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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為何《行政訴訟法》的行政補償等同民事賠償,而與行政賠償(國家賠償)不同?
第一部分:法條原文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原告主張被告不依法履行、未依約定履行協議或單方變更、解除協議違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協議有效、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協議,並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楹庭拆遷團了解到,被告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判決被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原告請求解除協議或確認協議無效,理由成立的,判決解除協議或確認協議無效,並根據合約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處理。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理由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補償。

第二部分:法條解析
解讀:簡言之,民事契約糾紛怎麼審判,行政契約爭議基本上也怎麼審判。行政補償理同民事賠償,而非行政賠償。
第三部分:被強拆後為什麼要國家賠償,而不是要拆遷補償?
(一)「拆除補償」是對合法行為造成損失的適當補償
1.拆除補償是對「合法行為」所造成損失的一種「適當補償」。也就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針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由國家承擔適當補償的義務。在《國家賠償法》中,沒有關於國家補償責任的規定,有關於拆除補償的內容,只是散見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多部法律之中。
2.然而國家賠償責任是基於「侵權行為」產生的,由於侵權屬於違法行為,國家賠償也有懲罰的作用。楹庭認為在國家賠償責任中,實施侵權行為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他們是在執行公務時發生了侵權行為,賠償義務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家賠償金從國庫中支付。

(二)國家賠償只是基於侵權行為發生的實際損失所進行的賠償
1.國家補償責任適用無過失原則,以填補損失和恢復公平為基本目的。既可以在損失發生之前補償,也可以在損失發生之後補償。能夠透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談判協商等多種途徑獲得拆除補償。
2.國家賠償責任適用違法責任、過失責任和結果責任等多種歸責原則,追究賠償責任是為了恢復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只有基於侵權行為,發生了實際損失,才能申請國家賠償。
3.如果違法強拆了合法建築,被拆遷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拆遷方不能用拆遷補償代替國家賠償。楹庭認為因為拆除補償只能依照「徵收拆除決定公告之時」的市場價格為基準,而進行國家賠償可以恢復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是以有利於被拆遷人得到全面賠償的原則來進行賠償的。

楹庭提示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有些拆除戶會去信訪,但信訪不是法律途徑,不管信訪多久都不構成起訴期限中斷的理由。許多被拆遷人去信訪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找律師,也做不了什麼幫你!在實踐中,無論找上級反映情況,去舉報當地工作人員,到處走訪,都不能實質解決問題,耽誤的只是您的寶貴的維護權益的時間!在無法與徵收拆除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盡快聯絡專業的徵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