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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哪些行政機關有權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
第一部分、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在一般情況下(例外情況下面講),只有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才能實施行政處罰;而且要在法定的範圍內實施。首先,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要具有行政處罰權,這項職權是國家賦予的,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是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這些行政機關具有與其管理對象相適應的行政處罰權。其次,行政處罰要在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不同的行政機關有不同的職權範圍。
第二部分、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本法規定了一個行政機關可以行使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當然對這種行政機關的授權要求是十分嚴格的,要由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另外,本條也強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分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這樣規定是比較嚴謹的,因為,在我國,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屬於公安機關,這是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所必須的。

第三部分、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依本條規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也可能成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首先,該組織必須經過法律、法規授權;其次,該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再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部分、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楹庭拆除團了解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或組織是實施行政處罰主體的補充。但是為了防止亂處罰的情況出現,必須要對行政處罰的委託加以限制,本條對進行行政委託的程序及委託機關的責任作了嚴格規定。

一、行政機關只能將行政處罰權委託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此條內容下面還要講到具體內容下面還要講到具體內容下面還要講到具體內容下面還要講到具體內容下面還要講到具體內容下面還要講到具體內容下面)
二、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在其法定權限內進行委託。行政機關進行委託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明文規定。
三、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的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應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後果負法律責任。受委託的行政機關實際上是代表委託它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即在委託的權限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如果受委託的行政機關或組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權,那麼由委託機關承擔法律後果。因此委託機關要對受委託機關進行監督,這其實也是對自身權益的保護。
四、受委託的組織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組織本身並不具有行政處罰權,它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是別的行政機關賦予的,它不具有委託權,因此不能再行委託。法定授權與行政機關委託有明顯的區別。授權是法律、法規明確授予非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權;委託是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將其行政處罰權委託給行政機關或組織行使。依法授權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處罰權;而受委託的行政機關或組織只能以委託機關,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行政處罰權,這是委託與法定授權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第五部分、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
一、受委託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楹庭認為所謂事業組織是相對企業單位而言,一般是指為國家社會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從事為工農業生產服務活動,為滿足人民教育、衛生等事業需要而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單位。本條規定的事業組織應為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二、必須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被委託的組織必須擁有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業務的工作人員。這樣方能嚴謹有效地實施行政處分。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受委託組織應具有相應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條件,即必須具有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設備和水平等等。這是委託與法定授權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楹庭提示您:
1.所以說,如果企業被關停,應該爭取合理的補償。企業應該積極主動的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不要被動等待。等待的結果多是錯過訴訟時效。在實務中,如果你對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或者認為有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你的合法權益,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您沒有與該部門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諮詢企業關停專業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用專業的法律知識與相關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2.如果您經營的餐廳、旅館等餐飲企業,因為排放油煙超標,或排放污水超標,被相關部門處罰。如果您的工廠因環保問題被迫停產而關閉或關閉。也可能您的養殖場遭下令禁養、拆除、關閉。甚至因為以上某類原因被罰款。您如果認為相關部門的處理不合適,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即《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遇到不清楚的法律問題,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3、同時,請注意以下法定期限,以免錯過維權良機。
(1)《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除了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