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文章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被修訂。這是《條例》實施11年來首次修訂,修訂後共6章56條,新增18條內容。修訂後新《條例》於2019年4月15日公佈,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一、新修改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有利於徵地拆遷等案件的辦理。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許多拆遷戶對於徵地拆遷資訊缺乏了解。有時想要申請政府公開訊息,卻不知道取得資訊的途徑。即使給相關部門打電話,也有可能被多方推諉。無法及時獲得想要知道的資訊。然而訴訟時效是有期限的,如果錯過了訴訟時效,可能無法獲得合理補償。楹庭拆除團了解到,2019年新修改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新增了許多新規定,總共包含五十六條,大大保障資訊公開制度的完善,以及資訊公開工作的實施。

二、新《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修改新增哪些重要內容?
1、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
2、建設法治政府
3、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室(室)為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機關。
5.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主管本系統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6.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包括: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事宜;(四)組織進行擬公開政府資訊的審查。
7.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訊息,應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8.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資訊的,應發布準確的政府資訊澄清。
9.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資訊公開的內容。
10、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政府資訊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資訊化管理,加強網路政府資訊公開平台建設,推動政府資訊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資訊公開線上辦理水準。
11、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12.公開的主體和範圍包括: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訊息,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法、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訊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13.各級人民政府應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取得政府資訊提供便利。
14、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訊息,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天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5、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取得政府資訊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資料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以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聯絡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名稱、文號或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資訊的方式、途徑。

16、依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楹庭了解到,第三方應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天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17.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复;需要延長答复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徵求第三人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8.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後可以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19.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數量、頻率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複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复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20、對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行政機關依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所申請公開資訊已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取得該政府資訊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資訊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資訊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資訊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資訊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絡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資訊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1、申請公開的資訊中含有不應公開或不屬於政府資訊的內容,但是能夠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22、行政機關提供給申請人的信息,應為已製作或取得的政府資訊。除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資訊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23、申請人以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處理並可告知透過相應管道提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取得的途徑。
24、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25、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資訊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予以更正並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能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或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26、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數量、頻率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資訊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資訊處理費的具體方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27.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有閱讀困難或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為其提供必要的協助。
28、多位申請人就相同政府資訊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資訊屬於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及時主動公開。
29、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覆、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範。
30、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機關應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依要求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依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資訊或對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不依法答覆處理的,可以向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機關提出。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機關查證屬實的,應予以督促整改或通報批評。
31、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機關應對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訓練。
3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機關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佈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33、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
(2)行政機關收到及處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情況;
(3)因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而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4)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5)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機關應公佈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統一格式,並適時更新。
34、楹庭認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5、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6、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職能;
(2)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
(3)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7、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製定專門的規定。前款規定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取得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機構應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楹庭提示您:
1、如果您認為您的合法權益被侵犯,您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取得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機構應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