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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戶對房屋價值評估有爭議的,在實務上會有怎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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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5-08 | 閱讀次數:373

文章導讀:拆除戶對房屋價值評估有爭議的,在實務上會有怎樣的結果?

1、根據《徵補條例》第19條、第20條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實務中,多數地方均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楹庭發現為了避免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綜合採取多種方法進行評估,而不能只選擇價格較低的方法,更不能按照地方政府少補償的意願進行評估。

2、評估應根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等規定精神,由專業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實地查勘的基礎上,根據被徵收不動產的區位、用途等影響被徵收不動產價值的因素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綜合選擇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對被徵收的不動產價值進行補償,

拆遷戶對房屋價值評估有爭議的,在實務上會有怎樣的結果?


3.根據《徵收評估辦法》第20條、第21條、第22條,房屋被徵收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受委託作出的房屋價值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複核評估;楹庭拆遷團了解到,對複核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根據《徵收評估辦法》第23條、第24條,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複核結果進行鑑定。

4.因此,評估專家委員會專家小組作為被徵收房屋所在地房屋估價機構最高專業技術權威,其作出鑑定意見即視為房屋被徵收人專業領域內尋求救濟程序的完結。

5.由於房屋估價意見是補償決定最主要的組成部分,房屋被徵收人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專業領域內尋求救濟未獲支持,不妨礙其根據《徵補條例》第26條第3款的規定,直接針對補償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複核、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也不是被徵收人訴訟的前審程序或被徵收人訴訟的前審程序。雖然法院通常不宜否定有資格的專業評估機構依法作出的評估報告,但司法審查的最終性決定了人民法院仍然要對評估機構的資格、評估程序等進行審查,以確保評估報告合法、真實、有效,保障被徵收人合法的徵收補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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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提示您:

1.在實務上,被徵收人常面臨徵收方單方面選定評估機構的情況。從上述規定楹庭了解到,我國法律賦予了被徵收人自主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確立了被拆遷人在選擇評估機構過程中的主動權。徵收方直接指派的行為是明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以這項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從而拿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0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3.評估的目的在於真實反映房地產的真實價值,以達到合理公平的補償,而如果評估報告做出時間較長,市場變化較大,不能真實反映其價值,被徵收人可要求重新評估。

被拆遷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及時申請複核,也可請律師介入評估程序和參與談判。

4、評估報告應用有效期限≠評估報告有效期限。千萬不要將評估報告中的「應用有效期限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理解為「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限就是一年」。被拆遷人要在收到評估報告的10天內申請複審。如對複審結果不服,可諮詢對拆遷評估有深入研究的律師,採取合適的方式,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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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對評估報告不滿意,可以採取哪些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第二十條規定「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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