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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不是先補償後拆除嗎?為何這3種人沒有補償?
第一部分、老李在村裡承包一塊地養魚,過了半個月,他收到當地徵地的消息。徵收者對他的土地和房子給予了補償,但是對於魚池不給任何補償。趙某聽說要徵地了,臨時搶種了果樹。她也沒有得到果樹的青苗補償。張三在自家房屋上加蓋二樓小樓,徵收方說他的二樓是違建,要他自行拆除。這3種人沒有補償,這是為什麼?
第二部分、法條原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徵收部門應將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部分、法律解析
一、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有關當事人不得在徵收範圍內實施不當的增加補償費用的活動。
1.徵收補償方案公佈徵求公眾意見時,徵收補償方案中應明確房屋徵收範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年度計劃中應確定房屋徵收範圍。
2.從實務情況看,因突擊搶建引發的矛盾糾紛,是當前矛盾糾紛中突出的一個重要面向。在徵收範圍確定後,進行建設活動,會增加徵收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在徵收範圍確定後,禁止進行建設活動,有利於保障房屋徵收工作順利進行,也有利於減少矛盾糾紛。
3.禁止活動的範圍主要有:一是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4.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而且被徵收房屋補償是徵收補償的主要方面。
5.徵收補償主要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及裝修和原有設備的拆裝損失等確定,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會直接影響徵收房屋的評估結果,從而增加徵收人即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補償費用,提高實現公共利益需要的成本。

6、二是改變房屋用途。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是影響房屋徵收評估的重要因素,房屋的用途對補償價格的確定有重要影響。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應當包括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那麼一套為經營性用房,另一套為住宅的被徵收房屋,即使兩者同區位、同面積,補償金額也會有較大差異。如果在徵收房屋確定後,允許被徵收人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會大大增加徵收補償成本。
7.三是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其他行為。考慮到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是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情形,如違反規定遷入戶口或分戶等也會造成徵收成本的增加,影響公共利益的實現,因此,地方可根據本條例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對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進行規定。
二、有關部門對禁止從事的事項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為了把本條第一款所列禁止事項的規定落實處,本款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上述活動的相關手續。對於接到通知的相關部門,應依通知規定,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違反規定辦理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在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通知發出後,房屋徵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的活動,是違法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房屋徵收部門應具體通知哪些部門,由各地根據各自情況具體決定。一般情況下,應通知規劃、土地、興建、房管、工商、稅務等部門。本款同時規定,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規定1年的期限,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徵收人的權益,防止暫停期限過長,妨礙被徵收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也約束政府行為,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楹庭提示您:
有些人聽說要徵地拆遷了,會及時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搶修養殖場,搶種果樹等。但這類情況一般沒有補償。在什麼情況下蓋的房屋沒有補償呢?要根據當地政策來判斷。通常是從擬徵收公告之日起計算。如果您遭遇了非法強拆,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信訪不是法律途徑,不管信訪多久都不構成起訴期間中斷的理由。許多被拆遷人去信訪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無論找上級反映情況,去舉報當地工作人員,到處走訪,都不能實質解決問題。在無法與徵收拆除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盡快聯絡專業的徵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