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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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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6-08 | 閱讀次數:119

2025年,嘉興法院圍繞”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集中發布10起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涵蓋企業破產重整、房地產保交樓、勞資欠薪、合同糾紛等高頻法律場景。其中,南湖法院透過實質合併預重整,僅用數月便盤活209畝土地、化解13.8億不良資產,300餘名員工保住飯碗;秀洲法院在破產清算案中藉助府院聯動,兩週內實現170餘名工人欠薪100%清償,並同步舉辦專場招聘會,實現還欠”。

在合約糾紛領域,嘉興法院亮出多把利刃:海寧法院否定建設工程中」背靠背」付款條款的效力,為中小企業撐腰;嘉善法院明確廉潔承諾書的違約責任,同時考慮需方管理過失、合理分配責任比例;平湖法院則藉助”法院+貿促會」聯動機制,僅用3天便化解一起涉外貿易糾紛,展現」浙江速度」。此外,法院也對涉僑企業、航空航太供應鏈企業等新型市場主體提供精準司法服務,以彈性調解降低訴訟成本、維護產業鏈穩定。

楹庭律師提示:上述案例充分說明,無論是企業破產重整、工程款追索,或是供應商合約違約、勞資糾紛,司法途徑往往是維權的最後一道也是最堅實的防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儘早建立合規風控意識,遭遇糾紛時及時尋求專業律師介入,借助訴前調解、府院聯動等多元機制,以最小成本實現最優結果。


2025年,嘉興法院深入貫徹落實「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高品質司法服務護航經濟高品質發展。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示範引領作用,協助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現將嘉興法院2025年度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整理發布。


01高效率重整協助地標飯店「破繭成蝶」——浙江某飯店有限公司、浙江某置業有限公司 合併預重整轉重整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飯店有限公司、浙江某置業有限公司係同一集團公司關聯企業,受集團公司債務危機影響,兩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名下資產、帳戶被凍結,所經營的兩家大規模飯店生意難以為繼。後兩家公司向法院申請預重整,南湖法院根據管理人申請,對兩家公司進行實質合併預重整,並依管理人申請解除了對公司帳戶的查封及引入新的運營團隊,維持酒店的正常經營,同時根據企業特點和優勢,精準招募戰略投資人。 2025年7月,重整計畫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高票通過。 2025年8月,重整投資人支付重整投資款3.868億元,管理人與投資人完成交接,飯店持續穩定經營,盤活土地209畝,不動產10萬餘平方米,化解不良資產13.8億元,有財產擔保債權獲得高比例清償,3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託府院連動機制、借助債務人積極配合,透過預重整向重整程序順利轉化,成功化解飯店企業經營危機的典型實踐,實現了保民生、穩就業、促進發展的多重目標。南湖法院透過實質合併重整,一體化處置關聯企業資產與債務,最大程度保障了企業運營的連續性與市場信譽,不僅穩定了數百名員工的就業崗位,也有力促進了本地餐飲宴會行業的資源整合與良性發展,增強了產業鏈的穩定性與競爭力,為著力在法治軌道上提供了全面、政府為本

02法治护航稳楼市 司法创新惠民生——上廣公司訴卓航公司、卓譽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上廣公司起訴卓航公司、卓譽公司,要求卓航公司支付工程款,卓譽公司對上述工程款負連帶責任。後上廣公司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秀洲法院經審查後,依法查封了卓航公司的銀行帳戶及其所有的坐落於秀洲區油車港鎮的一處不動產項目。卓航公司向法院回饋該不動產項目大部分房屋已銷售,若繼續查封將無法協助小業主辦理不動產權益,嚴重侵害小業主的合法權益,甚至可能引發群體性訴訟。為妥善化解矛盾,秀洲法院聯合區住建局實地走訪調查,確認該不動產工程確需盡快交付使用,若繼續查封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為平衡各方利益,秀洲法院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最後確認由卓航公司提供其他不動產作為擔保,並置換原查封措施。

【典型意義】

本案中,在面對轄區商品住房項目保交房攻堅戰時,秀洲法院堅持主動作為,主動走訪區住建局等部門,全面排摸轄區保交房攻堅戰時,秀洲法院堅持主動作為,主動走訪區住建局等部門,全面排摸轄區保交房攻堅戰時,秀洲法院堅持主動作為,主動走訪區住建局等部門,全面排摸轄區保交房攻堅戰時,秀洲法院堅持主動作為,主動走訪區住建局等部門,全面排摸轄區保交屋項目,積極發揮司法職能,透過適用保全置換等創新舉措,既有效保障了債權人的訴訟利益,又確保了工程

03府院聯動實現「清欠」與「穩職」雙贏——海宁某纺织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海寧某紡織科技公司成立於2001年1月,註冊資本3000萬元,經營範圍包括面料印染、加工等,後該公司因其全資子公司涉1億多元的連帶清償債務而陷入經營困境,導致數百名職工工資無法發放。海寧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並指定了管理人。審理中,案涉170多名工人因企業突然破產及700多萬元工資、補償金未發放等原因,多次至屬地街道及市政府信訪。海寧法院迅速聯絡屬地政府,會同人社局、司法局等部門召開府院聯席會議,研究制定解決方案。在聯席會議統一部署下,一方面,海寧法院指導管理人有秩序地進行職工債權登記、核查、確認工作,在短短兩週內促成職工債權清償率達100%;另一方面,屬地政府牽頭組織人社局、就業服務中心就地舉辦專場招聘會,邀請同行業企業、週邊用工單位開展現場招聘,及時為職工提供就業崗位,達成「解決欠薪」與「促進就業」雙贏地區的穩定局面,有效了贏職。

【典型意義】

本案中,海寧法院跳出了「就案辦案」思維,將職工權益保護、社會穩定與營商環境優化有機結合,在依法有序推進破產程序的同時,又透過府院聯動機制解決了職工的就業問題,讓「就業是最大的民生」這一理念在司法實踐中落地生根,擔顯了司法智慧與當。

04否定「背靠背」條款效力 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中某濟寧公司、綠某公司採購合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中某濟寧公司與綠某公司簽訂標的工程採購合約一份,約定中某濟寧公司向綠某公司購買案涉設備,且約定若因建設單位不能按時支付給中某濟寧公司工程款而導致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向綠某公司支付採購款,不視為中某濟寧公司工程款而導致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向綠某公司支付採購款,不視為中某濟寧公司違約。此後,案涉標的工程完工驗收,中某濟寧公司確認所購買的設備均已收到,但抗辯建設單位未及時付款,根據合約約定自身並未違約,亦無須承擔付款責任。海寧法院經審理判決中某濟寧公司支付綠某公司貨款及利息損失。

【典型意義】

實務上,在建設工程、設備採購等商事交易中,「背靠背」條款常被強勢方作為轉嫁風險的工具。這種條款實質上將合約相對性原則架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演變為“無限期等待條款”,導致中小企業陷入付款義務懸而未決的困境。本案中,海寧法院對不合理的「背靠背」條款予以否定,透過「雙軌審查」機制劃定權利行使邊界:一方面保障交易安全與市場活力,另一方面對顯失公平條款實施穿透式審查。本案透過建構「契約自由+公平審查」的司法裁判範式,引導市場主體形成公開透明、風險共擔、誠信履約的契約文化。

05商事交易中違反廉潔承諾需承擔違約責任——某食品公司、某科技公司採購合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某食品公司(需方)與某科技公司(供方)簽署《採購合約》,約定某食品公司長期向某科技公司購買貨物。某科技公司同時簽署了《供應商廉潔誠信承諾書》,承諾不得向某食品公司工作人員提供利益或變相行賄,違約需按年度採購合約總金額10%支付違約金。後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員牟與某食品公司研發經理周某串通,以高價供貨並返還諮詢費的方式侵占某食品公司資產,周某還向牟某提供家人銀行卡收取好處費,造成某食品公司重大經濟損失。事發後周某、牟某因侵占罪被判刑,某科技公司辯稱已退賠相應錢款且牟某已受刑事處罰,故某食品公司主張的違約金屬重複主張,拒絕支付。嘉善法院審理認為,牟某為獲取某食品公司穩定採購需求,向周某支付好處費、承擔其家人消費,行為已違反廉潔承諾條款,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某科技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某食品公司對周某的廉潔管理亦有疏漏,存在一定過錯,故嘉善法院最終判決某科技公司承擔30%廉潔違約金,某食品公司自行承擔70%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中,嘉善法院精準把握廉潔承諾的契約屬性與商事活動的誠信原則,明確了廉潔承諾的法律效力,在認定供方違約的同時,也考量需方的管理過錯,合理劃分責任比例,有效引導了市場主體在交易中恪守誠信、規範經營,為營造商風清氣的防線環境。

06法僑聯動助僑企 共繪發展同心圓——紹興某紡織公司、浙江某服飾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紹興某紡織公司與浙江某服飾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浙江某服飾公司向紹興某紡織公司購買36匹搖粒絨成品布。但在紹興某紡織公司生產完成後,浙江某服飾公司認為有品質問題遂拒絕提取貨物。紹興某紡織公司與浙江某服飾公司多次溝通無果後起訴至法院,請浙江某服飾公司支付貨款,並自行提取生產完成的搖粒絨成品布。鑑於浙江某服飾公司為涉僑企業,為減輕雙方當事人訴累,平湖法院決定聯繫平湖市歸國華僑聯合會,借助“法僑聯動」機制促進爭議化解。後平湖市歸國華僑聯合會專職調解員一同介入,多次組織雙方溝通、耐心傾聽雙方訴求,一方面向浙江某服飾公司釋明合約義務與法律責任,明確拒不履行合約的後果;另一方面向紹興某紡織公司詳細解釋有關產品品質的相關法律規定及雙方可能的法律和解。

【典型意義】

涉僑企業作為外商投資的重要力量,其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具有特殊意義。平湖法院依托「法僑連結」機制精準辨識涉僑糾紛、快速回應企業訴求、多元協同化解矛盾,展現出三大優勢:一是縮短經濟糾紛處理週期,降低企業的時間和經濟成本,減少經營負面影響;二是強化司法服務能動性,透過協同優化資源配置,在案件辦理中精準紓解企業困難;三是建構公平穩定的發展環境,讓僑胞切實感受到祖國司法保障的溫度,助力形成共繪強國復興「同心圓」的法治合力。

07「法院+貿促會」連結發力 護航涉外經濟健康發展——某進出口公司、某外商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埃及外商奈某某獨資設立了某外商公司,從事國際貿易活動,其常年向某進出口公司採購沙發布,並進行外銷。雙方對帳發現尚有15餘萬美元未結清,某外商公司、奈某某向某進出口公司出具欠條承諾於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然付款期限屆滿,某外商公司、奈某某未清償貨款。某進出口公司遂訴至法院。桐鄉法院經調查發現,當事人已建立長期穩定的業務關係,有較好的合作基礎,除該筆貨款外,其他交易並無爭議。且某外商公司係因臨時出現資金周轉困難,非有意拖欠,存在良好的調解基礎。考慮到奈某某系埃及外商,需聘請翻譯參與訴訟環節,為降低其訴訟成本,法院啟用與貿促會的合作備忘錄,委託中國國際商會嘉興調解中心先行調解,指派具有豐富外貿經驗和外語溝通能力的調解員參與,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合意。

【典型意義】

本案充分發揮「訴調對接+中立評估」機制,是以先行調解高效化解涉外糾紛的典型案例。從委託中國國際商會嘉興調解中心先行調解,到指派具有豐富外貿經驗和外語溝通能力的調解員參與,至最終推動雙方達成調解合意,歷時僅3天。這起貿易糾紛的成功調解,充分體現了商事糾紛專業型訴調對接機制的獨特價值,彰顯了高效辦成當事人一件事的浙江速度,最大程度為企業節省成本、減輕訴累,提供便捷解紛途徑,以法治之力護航「一帶一路」涉外貿易穩定發展,助贏中外企業共商共贏。

08柔性化解涉企糾紛 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航太公司採購合約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北京某科技公司與浙江某航太公司簽訂《採購合約》,約定由北京某科技公司向浙江某航太公司供應6台數位攝影裝置,合約總價288150元,約定2022年10月20日交付,並需提供品質記錄及證明文件。 2023年4月,北京某科技公司完成交付但未依約提供品質文件。因浙江某航太公司未付清貨款,北京某科技公司起訴要求支付剩餘貨款144075元及相應違約金。浙江某航太公司反訴主張北京某科技公司逾期交付(實際交付晚於約定5個月),且未履行品質文件交付義務,導致其為滿足航太火箭配套產品的驗收要求,被迫委託第三方補足資料並支付維保服務費35000元,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違約金288150元及賠償損失35元及賠償損失元。平湖法院受理後,根據所查明的事實,積極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較好地平衡了雙方利益。

【典型意義】

航空航太產業作為技術密集、創新引領的新質生產力典型代表,對供應鏈協作的時效性、合規性和穩定性要求極高。本案中,平湖法院立足於保障產業鏈協同安全、減輕企業訴累,充分發揮司法調解的柔性職能,透過精準辨析違約責任、核實合理損失,不僅高效化解雙方糾紛,避免漫長訴訟可能帶來的經營幹擾,也有力維護了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的合法權益,強化了創新主體的法治預期和交易安全性發展為新質的經濟預期和可靠的持續保障。

09「調解先行+司法護航」高效率化解勞資糾紛——某綠化管理公司欠薪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等20名平均年齡逾60歲的工友,受僱於某綠化管理公司從事小區清潔工作。 2025年2月,該公司從計畫退場後,拖欠三個月勞務報酬共9.8萬餘元。王等人多次催討未果,遂訴至秀洲法院。立案後,鑑於案件涉及高齡弱勢群體且人數較多,為快速化解矛盾,秀洲法院立即啟動了「調解先行」機制,安排專業駐庭調解員進行調解,後成功化解矛盾糾紛。

【典型意義】

本案的處理充分體現了司法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平衡保護和審慎介入,透過柔性調解,一方面切實保障了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解決了他們的急難愁盼;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解紛過程對企業正常經營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使涉事企業避免了因訴訟而執行而導致信用和經營權益的導致信用和經營權益與企業受益

10審慎啟動清算程序 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某材料公司申請強制清償案

【基本案情】

某材料公司作為某半導體公司的唯一股東,以已作出解散某半導體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某半導體公司抗辯稱,某材料公司內部存在重大股東糾紛,除法定代理人閻某外,其他股東及某半導體公司均不認可解散決議。閻某透過違規手段取得某本材料公司控制權後,擅自作出解散決定,相關決議及身分有撤銷風險。一審秀洲法院查明,某材料公司股東某科技公司已就閻某的法定代表人任命及解散決議向蘇州某區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案件正在審理中。本案歷經二審,後嘉興中院認為解散某半導體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是否反映某材料公司真實意志尚存爭議,且關聯訴訟尚未審結,故不宜受理強制清算申請,依法裁定駁回某材料公司的上訴。

【典型意義】

公司解散清算是終止法律人格的終局性行為,涉及多方利益平衡,若解散事由有爭議,法院需優先透過訴訟程序解決實體問題,而非直接啟動清算程序。這樣不僅可以避免非訟程序被濫用,也可防止因程序瑕疵導致公司清算後無法迴轉的後果。本案中,嘉興中院進一步釐清了公司清算程序的啟動邊界,強調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性,即股東會決議的合法性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任何透過不正當手段控制公司並單方作出重大決策的行為,均可能因程序違法被撤銷,體現了司法對股東權益的平等保護及對公司存續穩定性的審慎態度。

來源: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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