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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更明確更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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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5-17 | 閱讀次數:408

新修訂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更明確更具體


■4月15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公佈,將於5月15日起施行。


條例的修訂是基於哪些方面的考量?新條例中有哪些新措施?資訊公開年報發布製度作了哪些改革?本報記者訪問了條例起草部門相關負責人,詳解新條例的四大亮點。


條例起草部門相關負責人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對推進我國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發揮了積極作用,實踐中也遇到一些新問題,例如有些制度規定得比較原則,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不夠具體,公開義務主體明確,對於哪些信息應公開理解和公開。


此外,有的申請人基於種種原因向行政機關反覆、大量提出資訊公開申請,明顯超出了合理邊界。 「有一個行政機關曾收到同一申請人提交的數萬份申請,個別申請人持續針對一個行政機關提起幾百起資訊公開訴訟。對於這種明顯不當的行為,現行條例缺乏必要的程序限制。條例修訂對此也有所回應,正當需求要滿足好,不正當行為也要限制。」這位負責人說。


亮點1:首次明確資訊公開義務主體


現行條例對「行政機關」這一主要的政府資訊公開義務主體,沒有作相應定義或描述。 「以往的實務中,內設機構、不具有外部行政職責的機關等是否應當作為政府資訊公開義務主體,存在認識分歧。」條例起草部門相關負責人說。此外,作為參照適用的“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究竟承擔何種程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如何對其進行監督和約束,以往實踐中也存在認識分歧和操作難題。


新條例對此調整適用主體範圍,進一步明確作為政府資訊公開義務主體的「行政機關」的涵義,強調行政性、獨立性和外部性。同時將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資訊公開,作為主管機關的行政監理事項,交由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主管機關的文件進行調整,不再參照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條例。


這位負責人強調:“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企事業單位不再參照適用新條例,不意味著弱化它們的信息公開責任,而要通過更加有力有效的製度安排,改變有名無實的參照適用,以行政監管的方式強化信息公開責任。”


亮點2:擴大主動公開的範圍與深度

新條例對主動公開制度做了重要調整。一方面,將法定公開內容明確為履職依據、機關簡介、規劃資訊、統計資料、行政許可、處罰/強制、預算/決算、收費項目、政府採購、重大項目、三類重大民生資訊、招考錄用及其他法定資訊等15類,其中10項是所有行政機關的共通性內容,5項是作為一級政府的共通性內容。同時,充分考慮立法的延續性和現實情況,其他各項主動公開資訊仍由現行條例列舉的主動公開資訊繼續保留。


「透過這種調整,一方面,行政機關共性的、最重要的核心信息被進一步突出出來,主動公開制度的價值得到更好體現;另一方面,法定公開內容的進一步具體化和共性化,相比較於現行條例的原則性列舉,更有利於將主動公開要求真正落到實地,讓公開制度的實效得到更好保障。」這位負責人說。


亮點3:釐清豁免公開情形,加大監督約束力


新條例在「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下,確立了若干豁免公開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類: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資訊;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內部事務資訊;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所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諮詢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資訊;行政徵法案卷資訊。


透過豁免條款,明確何種情形下可拒絕申請人的要求,在保障公眾知情權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修訂過程中,我們選取25個國務院部門以及12個地方共517個行政機關,進行不予公開事項專題調研,集中分析這些機關近3年所有拒絕公開的處理決定,從中歸納總結行政機關對於政府資訊公開的實際承受度,以此作為確定豁免事項基本的實踐基礎。」起草部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條例。


「豁免條款的明確,看似是對行政機關的‘保護’,實質卻加大了對行政機關的監督約束力。不予公開事項劃定後,才有條件真正落實‘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這位負責人說。


除豁免條款之外,新條例賦予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機關對於責任人的法定處分建議權。 “一段時間以來,有些人存在‘不公開出不了大事,公開錯了就是大事’的認識。”這位負責人強調,“此次條例修改,要讓政府信息公開成為與保密等法定責任同樣的硬約束。”


此外,新條例將政府資訊公開處理方式法定化、規範化,明確了予以公開、不予公開、部分公開部分不予公開、無法提供、不予處理等5種法定處理決定類型,每種類型又分為若干種具體情況。這位負責人強調:“根據新條例,行政機關不得再以‘非條例所指政府信息公開範圍’‘不屬於條例調整範圍’等不規範、容易引發爭議的方式作答复。”


亮點4:改革年報發布製度,公佈時間提至每年1月31日


根據新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向本級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佈的截止時間,從原來的每年3月31日提前至1月31日。另外也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機關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佈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在實務上發現,現行的年度報告製度存在兩個問題,一方面,行政機關自行多頭發布年報,難免出現發布不守時、內容不規範等問題;另一方面,有分散發布的要求但沒有集中發布的要求,不利於從總體上把握一個地方或者一個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新條例將分散發布與集中發布相結合,行政機關除自行向社會發布外,還要向本級政府提交年度報告,由各級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總後統一對社會發布。同時,授權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機關發布年度報告格式模板,進一步規範年度報告。


新條例也增加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機關的法定職責,如監督主動公開制度的落實等。這位負責人說,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未履行好法定職責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力求從根本上解決「乾與不干一個樣、乾好乾壞一個樣」。


此外,新條例取消現行條例中依申請公開需「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三需要」限制條件。取消依申請公開收費的規定,明確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不收取費用。同時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的程序規定。新條例也強化便民服務舉措,要求各級政府提升政府資訊公開線上服務水平,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資訊查閱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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