及以此關係為基礎的國家對集體性抗爭事件的製度化能力。
二、徵地拆遷前後的村莊
德國著名社會衝突理論家拉爾夫‧達倫多夫認為,一個社會的常態並不是人們熟知的穩定、和諧與整合,而正是社會衝突。社會衝突是一種社會常態,無時無刻不存在於社會各個層面,平靜和諧的社會只是一種相對存在。本部分將透過鄉村徵地拆遷過程中發生的一系列社會事實進行深描,對比分析村莊徵地拆遷前後的變化,為下文深入研究鄉村社會治理尋找事實依據和社會基礎。
(一)徵地拆除前安寧的村莊
X村位於桂西北區,轄屬河池市大化縣,居縣域中部,紅水河左岸,距縣府35公里,嚴重依賴傳統的山地農業。相對封閉傳統的社會結構擁有濃厚的民族文化傳統和獨特的風俗習慣。村民以瑤族為主,全村共53戶,總人口200人。相對於已開發地區,桂西北區比較貧窮落後,大化縣仍是國家級貧困縣之一,這點也在訪談中得到了印證。
「我們這裡比較窮,留在家裡就是每天去山裡做工才有得吃。年輕人過完年大都去廣東進廠做工了,留在村里務農和關照家務的基本都是老人、小孩以及必須留下照顧行動不便和生病的家人與小孩的婦女。只有過年節或村里有比較大的活動時外出打工行動不便和生病的家人與小孩的婦女。只有過年節或村里有比較大的活動時外出打工行動不便和生病的家人與小孩的婦女。只有過年節或村里有比較大的活動時外出打工行動不便和生病的家人與小孩的婦女。只有過年節或村里有比較大的活動時外出打工行動不便和生病的家人與小孩的婦女。只有過年節或村里有比較大的活動時外出打工行動不便和生病的家人與小孩的婦女。只有過年節或村里有比較大的活動時外出打工行動不便和生病的家人與小孩的婦女。只有過年節或村裡有比較大的活動時外出打工行動不便和生病的家人與小孩子的婦女。只有過年節或村裡有比較大的活動時外出打工行動不便、病的人才會回來,那時村莊就很熱鬧。
根據調查,截至2016年底,全村耕地面積共152畝,其中水田42畝,其餘是旱地,另外村莊還有兩座山頭,都是灌木林地。村莊人均年收入約3000元,每年消費2570元。村民基本上以農為生,青壯年農閒打零工、做農產品小生意等謀生,也有靠低保生存的農戶。整體上,種植和養殖是X村人賴以生存的管道。可以說,徵地拆遷前這是一個民風淳樸、貧困、但仍能守望相助的以小農生產為主的傳統農業化村莊。
(二)徵地拆遷後喧囂的村莊
事物的發展總是內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穩定性並非一勞永逸。當國家全面現代化戰略進入X村後,傳統穩定的農業化村莊也在轉型過程中喧囂起來。
1.非自願的拆遷
G計畫啟動後,X村共徵地88畝(其中水田35畝),整村拆除。拆除房屋10600平方米,其中磚混結構5508平方米,磚木結構3609平方米,簡易房屋1483平方米。徵拆暢行是剛性行政與村民退讓共同作用的結果。徵拆部門起初對村民的疑問還是很有耐心地解釋,但有些請求和建議在徵拆啟動後,則會有所保留。在測量土地和房屋面積時,村民沒有參與權,在測量標準和結果上沒有發言權。測量結束,馬上啟動徵拆。除爭議比較大,社會影響重大的延遲外,其他公示期過後若無異議的馬上執行。
2.未及預期的補償
G計畫徵拆實施一次性貨幣補償,對農地Ⅰ每畝補償36010元、農用地Ⅱ每畝補償37395元、未利用地每畝補償14404元、建設用地每畝補償3,3655.50元;拆除房屋依照磚木結構、混磚結構、高檔裝修和普通裝修分別給予每平方公尺450元、750元、750元和600元的金錢補償。一次性貨幣補償後無後續扶持政策。
對待徵拆農民持兩派觀點,老派反對徵拆,新派主張徵拆。急於擺脫貧困的農戶寄厚望於徵拆,希望藉此翻身脫困,畢竟從土裡討生活還是很艱難。放棄土地和房屋,意味著選擇放棄舊生活。失土農民只能靠出賣廉價的勞動力謀生。有限的補償使村莊生活不升反降,難以支撐房屋重建。村民陷入相互比較、計較……罵政府、罵村委、罵各種不如意,上訪、聚眾鬧事……追求平衡的過程產生的是更多的不平衡。
3.分異化的過渡
G工程作為國家主導建造的大型公共設施工程,修建少說需要3-5年的周期,為其騰挪空間的村莊拆遷重建也需要2-5年的周期,為解決拆遷重建週期裡被徵拆戶的過渡性安置問題,政府與主導拆遷組織籌建過渡性安置點,供拆遷期間安置期間。過渡性安置點一般建在臨時選定的空地上,空間有限,住房逼仄,大多都是用彩鋼搭建的活動性板房,一戶一間或兩間,這種規劃佈局簡單、機械的配置,忽略了不同主體空間居住需求差異,無法做到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甚至出現相關主體之間為爭奪空間資源「多項打架」的現象,單一打架的功能被賦予了衝突功能。而當村民住進過渡房後,重建安置工程卻遲遲未動工。
蝸居臨時過渡房的村民生活環境很糟心:過渡房並不寬裕,一個家庭擠在狹小的空間裡,摩擦和吵鬧不斷。不時聽到牢騷和抱怨。熱季蚊蟲、蒼蠅、蟑螂和老鼠滋生繁殖。原本和睦的家庭和鄰裡關係變得怒目相對、劍拔弩張。村民重建工程實在無法拖延了,當地政府便臨時委託民間施工隊匆匆趕工。村民看著施工過程,擔憂施工質量,擔心傾盡全家之力換不來住著安全放心的家。曾經熟悉的未徵拆的鄉鄰們日子越過越紅火,相較之下X村的村民就更加憂心忡忡。
4.區隔化的傳統
民族文化傳統是現實文化價值體系中由傳統文化特質所構成的文化價值成分,是一個民族發展的動力和源泉,它指向民族精神的培育和民族成員生命品質的提升。 [2]X村人祖祖輩傳承繼替著他們民族的各種傳統風俗習慣。瑤族的大節有盤王節、春節、達努節、中元節、社王節、清明節等,小節幾乎每個月都有。大節大慶,小節小慶。這些節日的印記流過歲月的長河,已成為瑤民的一部分,深深刻進了瑤民的生命,成為瑤民與他群社會認同的象徵。
G計畫徵地拆除後村莊變得混亂,許多傳統活動由於受場地限製或親鄰關係的改變而難以進行。甚至適婚青年的婚期也會被迫後延,一方面是由於沒有婚房;另一方面,即便接受這一現實,擺酒席的場所也是個難題,很難按照風俗傳統在村里特定的集體活動場地像模像樣地舉辦婚禮。村民對此喋喋不休,指責抱怨,認為政府沒考慮他們的處境,讓他們長期承受苦難。但深受傳統大國小民劇情影響,村民僅是嘮叨,並沒有公然反抗。
5.艱難重塑的差序
費孝通(1998)認為在差序格局中「社會關係是逐漸從一個一個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聯繫的增加,社會範圍是一根根私人聯繫所構成的網絡」。 [3]被徵遷後,籌建新房子成為X村村民的希望與寄託。然而,按照當前市場交換的原則,獲得的金錢補償根本無法重建同樣規格的房子。重建房子的差別,使村莊分層進一步顯性化。村民心情凝重,鄰裡關係、村莊秩序和宗族倫理都面臨考驗。村民不再互話家常,相遇也不再熱情,很少招呼,更別提互相幫襯,甚至在關於分界線和公共區域概念理解方面,存在著“你家房子高過我家房子對我家不利”等觀念。爭吵時有發生,常需村委會出面調停,分清楚各家各戶的權利和責任。
傳統依照宗族倫理和長幼關係自發形成的村落佈局,徵拆中被完全打亂了。村莊關係的維繫更多的是進入了一種基於互利而往的時代,彷彿一夜間將傳統、樸實、封閉的村民變成了市民,小村莊躍升為現代都市。然而,即便身分可以瞬間改變,但牢牢固化在村民身上的習慣、觀念和想法卻很難在短時間內完成重構。這種村莊差序的艱難再生完全不同於傳統村莊的差序模式。
三、結構性矛盾助燃鄉村社會衝突
G計畫外嵌進入村莊進行徵地拆遷,村莊資源被重組,然而,利益分配並非人人如願。村庄矛盾分歧隐性累加,新旧秩序交替尚未完成,安定的生活受到冲击侵扰后矛盾逐渐激化。加之制度设计不完善,这些结构性矛盾成为引起乡村社会冲突的导火索。
(一)安定的生活受專案衝擊
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失去土地對世代生活在農村的農民來說就是失去了生存的根本保障。 [4]從我國現行的徵地補償標準沒有將失地村民在未來承包期內土地可能產生的潛在效益考慮進去,是一次性買斷。 [5]G项目在X村的征地量大,征地后农户几乎无地可种。实施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也没有提供任何后续的扶持政策,很容易陷入生计困境。村民普遍怀有“畏官惧府”的封建思想,如果没有损害到最基本的生存利益,是不会和政府较劲的。 [6]正如肖湘雄(2014)所言:「在徵地拆遷工作的後續政策中,並沒有落實持續發展的觀念,沒有真正有效解決好失地村民的最後一站服務。」[7]
二元户籍制度将农民群体排斥在各种社会保障之外,这使得他们更加倚重“一亩二分地”。除非到万不得已或者补偿措施非常诱人,否则是绝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土地的。 [4]鄉土社會的基礎是地緣、情緣、血緣,農戶需要以信任、規範等建立社會網絡,形成穩定的社會關係。 [8]國家計畫嵌入打破了鄉村原有的、穩定的社會關係網絡,使村民長期維持的生存和生活方式不得不改變,而重建新的家園和歸屬感,則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期才能夠實現。
(二)制度設計尚存疏漏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使基层政府从制度层面获得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相对主动权[9]。集體所有製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村級組織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人地位,進而造成了一種扭曲現象:得到上級政府徵地拆遷命令的基層政權和施工方在進行土地徵用和買賣中幾乎不會與個體村民洽談,而是直接與村級組織溝通,只要村級組織簽字,只要村級反對也無濟於事。 [10]
政府部门在主导着制度安排的同时,常常不自觉地直接介入民主管理的事件当中。在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計畫的論證討論階段,基層政權更多的是在「自我論證」下的「拍腦袋」決策,使得矛盾和衝突時有發生。 [11]從表面上看,徵地拆遷過程中的地方政府和各部門是代表國家利益在辦事,但在實際工作中會利用自身在製度和權力上的優勢,侵占失地農民的利益,這才使得農民採取維權行為。 [12][13]随着农民意识的觉醒,他们对自身的权益意识空前深化,这成了其采取维权行为的心理动力。 [14]那些“被剝奪了平等參與政策制定的權利”的農民“對地方政府產生了不信任”,這“無形中加劇了衝突爆發的程度”。 [15]
总体看来,乡村社会冲突是村庄内部结构稳定受损与控制村庄稳定的外部制度残缺共同作用的结果。
四、鄉村社會衝突類型及其治理結果
村落社會的互動無非官民、企民、民民、村社等。征地拆迁引起的乡村社会冲突离不开这些互动主体的参与,其类型势必是这几大主体冲突的集结。层层剥离各主体间的关系就会发现不同冲突类型产生的社会后果,即社会冲突的治理状况。
(一)鄉村社會衝突類型
從社會關係角度,工程項目嵌入村莊徵地拆遷直接或間接牽涉的利害關係人間互動必然產生一定的結果:或和諧共處,或矛盾衝突。從X村實踐來看,鄉村徵地拆遷引發的衝突類型主要三種:
1.被徵拆村民與基層政府的衝突
由於X村的徵地拆遷由地方政府主導實施,具體的施工安排和徵遷政策都需要經過政府相關部門審議決定,幾乎不會考慮村民的意見和感受,導致雙方之間隱性和顯性的矛盾衝突最集中、最頻繁。由於行政管理體制和財稅制度的設計特點,基層政府的考核、領導的升遷和財政收入的多少都與村民沒有太大關係,導致行政部門沒有激勵去投入太多時間和精力來考慮並解決村民的「雞毛蒜皮一般的小事」。這使得基層政府可以懸浮在農村社會之上,將有限的精力投入對自己最有利的工作上,而對於農民的訴求,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9]只要農民不鬧事,就不會花時間和精力去認真看待。
2.村民和村委會之間的衝突
一般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的衝突主要是由於徵地拆除補償中出現的某些不公平現象。政府部門在對農戶的房屋和土地進行測量的過程中,需要有村委會協同辦理。由於和村委會成員的親疏關係有差異,在測量和評估的結果上就難免出現有的家戶補償面積多於實際面積,而另一些少於實際面積。憨厚實的村民只是忍氣吞聲,敢怒不敢言。徵地拆遷再分配的差距越大,一般村民的不公平感就越強,他們追求平衡、要求公正的願望就更迫切。 [16]
3.村民與村民之間的衝突
由於過渡房建設的密度大、條件簡陋,被迫擁擠在這些區域的村民生活極不方便。用水、用電和垃圾傾倒等日常生活中的細節在狹小的空間里摩擦碰撞,使居民之間的關係日漸疏遠甚至反目成仇。新建社區過程中,由於對分界線和公共區域的理解不同,或者總是希望自家的房子在風水上優於其他,村民之間為建房而發生的爭吵時有發生。
(二)鄉村社會衝突的治理結果
1.鄉村社會結構的重構與整合
執政者和研究者對社會底層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而採取的維權行為的政治性、組織化程度和社會危害性作了過高的估計。 [17]任何社會都有衝突,而且是無法避免的,如果控制和引導工作做得好,衝突還能對社會的發展提供其正的功能,促進社會整合完善。
在鄉村徵地拆遷過程中,村民對自身想法的表達和對利益的維護,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內能夠防止行政管理部門權力的過度氾濫,形成一定的製約作用。另一方面,村委會由於制度規定對村莊的集體財產擁有處置權,利益的驅使會使其採取行動時最大限度地考慮自身的收益。過度的侵占公有財產勢必激起村民和政府反對。因這種原因而發生的矛盾衝突能夠將村委會的行為限定在一定空間內,不至於超越合理邊界太多,有利於鄉村社會維持良性發展。
2.鄉村社會紐帶的斷裂與分化
被迫遷出的農戶結果往往沒能如專案規劃設計的那般美好。農戶多因失地、失屋、失去原有的社會關係網和公共設施而陷入生計無保障狀態。 [7]若失地村民的就業、教育、醫療、養老等一系列民生問題無法合理安排,很容易形成一個不穩定的因素,對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7]
基層政府在界定「公共利益」時會盡力擴大其範圍,從而從中謀利。 [17]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模糊虛置,農民又無法自由參與市場議價,集體所有權缺乏保護,使得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的腐敗黑暗現象屢見不鮮。徵地拆遷中上階層與管理者階層也可能發生衝突,這類衝突的解決目前看基本上是中上階層採取維權上訪的方式顯示自己的實力、表達自己的訴求,而管理者階層為了平息事態,普遍採取一定利益讓步的方式進行緩和。然而,從現實結果來看,這種不合理的利益交換不僅沒有降低衝突發生的頻率,反而加劇了彼此的不信任。
五、鄉村社會衝突治理困境反思
徵地拆遷是農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再分配過程,這個過程必然會出現農村階層間的互動與博弈,並由此引發階層間的衝突。 [15]我國鄉村徵地拆遷衝突多採取地方政府主導的官治模式,即地方政府運用行政運動式、利益共謀式、變通安撫式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維穩至上。這種單向衝突治理方式不再適合鄉村「複合危機」和長遠發展。綜觀當前鄉村徵地拆遷的過程和結果,之所以會出現不同程度和形式的矛盾和衝突,是因為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農民主體地位缺失導致補償缺乏公正性
我國目前在鄉村徵地拆除工作中尚未給予農民充足的自由權利。他們只是被當作服從者被動地接受行政管理部門所製定的規章和政策,沒有切實參與到價格的製定過程,使得補償費用數量和類別不夠合理。鄉村徵地拆除矛盾衝突治理的基本表現是基層政府的地位最強勢,村委會的地位次之,而普通農民則在一定程度上被邊緣化。村民沒有參與制度的製定和執行過程、分享到利益與機會、享有平等的表達權、知情權和決定權的權利。這樣的治理格局不利於各階層間的有效溝通,無法建構起農民意願的表達管道與情緒宣洩管道,造成不同階層間的敵意情緒、誤會與矛盾長期凝結。 [16]
(二)利益行為失衡帶來對宗族倫理的輕視
在徵地拆除行動中,政府的利益取向是複雜且模糊的。依照常理,政府應該權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為當地居民謀利益。然而,由於面對考核壓力和財政收入的限制,其行為又表現出牟利性。農村居民處於有限理性狀態,對宗族中的名望人物表現出更多的信任。當情況比較混亂時,他們習慣觀察其他被拆遷者的行動,參考村裡有威望的當事人的態度。若平時德高望重的當家人或村組幹部同意拆遷,那麼他們也會跟隨長者的意見,配合徵地拆遷工作。 [7]然而,由於政府徵地拆遷時對鄰裡關係及族親關係的認知不足,並未充分有效利用此資源。
由於宗族長者俱有較高的道德權威,並且在鄉村這個特殊的社會形態中道德依然對村民具有較強的約束力,使得中國鄉村社會歷來都保持著濃厚的宗族、鄉紳自治傳統,某些時候比正式組織還具有影響力。鄉村社會衝突治理的本質就在於要採用適當的治理方式使基層社會秩序正常運作。而宗族倫理、道德觀念、鄉規民約等地方性知識是鄉村社會和諧秩序所獲得的根本依據。
(三)對民俗文化缺乏了解損害村民心理認同
我國目前在鄉村徵地拆遷工作中,幾乎僅僅考慮到物質的補償,甚至強勢的推行既定的補償標準,很少主動結合鄉村當地的地方性知識和村民的心理認同程度。由於鄉村普遍保留著濃厚的社會風俗習慣和傳統文化的黏滯性與延續性,使得傳統人倫關係在政治權力的實際運作上,同樣發揮著巨大作用。 [19]然而,不少地方政府對地方性知識拒而遠之,憑藉自己在製度設計上獲得的優勢過度放縱職權,所做的一些決策和規劃嚴重違背了村民的心理契約,導致鄉村社會治理過程中時常發生扭曲和衝突。
村委會等鄉村日常管理人員越來越受到利益的驅使而有選擇性地趨附於基層政府和基礎建設的施工方。完成任務的過程中,傾向於擴大自身的權益,忽略村民的感受。從社會生活的角度來看,村民對地緣、血緣和親緣等相互連結的紐帶保持著高度的重視。這其實從側面提出了在鄉村徵地拆遷安置工作中應該充分考慮村民對交往和既有關係維護方面的要求。忽略了這些心理層面的需求和認同,不經意地激起了村民之間在新建家園和重建鄰裡關係等方面的矛盾和衝突。
六、結論與討論
中國鄉村社會矛盾衝突治理的結果如何直接影響鄉村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甚至會對國家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農村的戰略規劃產生影響。這使得對鄉村社會徵地拆遷衝突進行全新思考,尋找更適合鄉村社會實際的衝突治理機製成為題中之意。
我國已開發地區和城市區域受市場經濟洗禮較深,而鄉村地區則相對封閉,保留了較多的傳統習俗和文化烙印。這種二元的經濟和社會結構使得我們在治理鄉村社會徵地拆遷引發的矛盾和衝突的時候,不能簡單地照搬城中村和城郊農村的治理經驗。
「強勢」轉「協商」治理是有效遏止徵地拆遷衝突的關鍵。未來農村社會治理模式的建構應有效解決二元化的權威基礎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和多元化的治理主體之間的角色定位問題,建立各階層間的溝通機制,暢通農民意願的表達管道和情緒宣洩管道。尊重鄉土文化,發揮農民在鄉村治理中的主體地位,邀請鄉村菁英、鄉村權威人物、鄉村社會組織等地方性知識的擁有者進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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