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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拆了怎麼辦?被拆除人一定要記住這4個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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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5-23 | 閱讀次數:366

文章導讀:被強拆了怎麼辦?被拆遷人一定要記住這4個時間點!

1、如果您的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請先搞清楚您的房屋是否有違建。在遭遇強拆之後,或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別透過信訪、檢舉等方式錯過訴訟時效。

被強拆了怎麼辦?被拆除人一定要記住這4個時間點


2.合法房屋被強拆,訴訟時效是6個月。在被認定為違規建築以後,對命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的,要在接到該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實施拆除違建之前,仍需要做最後一則公告。楹庭認為如果被拆遷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在司法審查終結前,不能強拆涉案房屋。

3.《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被強拆了怎麼辦?被拆除人一定要記住這4個時間點


4.《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楹庭拆除團了解到,法律、法規規定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除了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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