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文章導讀:許某的養殖場在禁養區內,養殖場被村委會直接拆除,這樣能有補償嗎?
(第一部分)案例故事
許某開辦了個養殖場,養了2年多的龍蝦。村委會派人來傳信,說養殖場在禁養區內,可能會造成水污染,口頭通知即將拆除龍蝦養殖場。第二天組織一些拆除人員,把養殖場強行拆除。許某對這件事非常氣憤,他認為村委會無權強行拆除其養殖場,並且拆除養殖場的程序不合法。許某的觀點有道理嗎?有哪些法律依據?

(第二部分)我們來看看法律對此類案件是如何規定的
1.誰有權利拆除養殖場?
首先要知道環保拆除的主體是誰?根據《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的相關規定,履行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除職責的主體只能是國家相關拆除部門,居委會、村委會等均無拆除的權利。
2、拆除養殖場的程序是這樣的!
在《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關於責令養殖場拆除或關閉的情況主要規定於第37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通行縣違法行為;護區興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關閉。
3.只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養殖場,並且經過相關部門批准,才能直接關閉拆除養殖場。
「禁養區」範圍內不得興建養殖場。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了四種「禁養區」-科研區及居民生活區、自然風景保護區或其緩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禁養區。直接拆除或關閉養殖場的情形,僅限於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興建養殖場,且須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部分)拆遷款應該怎麼分割?
1.爭議焦點(1):誰有權組織實施關閉拆除養殖場?
根據《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除職責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拆遷部門。本案中的村委會無權組織實施關閉拆除養殖場。
2、爭議焦點(2):為什麼本案屬於違法拆遷?
首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關閉。即使養殖場在禁養區內,也不能直接拆除,應該先命令停止養殖場的相關活動。若拒不停止的,相關部門才可命令拆除或關閉養殖場。本案並未涉及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養殖場的情形,所以直接拆除養殖場是違法的。
3.爭議焦點(3):養殖戶應該給予哪些補償?
楹庭認為可以參照當地的經濟收入以及其他標準來獲得補償。具體補償標準主要依據養殖的場所面積、養殖場投入狀況、養殖場的收益狀況、搬遷費用、搬遷後場所的建造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楹庭提示您:
1.如果這些養殖場是基於環保不達標而拆除和關閉的,或者因為養殖場在禁養區內被拆除和關閉,還能獲得補償嗎?當然應該獲得補償!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以產科給禽科政府損失給禽禽權因此,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如果因環保問題而關停有手續的養殖場,應該由縣級政府給予合理的補償。若對於補償,當地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則應參照徵地拆遷的相關規定進行評估。補償內容主要包括養殖場房屋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設備損失損壞,地上附著物損失等。
2、如果您的養殖場被拆除或關閉以後,您對這個決定或補償條件有異議,請在6個月內透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利。超過這個時效,就失去了法律救濟的機會。為了爭取最大利益,您可以多查閱相關法律知識,了解當地養殖場關停的相關政策,也可以向養殖場禁養關停、徵拆專業律師尋求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