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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評估時,市場法與成本法有何差別,哪一種評估方法補償金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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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6-24 | 閱讀次數:577

文章導讀:拆除評估時,市場法與成本法有何區別,哪一種評估方法補償金額多?

1.確定價值的角度不同:

成本法是以現行市場價格決定重新購買該資產的價值,而市場法則是以市場上該資產的交易價格決定的。楹庭認為前者主要從買者角度,即以購買某項資產的耗費來決定;後者則是從賣方角度,即市場上銷售價格來決定。

2、評估價值構成可能不完全一樣:

市場法中的現行市價指的是資產的獨立的價格,是交易過程中採用的。而重置成本不僅包括該項資產的自身價格(購建價格),還包括該項資產的運雜費、安裝調試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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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原始成本資料的關係不同:

市場法的運用與原始成本沒有直接聯繫,而成本法中的某些計算,則要利用被評估資產的原始成本和原始資料。

4、兩種方法具有不同的操作程序,資料的取得和指標確定有著不同的思路:成本法是按全新資產的購建成本扣除被評估資產的各項損耗(或貶值)後確定評估價值;市場法則是按參照物價格,並考慮被評估資產與參照物的各項差異因素並進行調整來確定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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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於外部條件的變化引起資產閒置、收益下降等造成的資產價值損失,會造成經濟性貶值。採用成本法評估機器設備:楹庭拆除團了解到,從資產評估的理論上來講,採用成本法評估機器設備都應考慮其經濟性貶值因素。但從具體的評估實務來看,採用成本法評估機器是否一定要考慮其經濟性貶值因素,則要視具體的評估對象的情況來定。若評估對象為單一(件)一般設備,因無法單獨計算其獲利能力或利用率,因而不一定要考慮單一(件)設備的經濟性貶值因素。如果評估對像是一條生產線,並且可以單獨計算其生產能力和獲利能力,則應該考慮其經濟性貶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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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及時申請複核,也可請律師介入評估程序和參與談判。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審評估。申請覆核評估的,應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自收到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複核。複審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書面告知複審評估申請人。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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