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以前,有的企業拿到了採礦權,環評過了,安評也過了,設備都拉到山腳下了。結果卡在了最後一步:卡在用地上了。
這不是個例。但是,現在不同了,《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把採礦用地的範圍畫得清清楚楚:採掘面、堆場、廠房、尾礦庫、選礦廠、生活區……說白了,你開的不是礦,是一個「微型產業園區」。
關於用地,有三條路。
第一條路:國營建設用地。老路子,但現在是「門檻高到夠不著」。礦山都在荒郊野外,城鎮開發邊界之外。新規要求邊界外的建設必須納入「擴展倍數」統籌核算——說穿了,指標就那麼多,排隊等。
第二條路:集體經營建設用地。聯營、入股、出讓、出租都行。落地方面,全國層級還沒正式放開,地方行政機關也在籌備想辦法。再說了,跟一整個村集體談聯營,利益分配、決策流程、退出機制……開會討論也需要花不少時間。
第三條路:臨時用地。這個聽起來最靈活,政策也給開了個口子——只提到了「露天開採策略性礦產資源」能用。地下開採,沒有提。採砂、採石、採黏土怎麼辦?而且每期不過五年,生態修復不達標就不批新地。大型露天礦場總不能分期生產。
其實啊,「政策設計者的邏輯是『既要保供礦,又要管得住』。
先別急著劃走,下面這兩個知識點,可能是你目前最該盯住的。
第一把鑰匙:「以舊換新」指標。你不是缺指標嗎?政策允許把歷史遺留的廢棄採礦用地復墾修復,騰出的指標可以在省域內流轉。說穿了,買別人修好的「地票」來換你的新用地指標。這招很多企業還不知道,但已經有人悄悄在做了。

(圖為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於省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第0621號提案答覆的函)
第二把鑰匙:協議出讓+規劃鬆綁。採礦用地不用走招拍掛,可以協議出讓,避免了被炒地皮的人搶走。更關鍵的是,規劃許可不再強制要求編詳細規劃,用「論證方案」就能取代──審批鏈條砍了一大塊。
這裡還要額外說一下,真正的大坑,其實不是新地。
最讓礦山企業睡不著覺的,其實是歷史遺留問題:那些已經乾了十幾年的老礦,當初手續不全,現在成了「合法採礦權人、非法佔地者」。需要盡快找相關部門補辦用地手續,如果不補辦?可能會面臨停產、罰款、甚至刑事責任。
用發展的眼光來看歷史遺留問題,已經有省份開始試辦「礦山用地合規路徑認定」了。
最後說一句: 礦業用地,用什麼樣的地比較適合你,取決於你的礦種、區位和存量用地狀況。別盲目跟風,也別坐等。先把自家的「家底」盤一盤──有沒有可復墾的老用地?如何跟村集體談判用地的問題?有沒有可能走戰略礦產認定?多研究政策,合規穩健經營。
礦還在,路總會有的。但先走對第一步。
以下是自然資源部6月例行記者會關於礦業用地領導的講話
問:礦山工程落地建設,離不開地方面的配套支撐。請問《條例》在統籌做好礦業開發與用地管理銜接、完善用地保障機制方面,有哪些新的製度措施?謝謝!
2026-06-15 16:49
答:感謝您的提問。 《條例》在新礦法的法律架構下,進一步明確了礦業用地的內涵、土地供應方式、臨時用地操作規則、復墾修復驗收要求等,為完善礦業用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方面,明確礦業用地的具體範圍,為礦業用地管理打牢基礎。結合礦業用地功能分區與實際特點,《條例》明確提出礦業用地包括礦產資源勘查用地和礦產資源開採用地。其中,礦產資源勘查用地包括勘查作業使用的土地,以及滿足勘查作業需要搭建或興建生活用房、工棚、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礦產資源開採用地包括採掘礦產資源等採礦作業所使用的土地,以及為滿足採礦作業需要堆放採出的礦石、廢石、廢渣,修建工業廠房、井巷工程、尾礦庫、配套的選礦廠、生活服務設施、交通運輸設施等使用的土地。此外,《條例》也提出,編製開採方案應對空間使用作出安排,推動礦場企業提前將礦產資源開採用地上圖落位,進一步加強礦場、地融合,深化“淨礦出讓”,縮短整體審批週期。
另一方面,分類保障礦業用地需求,多途徑服務礦業專案落實。一是提出差異化土地供應路徑,健全礦業權與土地使用權銜接機制。針對已依法取得礦業權的經營主體,其採礦計畫對應的國有建設用地,可透過協議出讓方式供應;針對能源類策略性礦產資源開採設施用地,可根據2025年新修訂實施的《劃撥用地目錄》,以劃撥方式供應;針對集體經營建設用地,我部正在研究制定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建設用地入市改革的政策文件,鼓勵市場主體依照程序,透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使用符合規劃、權屬清晰的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開採礦產資源。此外,我部鼓勵地方探索完善多門類自然資源資產組合供應模式,支持將採礦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實施組合供應、同步配置。二是明確臨時使用土地規定,強化了土地復墾要求。 《條例》進一步細化了《礦產資源法》規定的礦產資源勘查、露天開採戰略性礦產臨時使用土地的方式、期限、土地復墾、聯動審批等要求,明確勘查礦產資源及具備「邊開採、邊復墾」條件的露天開採策略性礦產資源,臨時使用土地應當分期、分區進行審批,每期使用年限不得超過五年,累計最長不超過礦業權期限。臨時使用土地的礦業權人未按要求復墾,以及礦業權人未按照要求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新的臨時用地,強化耕地保護,維護群眾權益。
下一步,本部將落實《條例》相關要求,持續完善與勘查開採環節相符的礦業用地政策,指導地方自然資源主管機關做好礦業用地全鏈條及差別化管理,切實保障礦產資源開髮利用合理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