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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方壓低補償的這3個套路,你中招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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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7-11 | 閱讀次數:497

文章導讀:拆除方為了盡快完成拆除計畫、壓低補償金額,可能會採取一些手段。

第一、因舊法新法不同,城市鄉村的差異,適用有利於拆除方的法律。

我們看過這樣的案例,拆除方在適用法律上,會耍一些小手段。所以我們老百姓遇到徵地拆遷時,要明確幾個問題。楹庭拆遷團認為,首先,確定土地性質到底屬於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若是集體土地,能不能適用國有土地上的法律規定。第二,已經廢止的法律規定的適用問題。如果沒有廢止的,然而案件距離現在十幾年,甚至幾十年了,那麼當中的某些規定,能不能適用?其拆除徵收補償價格能否參考這些規定?如果不超過十五年的,是可以適用的。但我們要注意的是,近些年房價迅速上漲的問題,如果現在拆遷,卻參照十五年前的補償標準,就顯得十分不合理了! 拆除方這種偷梁換柱的行為,會直接導致被拆遷人的補償款金額被壓低。還有一些企業、商店、餐廳的合法建築因適用法律錯誤,被誤當成違規建築予以拆除,由於影響了正常的生產經營,被拆遷人遭受了很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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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拆除方在選擇評估方法時渾水摸魚,壓低補償款金額。

1.根據我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徵收補償應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

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城市土地和房屋的,市、縣人民政府應依照法定程序和內容來實施徵收拆遷,並且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不動產和其他涉案財產進行評估。

2、評估不動產價值時,應根據被徵收不動產的區位、用途等影響被徵收不動產價值的因素及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綜合選擇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對被徵收不動產價值進行評估,合理確定評估結果,並在此基礎上進行補償。楹庭認為在企業廠房、商店、賓館、餐廳等商家面臨徵地拆遷時,不僅要考慮到對不動產等固定資產的評估,也要考慮到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問題。

3.房地產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其中的成本法評估方法,可以說補償是最低的。有些拆除方為了壓低補償款金額,當然希望使用成本法。雖然法律上有明確規定,被徵收拆除的房屋有收益的,要用收益法來評估。然而許多被拆遷人此時被拆遷的事搞的焦頭爛額,經營的項目也被迫停產停業,所以忽略了評估方法的選擇問題。在這個時候,拆除方採取了渾水摸魚的策略,選用了成本法來進行評估。因為在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成本法,且給予了評估機構相應的選擇自由,所以用成本法來評估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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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以公益項目為名義立項,實際用於商業開發。

在律師實務中,很多人會提出一個疑問,為什麼拆遷方(徵收方)會說所有項目都是公益項目,而不是商業項目,但在具體建設時,卻在該土地上建設了大量商業建築和設施?事實上,有些項目確實以公益基金立項的,但是其中也包含部分商業配套建築和設施。那麼這種項目到底屬於公益性質呢?還是商業性質呢?這點很難界定!還有一種情況,立項時說要建學校、醫院,這看似是公益性質的,但公立性質的學校和醫院屬於為公共利益服務,而私立的貴族學校和私立美容整形醫院有明顯的商業性質。也就是說,在具體建設和使用時,與立項時的目的有些偏差。楹庭拆除團了解到,在這類情況下,拆除方(徵收方)就打了個擦邊球。可能被拆遷人永遠也意識不到這個問題,或者當知悉真相之時,也為時已晚。以建設公益項目為名義立項,實際上卻用於商業開發,本質上是以謊言和偽裝來隱瞞其真實意圖,屬於一種「瞞天過海」的行為。下面我們來看一個類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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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提示您:

如果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可以怎麼做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如果您沒有與該政府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諮詢徵地拆遷專業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用專業的法律知識與政府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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