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文章導讀:你的徵收拆除補償款給的太少?有可能被這些人侵占了!能判刑嗎?若拆遷方工作人員攜徵拆款潛逃,可能涉嫌哪些犯罪?承擔什麼責任?
第一部分、案例
有这样一个案例,听说要征地拆迁了,某市区里的工作人员王某,伙同亲戚抢建养殖场,骗取500万元巨额征地补偿款之后潜逃。這種情況可涉嫌什麼罪名呢?如果經過查明,王某沒有參與搶建養殖場,可能涉嫌什麼罪名?根據不同的案件事實,王某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能涉及詐欺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受賄罪等罪名。其他責任人員除了涉以上罪名,也可能涉嫌瀆職罪。

第二部分、嫌疑犯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第1種情況:詐欺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该拆迁方工作人员”王某是有预谋的,故意与其他人勾结,团伙作案的,可根据每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认定主犯、从犯、胁从犯,以此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本案中,涉案被徵收拆除的養殖場,如果確實存在搶修情形,所獲的補償款也屬於違法所得。如果经过调查不属于抢修抢建,该补偿款属于合法的,符合当时征地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该征拆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等,那么王某可能不犯有诈骗罪。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金額特別巨大。詐騙金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金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其他9種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本案中,嫌犯騙取500萬元補償款,已達到刑法中「詐騙金額特別巨大」的情形。
4.楹庭認為如果王某被認定為犯有詐欺罪,可能會受到嚴重法律制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種情況: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2、在本案中,王某如果是正式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侵吞了合法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可能会涉嫌犯有贪污罪。
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併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3種情況:收賄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賄賂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害了一定的財產關係。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2.如果王某沒有組織策劃搶建養殖場,沒有預謀騙取補償款,可涉什麼罪名呢?楹庭這樣理解的,如果僅是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幫助被拆遷的養殖戶騙取補償款,那麼,王某可能涉嫌受賄罪。
3.刑法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三條貪污或受賄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4種情況:瀆職罪
1.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疏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2.疏忽職守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瀆職罪。本罪主要特徵:(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 (3)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最終造成的結果是,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對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3.如果本案中的王某確實不是故意犯罪,只是因為疏忽大意,不負責任,而使搶建養殖場的責任人獲得非法的補償款,王某可能涉嫌玩忽職守。若王某故意夥同親戚,非法謀取國家的財產,可涉濫權、徇私舞弊。
第三部分、我國對於以「搶建」獲得徵拆補償的處理方法
「對以搶建違法建築為手段,阻礙破壞新區城市建設,非法騙取國家經濟補償的當事人,將移交規劃國土、建設、工商、稅務、公安、檢察等行政司法部門立案調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楹庭提示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相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舉報。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透過舉報途徑無法解決問題,您也可以採取以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徵收方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職責的,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上級政府或本級政府責令改正,並且通報批評。
(2)如果因徵收方的違法行為,使被徵收人受到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受到相關行政處分。
(4)徵收方工作人員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要追求其刑事責任。
(6)用欺騙、威脅等手段徵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由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的違紀責任、賠償責任、刑事責任。
(7)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責任方要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