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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偷拆、強拆了!卻不知道是誰拆的?去法院該起訴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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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9-03 | 閱讀次數:413

在農村集體徵地過程中,如果農民拒絕交出土地、房屋,不簽訂補償協議,通常會有受委託徵收部門或執行單位強制拆遷。當房屋被拆除,土地被佔用時,農民們想捍衛自己的權利,但他們不知道該起訴誰。因此,在徵收過程中,誰有權拆毀農民的合法房屋?那麼誰又才是適格的被告呢?

房屋被偷拆、強拆了!卻不知道是誰拆的?去法院該起訴誰?


一、誰有權強拆農民合法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阻礙國家徵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機關命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律師認為,當地市、縣民政府對補償安置主體沒有特別規定的,在徵收範圍內拆除合法建築的行政權應該歸土地管理部門所有。

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拒絕交出土地、房屋或不簽署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命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被徵收人收到決定後,在法定期限內如果不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還拒絕移交土地,就由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經法院同意,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人員實施強制拆遷。根據上述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機關在徵收集體土地的過程中,有權拆除農民的合法房屋。

房屋被偷拆、強拆了!卻不知道是誰拆的?去法院該起訴誰?


二、合法房屋被強拆後該告誰?

在徵地過程中,土地行政主管機關對拒不交出土地、房屋也不簽署協議的被拆遷人作出書面徵收決定,限期拆除或命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等相關文書。

但是,在律師處理的大部分案件中,由於徵收部門法律意識比較淡薄,農民沒有收到任何相關的政府文件,就將農民合法房屋被迫拆除了。所以沒有辦法透過行政行為的署名來認定強拆的責任主體是誰。

律師認為,在依法批准的徵地過程中,因為強拆合法房屋而造成的行政案件,應當先假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適格的被告。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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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訴期間是多久?

《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它應在它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這樣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知道起訴期間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或應

以上說的就是農村合法建築被強制拆除。如果是違法建築,城鄉規劃主管機關可以決定限期停建或拆除。當事人仍未停止施工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採取封堵、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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