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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徵補條例》第21條沿襲《拆遷條例》第23條的規定,重申「被徵收人可以選擇金錢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那麼,你會選擇金錢補償?還是房屋產權調換呢?在實務中,會出現以下常見問題。
(1)侵害選擇權的不利後果。實務中,有的市縣級政府補償決定僅明確一種補償方式。此種做法既侵犯被徵收人選擇權,也可能導致用地單位付出更高的補償成本,特別是在房屋價格有較大幅度上漲後,徵收單位將可能面臨以較高價格購買房屋提供給被徵收人選擇的境地。

(2)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益。拆除人和相關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拆遷,導致被拆遷人長期未依法得到補償安置的,房價上漲時,拆遷人和相關行政機關有義務保證被拆遷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時,拆遷人和相關行政機關無適當房屋予以產權調換的,則應向被拆遷人支付生效判決作出時以同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標準的補償款。 」

(3)如何正確賦予被徵收人選擇權。 《拆遷條例》和《徵補條例》未規定補償決定應如何表述被徵收人選擇權,實踐做法十分混亂:有的僅在徵收補償方案中籠統告知選擇權但具體選擇內容和方式不明確;有的限定被徵收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行使選擇權,逾期未行使的,由徵收單位一定內,告知被徵收人有選擇權,並明確告知貨幣補償的具體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具體可識別的信息,在一定期限內不選擇的,補償決定只載明一種補償方式;還有的在補償決定中同時載明兩種補償方式,並同時明確貨幣補償金額以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具體位置、面積等特定信息,供明兩種補償方式選擇。司法裁判的標準也不盡統一。
(4)楹庭拆除團認為,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和金錢補償的權利必須得到尊重;不論具體採取何種形式,是書面還是口頭告知,都必須建立在被徵收人能夠真正進行比較,由此作出理性選擇。

楹庭提示您:
各地的徵地拆遷政策和安置補償標準不同,徵地項目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您沒有與該政府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諮詢徵地拆遷專業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用專業的法律知識與政府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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