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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章建築,不給補償,你有遇過這種狀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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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7-08 | 閱讀次數:343

文章導讀:規劃局對全起群的早已建完的建築作《責令停工通知書》,對該涉案房屋拆除之後,規劃局給予了其他村民補償,但拒絕給申請人全起群補償。這是為什麼呢?

第一部分:案例介紹

申請人全起群在2012年11月份和2013年5月份在原有房屋及週邊耕地上建造了“兩鋼構棚”,2013年10月8日被申請人大冶市規劃建設局作出《責令停工通知書》,並對該建築實施非法強拆。對已經建好的建築物作出「命令停工」?這是怎麼回事?我們來看看這個案子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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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案例解析

爭議焦點1、對已經建造好的建築物作出「命令停工」可以嗎?

(1)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命令停工」決定的理由是: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提交使用土地的相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資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也應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機關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佈。 本案中,由於申請人建造的兩鋼構棚未經規劃審批,屬於「未批先建行為」。所以對其作出《命令停工通知書》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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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認為:

《命令停工通知書》是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擅自施工建設的建築,責令其停止施工的決定。但由於申請人並沒有施工建設的行為,命令其停止施工讓人匪夷所思。申請人是大冶市東岳路街道辦事處新美村下全灣村民,涉案建築所在的這個地段,現在已納入大冶市城市規劃範圍內。

爭議焦點2、大冶市規劃局強拆是合法的嗎?

(1)大冶市規劃局認為:

在涉案建築物新建時,多次製止無效,才於2013年5月對其下達「命令停工通知書」。由於申請人進行未批先建行為,該建築屬於違法建築,對違法建築實施拆除,是合理合法的。

(2)申請人認為大冶市規劃局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的程序違法

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陸迦楠和汪慶豐認為,規劃局在沒有依法履行任何申辯、告知程序的情形下,作出的行政行為明顯違法。該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被申請人規劃局給予其他村民補償,卻拒絕給予申請人全起群補償。這種執法行為明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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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黃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法律意見:

1.涉案《命令停工通知書》是被申請人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險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財物實施的暫時性控制行為。該行為屬於《行政強制法》第9條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範疇。所以說,被申請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強制措施之前,應該依法調查涉案事實。並且依照《行政強制法》第18條的規定履行以下的義務。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分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製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註明情況。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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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認為:

(1)被申請人大冶市規劃局在法定舉發期間內,並未提供涉案報批資料,也不能提供已經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證據。所以被申請人規劃局應該要負起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2)受託機關東岳街道辦事處規劃建設分局,作出的《關於東岳街辦新美村下全灣5組全起群房屋調查情況》中,沒有註明調查日期。

(3)僅有一名執法人員簽名,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4)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製作現場筆錄的程序性義務。

(5)被申請人在調查結論中,自認涉案兩鋼構築物是申請人依次於2012年11月份,2013年5月份建造,而涉案《責令停工通知書》中記載的具體時間是2013年10月8日,這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6)被申請人作出《命令停工通知書》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3目的規定,撤銷被申請人於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責令停工通知書》。

楹庭提示您:

如果您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請先搞清楚您的房屋是否有違建。在遭遇強拆之後,或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別透過信訪、檢舉等方式錯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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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原作者:楹庭拆除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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