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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斷水斷電等違法逼遷行為,應依據哪些法律條款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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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7-08 | 閱讀次數:496

文章導讀: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是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遭遇斷水斷電等違法逼遷行為,應依據哪些法律條款維權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加法的處罰;

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5.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相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舉報。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透過舉報途徑無法解決問題,您也可以採取以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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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徵收方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職責的,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上級政府或本級政府責令改正,並且通報批評。

(2)如果因徵收方的違法行為,使被徵收人受到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受到相關行政處分。

(4)徵收方工作人員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要追求其刑事責任。

(5)用暴力、威脅、斷水、斷熱、斷氣、斷電和阻塞道路通行等手段,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的,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方應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楹庭提醒大家,如果基於以上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用欺騙、威脅等手段徵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由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的違紀責任、賠償責任、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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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原作者:楹庭拆除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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