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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手續的企業被強制關閉,不給任何補償,企業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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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6-24 | 閱讀次數:534

文章導讀:有合法手續的企業被強行關閉,拖欠7年,不給任何補償,憑什麼這樣做?企業要怎麼辦?

第一部分:強行關閉企業,不給任何補償。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十九條規定,開辦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本法規定的條件和國務院規定的分級管理的權限審查批准。審查批准煤礦企業,須由地質礦產主管機關對其開採範圍和資源綜合利用方案進行複核並簽署意見。經核准開設的煤礦企業,憑核准文件由地質礦產主管機關核發採礦許可證。

2、幾十家手續齊全的煤礦被關閉

在2010年初,山西省某地的幾十家煤礦被無償取締、關閉。這些煤礦手續齊全,並且合法經營了多年。然而該政府的相關文件,並未明確關閉後有無補償。直到現在,該政府既沒給予任何補償,也不作出任何解釋。而是請企業主去找國土局和安監局作出解釋。

3.拖了七年沒給任何補償

杜某經營的煤礦,也被關停之列。楹庭了解到,他從2003年初,就開始籌募資金開辦煤礦。 2004年,杜某拿到採礦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為10年。同年,煤礦開始生產,此後煤礦年產量為1.5萬噸。在這幾年,杜某依據政府部門當時的要求,辦理了各種開採手續,並向相關部門依法繳納了費用。杜某表示,還有許多企業主的採礦許可證都未到期,就被強行關閉,也不給予任何補償。

有合法手續的企業被強制關閉,不給任何補償,企業該怎麼辦?


第二部分:爭議焦點-採礦許可證未到期,煤礦就關閉,應給予相應補償嗎?

1.國土局和安監局是這樣表態的

(1)國土局負責人表示,自己剛上任不久,對具體情況不了解。但是根據現有資料顯示,國土局只是執行了市政府的命令,至於給不給補償,國土局說了不算。

(2)安監局負責人表示,市政府是依據省裡的關閉文件,由國土局牽頭,安監局、公安局、電力等部門,聯合把這批煤礦關閉的,當時都沒有補償。現在被關停的煤礦都有補償了。還可以走產能置換,產能指標拍賣,礦主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積極主動關停的企業,還能得到獎勵。但是2010年關閉的這批煤礦,至於能不能得到補償,還是要由市府決定。

2、杜某等煤礦主是這麼認為的

(1)2010年自己的煤礦關閉時,採礦許可證還沒有到期,並且還向政府部門繳納了相應的費用,屬於合法經營。而省政府的文件中也沒有明確是無償關閉,所以說,市政府應該給予相應補償。

(2)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依法給予補償。依據採礦許可證未到期,煤礦就被關閉,應給予相應補償。因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知,企業在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之後,在採礦許可尚處於有效期內,行政機關是不能隨意撤回採礦許可證的。楹庭認為,本案中關於地方政府要求關閉煤礦的行為,實際上是對採礦許可的撤回。應對關閉企業予以補償。

有合法手續的企業被強制關閉,不給任何補償,企業該怎麼辦?


第三部分:相關法規

1、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或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2.根據《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要進行開採產資源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核登記,並取得採礦許可證。因此,企業採礦權是一種授權性質的行政許可。

3、撤回採礦許可應給予企業合理補償。依據也是《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依法給予補償。 《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其實就是行政相對人對於政府機關的一種信賴利益保護的體現,即是在行政相對人已經合法取得授權性質的行政許可的時候,只有法令更改或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行政機關才能依法撤回生效的行政許可。因此,因政府機關的撤回行政許可而造成的損失,應給予企業相應補償。

4.《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採礦的,採礦權人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本案中,杜某的煤礦是2004年正式開辦生產的,2010年被關停的,該煤礦的總營運時間只有6年。然而其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為10年,截止至2010年,其採礦許可證尚未到期。所以說,市府政府就該給予杜某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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