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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被徵收後,能否以標準過低要求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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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4-26 | 閱讀次數:339

土地承包期間,家庭承包地被徵收並獲得補償,農戶能否以其時補償規範過低為由要求補地?國家徵收集體土地,給予的補償規範也是共同規則的。農戶不能夠以其時補償過低為由,討取土地作為補償。快車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二輪土地承包期間,農民家庭承包地被徵收並獲得補償,現以其時補償規範過低為由要求補地,怎麼處理?

處理此類問題的依據:

一、《鄉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則:「承包商承包地被依法徵收、佔用的,有權依法取得相應的補償。 」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則:「徵收土地的,依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犁地的補償費用包含土地補償費、組織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犁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犁地被徵收前三年均勻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犁地的組織補助費,依需求組織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求組織的農業人口數,依被徵收的犁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均勻每人佔有犁地的數量核算。每一個需求組織的農業人口的組織補助費規範,為該犁地被徵收前三年均勻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頃被徵收犁地的組織補助費,最高不得跨越被徵收前三年均勻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組織補助費規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犁地的土地補償費和組織補助費的規範規則。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規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則。

徵收城市市郊的菜地,土地單位應依國家有關規則繳納新菜地開發締造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則支付土地補償費和組織補助費,尚不能使需求組織的農人堅持原有日子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能夠添加組織補助費。可是,土地補償費和組織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跨越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均勻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依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別情況下,能夠行進徵收犁地的土地補償費和組織補助費的規範。 」

處理此類問題應把握的準則:一徵收集體土地是國家行為,對集體土地和被徵地農戶的補償規範由規律共同規則。國家能夠依據不同時期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行進徵收犁地的土地補償費和組織補助費的規範。二已依照其時的規律方針獲得補償的農戶,國家行進規範後,不該重複補償,農戶也不能以其時補償過低為由,向集體經濟組織討取土地作為補償。假如農戶承包地被徵後日子的確有困難的,可透過歸入社會保障體系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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