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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章建筑,执法人员有什么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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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7-29 | 閱讀次數:452

文章導讀:強拆違法建築後,拆下的建築材料未妥善保存,應負行政賠償責任。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擅自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雖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但被拆遷人對該建築物、搭建物的建築材料享有所有權。拆除方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後,將拆下的部分建築材料運離現場並作處理,缺乏法律依據,屬違法的事實行為,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一、典型案例解析

1、案情簡介:被告天津市某區人民政府向原告某工廠發布“拆除違法建築的通告”,並組織相關部門對原告廠區內的違法建築實施了強制拆除。執行強制拆除的人員將從地面棚上拆下的部分彩鋼板運離現場。还拿走了原告的十余只电表。而依據我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即使原告廠內的部分建築物被確認為違法建築,原告對該部分建築物的建築材料仍享有所有權,且作為被告強制拆除依據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也沒有沒收原告彩鋼板等建築材料的內容。拆下的彩钢板等物品有使用价值,原告对这些财物享有权利。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执法中侵占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

2、被告辯稱:原告並未在「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因此依法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除。执法人员运离现场的是拆下的建筑垃圾,没有侵占原告诉请返还的财物。原告在没有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觀點: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未在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區政府根據該局的申請,依法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除,該強制拆遷行為是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的執行行為,並沒有設定原告新的權利和義務。雖已被上述限期拆除決定認定為違法建築,但原告認為其對被拆除建築物、搭建物的建築材料享有權利的主張,能夠成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書面請求,要求返還財物,但未收到任何回覆。原告现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在訴訟中提供的強制拆除現場視頻,可以證明執行強制拆除的人員將拆下的部分舊彩鋼板運離現場的事實。這部分舊彩鋼板儘管被使用多年,但在原告認為仍有使用價值的情況下,被告的執法人員將其作為建築垃圾進行處理確有不當,被告應依法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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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诉行政行为性质的认定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侵害的行为通常有两大类,一类是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类是行政事实行为。楹庭拆迁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及由此产生的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行政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出现“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仅以“非具体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行为”予以表述。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以及第四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理解为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没有处分内容和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总是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且一经发生就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并表现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没有实际损害后果的存在,就难以认定事实行为的构成。所以,如果事实行为一旦被确认存在,行政主体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诉求确认被告侵占其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行为违法。该诉求针对的是在被告执行强制拆除过程中,执法人员将原告认为仍有使用价值的、从违法建筑上拆除下来的旧彩钢板等建筑材料作为建筑垃圾运离执法现场并予以处理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被告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实施的事实行为。该行为一经实施即成为事实存在,并致使原告回收利用这部分建筑材料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基于此,法院认定原告所要求确认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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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事实行为责任追究的诉讼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规定》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这里的“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就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据此,因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两条路径,即一是受侵害人在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请求遭拒绝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二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司法实践中,对行政事实行为“先行确认”采取较为宽松的认定方式,通常情况下,只要原告能够证明曾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过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并主张赔偿的意思表示,相关行政机关明示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原告就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后,原告彭浦电器厂曾多次向被告及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四、对行政事实行为造成损害赔偿范围确定和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要注意避免与民事侵权赔偿相关内容的混同。

行政賠償屬於國家賠償的範疇。國家賠償由於賠償產生的原因、賠償主體、賠償範圍、賠償程序等方面與民事侵權賠償截然不同,所以,對行政事實行為造成損害賠償範圍確定和賠償額的計算方式,要注意避免與民事侵權賠償相關內容的混同。楹庭拆遷團認為,行政賠償的範圍限於行政事實行為本身對受害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所產生的直接損失。本案中,法院對被告擅自運離並處理的彩鋼板等建築材料的價值認定,採用了程序與實體相結合的方式。實體上主要考慮了兩大因素,即建築材料的殘餘價值以及其可重複使用性。就其殘餘價值而言,該部分建築材料已使用多年,必然產生折舊,且該建築材料是違章建築的拆除物,必然會有合理損耗,這點從原告提供的現場拆除視頻中可以得以印證。就可再利用性而言,該部分材料由於陳舊和損壞較為嚴重,其可利用率相對較低。程序上,採用雙方當事人各自舉證與法院調查相結合的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對相應建築材料的市場價分別提供證據,在此基礎上,法院也對彩鋼板等建築材料的價格抽樣調查綜合評估,取其中間狀態,使得價格計算基數在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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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提示您:

1.不管涉及違章建築,或是遇到徵地拆遷,最好不要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如果你自己拆了,以後很難獲得補償。

2.如果您遭遇了非法強拆,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別透過信訪、檢舉等方式錯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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