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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徵收決定是怎麼作出的?被徵收人對徵收有異議,該如何處理?
1、市縣級政府對一定範圍的土地房屋,統一所做的徵收決定。
市縣級政府作出徵收決定,應針對被徵收地塊上所有的被徵收人,還是應分戶分別作出,《徵補條例》未作明確規定,也未明確規定徵收決定的具體樣式。從《徵補條例》條文邏輯來看,是將徵收地塊上所有房屋作為整體,而非分戶分別進行:即市縣級政府僅作出單一的徵收決定以徵收被徵收範圍內的所有房屋;只是在作出補償決定時,才分戶逐一製作並送達。 《徵補條例》第12條等規定和習慣做法也印證此種操作模式。

2、徵收與補償相分離,被徵收人對補償方案不服,可提起複議或訴訟。
而根據《徵補條例》第14條規定,被徵收人不服徵收決定,享有相應提起複議和訴訟的權利,此也為沿襲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習慣做法。楹庭拆除團了解到,整體單一徵收的優點在於高效便捷,有利於徵收工作整體推進,有利於將徵收與補償分離,也有利於「說服動員」被徵收人接受補償,比較符合現階段城市建設效率優先的國情。但缺點也十分明顯,由於每一個被徵收人、每一戶房屋的情況不盡相同,其是否都同樣符合徵收條件情況各異:可能大部分房屋徵收均符合規定,但也不排除對個別房屋的徵收(如歷史文物),可能不符合規定。
3、被徵收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要對整體徵收決定和全部房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同時,被徵收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必然又帶來複議和司法審查對象的確定問題:即使僅有個別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也必須要審查對整體徵收決定是否違法,需要對整體徵收決定涉及的全部房屋的合法性進行評判。

4.被徵收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要參考《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在個別被徵收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後,對其他被徵收人的訴求,也可能要參考《民事訴訟法》有關權利人登記公告程序,作為集團訴訟要求其他人員參加;否則將不利於保障徵收範圍內未提起訴訟的被徵收人相應獲得救濟的權利。楹庭認為,這還會帶來對整個徵收決定的原告主體資格問題,司法審查範圍問題,其他被徵收權利人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問題,以及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範圍問題。回答並解決這些問題,又必然會因被徵收人情況的不同而千差萬別。
5.對於徵收補償工作,整體規劃,區別對待。
在整體上對同一徵收地塊的被徵收人作出一個徵收決定,將其統一化、抽象化,不僅不利於徵收程序中被徵收人程序性權利的保障,也不利於後續救濟程序的有序進行,並給司法審查帶來一系列難題。 《徵補條例》修訂時,應當完善徵收決定的內容和形式:即對徵收範圍內的每一戶房屋逐一製作並送達徵收決定,明確徵收決定的個別性。

楹庭提示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有些拆除戶會去信訪,但信訪不是法律途徑,不管信訪多久都不構成起訴期限中斷的理由。許多被拆遷人去信訪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找律師,也做不了什麼幫你!在實踐中,無論找上級反映情況,去舉報當地工作人員,到處走訪,都不能實質解決問題,耽誤的只是您的寶貴的維護權益的時間!在無法與徵收拆除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盡快聯絡專業的徵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