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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四川省十大執行典型案例暨服務保障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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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6-04 | 閱讀次數:144

2025年四川省十大執行典型案例暨服務保障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楹庭律師對案件進行了總結,本批案例聚焦三大核心主題:攻堅積案難案、打擊逃避執行、善意文明執行。

在攻堅層面,四川高院透過集中執行、提級執行、交叉執行等機制,整合司法資源,圓滿化解了跨越11年的水電公司係列案、歷時9年的投資公司積案,彰顯」雖久必執」的司法決心。 」執行110「跨域協同機制更讓被執行人跨越千里無處遁形。

在打擊層面,對隱名持股轉移財產、虛假訴訟排除執行、違反限制消費令等逃避行為,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周某、冷某亦獲刑,劃定了逃債的法律紅線。

在善意執行層面,法院推廣」活查封」替代凍結帳戶,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運用」執破銜接」機製盤活困境企業;主動為企業修復信用,發出司法建議推動平台糾偏;對爛尾樓盤借鑒破產重整理念,實現購屋者權益與債權人利益的多方共贏。

系列案例生動詮釋:執行工作既是兌現勝訴權益的”最後一公里”,更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抓手。

2026年1月26日上午,四川省委依法治省辦與四川高院聯合召開「四川法院2025年度執行工作與服務保障法治化營商環境」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2025年四川法院執行工作情況,發布2025年全省十大執行典型案例暨服務法治化營商環境安全案例。

案例1:四川某科技公司等訴九龍某水電公司執行實施系列案-集中執行 圓滿執結十一年系列陳舊舊案
基本案情

九龍某水電公司主要從事水力發電生產經營,自2014年8月以來,因生產經營不善導致債務糾紛不斷。該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民間借貸、建設工程合約糾紛等執行案件有123件,涉及債權人118名自然人、3家企業,案件分佈在四川省4個市(州)、7個縣(市、區)法院,申請執行標的共計7000餘萬元。

2024年8月,基於該系列執行案件涉及的申請執行人多、執行法院分佈廣,為推動該系列案順利執行,四川高院決定將省內其他市州受理的九龍某水電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統一指定到公司財產所在地的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甘孜法院(以下簡稱甘孜法院)。甘孜中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該被執行人除機器設備及售電收入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若簡單採取拍賣機械設備勢必導致被執行人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繼而影響生產生活供電,也不利於兌現申請執行人債權。甘孜中院經過認真研判,調整執行策略與方式,確定透過執行和解方式解決本案的案件思路。經過反覆溝通協調,最後促成最大債權人四川某科技公司追加投資、代位清償部分債務,取得九龍某水電公司全部股權,其他債權人同意按比例受償、自願放棄部分債權,最終推動各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2025年8月13日,四川某科技公司依協議約定將1,097萬元匯入甘孜中院帳戶,該院及時完成執行案款發放。至此,所有涉及九龍某水電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均順利執行完畢,歷時11年的系列大標的執行難案得以圓滿執結。

典型意義

針對同一被執行人涉及多個分佈在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的執行案件,四川高院透過指定甘孜中院集中執行,有效整合司法資源,有效解決分散執行帶來的資訊溝通不良、協調成本高、執行爭議多等問題。甘孜中院面對企業財產無法涵蓋全部債務的執行困境,多次組織多方磋商,促成最大債權人採取「以融資換股權」、代位清償等靈活執行方式,為瀕危企業注入新的生機活力。最大限度地實現紙質權益兌現為真金白銀,化解了困擾企業多年的債務包袱,為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創造了有利條件,為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借鑒,實現了多方當事人的多贏、共贏,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案例2:嚴某某與四川某投資公司、林某某合約糾紛執行實施案-雖久必執逃資亦追 三級聯動化九年積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羊法院)執行嚴某某與四川某投資公司、林某某合約糾紛一案,執行標的為本金110萬元及利息。執行過程中,四川某投資公司與嚴某某達成和解協議,但履行33萬餘元後未再履行。案件因四川某投資公司等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長期未執行到位。為打破僵局,2024年1月,四川高院指示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中院)晉升執行。

成都中院提級執行後,迅速採取多項措施推進案件。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線索進行全方位核查,透過扣繳保險、執行在他人名下的共同財產等方式,新增執行到位7萬餘元。穿透調查四川某投資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情況,經過調取驗資報告、工商檔案和銀行流水,發現股東出資款在轉入驗資帳戶當日即被全額轉出至案外人帳戶,導致該公司責任財產嚴重不足,多名股東涉嫌抽逃出資。成都中院及時向嚴某某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引導其透過訴訟方式追究股東責任以實現債權。

2024年5月,嚴某某向青羊法院提起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訴訟。在審理期間,青羊法院依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依法凍結多名公司股東的銀行存款、房屋及車位。 2024年8月,青羊法院判決四川某投資公司股東林某某、李某某、謝某某分別在1850萬元、75萬元、75萬元範圍內對公司欠付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判決生效進入執行後,青羊法院立即啟動財產處置措施,同步釋明拒執犯罪風險,股東李某某、謝某某迫於執行威懾主動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得以全部兌現。 2025年3月,執行案件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9年積案得以執結。

典型意義本案是四川法院運用交叉執行機制破解長期執行積案的典型範例之一。面對歷時9年、陷入執行僵局的積案,主動調整辦案思路,四川高院指令成都中院提級執行並指導執行法院調整辦案策略;成都中院深入調查突破執行瓶頸,青羊法院最終執行完畢,三級法院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傳遞出“雖久必執”的司法決心。執行中,成都中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深挖股東抽逃出資線索,引導當事人另訴;青羊法院判決追究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補充賠償責任,推動債權得以全部清償。本案在執行中打擊股東抽逃出資、補足公司責任資產,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3: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案-隱名持股他人收款 逃避執行終獲刑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中院)作出判決,判令成都某房地產公司給付劉某借款本金4000萬元及利息48.6萬元,程某某(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三人對公司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劉某將債權轉讓給邱某。在案件執行中,截至2024年12月執行法院共從其他被執行人執行到位187萬元。 2023年8月成都某房地產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對成都某房地產公司的執行。 2024年3月根據成都某房地產公司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邱某作為普通債權人,在本輪分配中可受償252萬元。

案件進入執行後,程某某沒有如實申報其從2014年6月由他人代持其他公司19.5%的股份,隱瞞2021年4月其將代持的股份出售,其中700萬元被用於歸還他人債務,2500餘萬元被轉入他人名下,用於購買財產品。程某某財產不申報,有能力履行債務卻不履行,已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後經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生效判決認定邱某債權未得清償,程某某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而拒不執行,其應履行的債務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後程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成都中院於1025年9月30日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打擊拒執犯罪行為是增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強制性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的重要措施。本案中,程某某在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給付義務後,以他人代持股份又將代持股權出售,並將數千萬萬元的巨額股權轉讓款轉入他人賬戶的方式規避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其應履行的債務數額巨大,為逃避執行而隱瞞、轉移的財產達數千萬元,造成千百萬本案對於以他人代持、出賣財產後由他人代為收款等方式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教育、震懾作用,有利於營造尊重裁判、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的社會氛圍,推動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

案例4:德陽某重裝備公司與赤峰某特鋼公司合約糾紛執行實施案-以保促調審執協同 化解1.7億元涉企大標的糾紛
基本案情

2019年,德陽某重型裝備公司(原告)與赤峰某特鋼公司(被告)簽訂《設備設計製造供貨合約》,約定原告為被告設計製造並交付設備,總價款3.5億元。原告依約完成交付後,被告未足額支付款項。原告遂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陽中院)提起訴訟併申請財產保全,要求被告支付貨款等共計1.7億餘元。 2025年1月20日,德陽中院立案審理。

執行部門赴被告所在地保全查封大型機器設備,考慮到保全財產係被告生產經營核心資產,為避免查封之後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和降低償債能力,執行法官靈活採用「活查封」方式實施保全,在責令被告承諾不得損壞、轉移、出租、抵押、變賣設備的前提下,允許其繼續使用。現場同步開展調解工作。最終,經執行法官釋法明理,促成雙方現場達成調解協議。執行法官將協議傳回德陽中院,審判法官審查後出具調解書並電子送達現場雙方,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典型意義

保全制度是實現「以保促執」「以保促調」的關鍵措施。德陽中院建構“立案、審查、執行”一體化協作機制,開通涉企案件“綠色通道”,立案、審查、執行三部門協同推進。在執行上秉持平等保護、善意文明理念,對赤峰某特鋼公司核心設備採取「活查封」措施,在確保保全財產可控的前提下,準許企業繼續使用設備,實現「保護權益」與「穩定生產」的有機統一。在保全現場,執行法官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審判法官遠程審查後出具調解書並電子送達,1.7億巨額糾紛案件當場化解,實現多方共贏,踐行“平等保護”司法理念,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5:四川某電子公司與馬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案-嚴查高消費,嚴厲打擊違反限制消費令行為
基本案情四川某電子公司訴馬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四川省綿陽市澇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澇城法院)判決,判令馬某償還四川某公司借款本金680萬元及利息。因馬某未履行生效判決,案件進入執行。 2020年8月,涪城法院對馬某發出限制消費令,該令明確被執行人出行不得搭乘飛機,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飯店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不得旅遊、度假等。

2025年4月,四川某電子公司透過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社群平台,發現馬某有旅遊狀況,隨即向涪城法院檢舉。涪城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馬某進行了強制傳喚,並對其人身進行了搜查。經查馬在明知未履行生效裁判義務並被限制消費的情況下,仍採用多種手段規避限制措施,多次入住高檔飯店豪華套房。在限制消費期間,消費支出金額高達70萬餘元。因違反限制消費令情節嚴重,2025年6月,涪城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馬某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義

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在於對被執行人非生活或經營所必需的高消費行為進行約束和限制,防止被執行人財產的不當減少,提升被執行人的償債能力,最大限度地兌現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透過限制特定類別的消費行為,倒逼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本案中,被執行人明知自己被限制消費的情況下,違反限制消費要求,多次進行高消費,情節嚴重,依法應給予制裁。嚴厲打擊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行為,對強化執行威懾,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案例6:杜某與涼山州某農業工作室、彭某財產保全案-快速處置易變質財產,實現各方權益平衡保護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彭向杜某借款200萬元,涼山州某農業工作室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2025年9月,因彭某未依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杜某以涼山州某農業工作室、彭某為被告,向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通川法院)提起訴訟,並於同年9月25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保川州某一農工作室)提起訴訟,並於同年9月25日向法院申請財物保全,請求對保川州某次農業工作室存放在某條降溫市。通川法院調查發現,被保全財產為1616件牛肉(共33200kg),存放於四川某冷鏈物流有限公司冷庫內,屬於冷凍生鮮品類,外包裝標註保質期至2026年2月,保全時距離保質期到期僅剩三個月,屬於典型的易損變質、不宜長期保存物品。若該批牛肉依常規保全流程處置,會因超過保質期導致財產完全喪失價值,如維持零下18℃恆溫儲存條件,則會產生高額倉儲費用,進一步擴大當事人損失。

為最大限度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財產價值貶損,通川法院組建專項工作小組,制定針對性處置方案,一方面,優化定價流程,放棄週期較長的傳統評估程序,採用市場詢價法確定拍賣保留價,隨機選取達州本地3家具有代表性的大型生鮮牛肉企業、餐飲連鎖機構作為詢價對象,經合議庭評議後,最終確定拍賣保留價為45.67萬元;另一方面,強化標的推廣,委託輔拍機構透過淘寶司法拍賣平台製作詳細標的信息,在本地行業社區、達州地區肉類加工企業、批發商等潛在競標人群多方式精準諮詢,提高曝光度和同時,通暢通暢諮詢組織,通暢通暢諮詢組織。開通24小時諮詢專線,及時解答競標人疑問,並組織意向競買人實地勘驗標的。

2025年11月1日,變賣競價正式開始,經過多輪激烈競價,買受人馬某以93.67萬元的最高價競得該批牛肉,溢價率達105.48%,變賣款項於成交當日全額繳入通川法院指定帳戶。目前,該批牛肉已完成交割,倉儲費用從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剩餘款項已依法保全。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冷凍生鮮品等鮮活易腐產品透過網路司法程序進行快速變現的典型案例。通川法院充分認識到易變質、臨期冷凍牛肉這一特殊財物存在「凍品變質即價值歸零」的高風險,在充分考慮財物特性的情況下,以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為指引,透過快速反應、聯動協調、專業詢價、多維推廣等一系列創新舉措,將處置時間壓縮至最短,實現財產價值的最大化。該案的成功執行體現了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平衡執行效率與權益保護,最大限度保護各方合法利益的工作準則,是人民法院優化財產處置機制的生動實踐,為全省易變質物品執行處置提供了經驗,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注入了強勁的司法動能。

案例7:楊某與何某機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實施案-非法佔用處置房產 強制騰退彰顯執行強制力
基本案情

楊某與何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四川省蓬安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蓬安法院)依法判決何某向楊某賠償13萬餘元。判決生效後,何某未履行賠償義務,楊某向蓬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蓬安法院多次聯絡何某,責令其履行義務,但何某均以「無履行能力」為由推諉拒絕。經調查發現,何某在案件審理期間,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將其與妻子鄭某共有的房屋贈與他人,並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導致何某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蓬安法院釋明引導,楊某訴請法院撤銷何某的贈與行為,並獲得支持。該房屋長期空置符合處置條件,蓬安法院依法查封並在入戶門上張貼了查封公告。案涉房屋經司法拍賣最終以35.89萬元成交。

在法院查封該空置房屋後,何某、鄭某未經法院同意,擅自進入空置房屋居住,導致房屋無法交付買受人。蓬安法院前後5次向二人釋法明理,但兩人態度強橫,拒不騰退。溝通無果後,蓬安法院向兩人送達了強制騰退公告。期滿後,兩人仍拒不騰退,鑑於何某的抗拒行為,蓬安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滿後,何某變本加厲,惡意慫恿年邁父母入住涉案房屋持續阻撓執行。蓬安法院第一時間對老人擅自入住法院拍賣房屋的違法行為進行訓誡,並從情理法上對老人進行思想開導。為確保騰退工作順利開展,蓬安法院制定了周詳的騰退工作計畫。騰退當日,合議庭3名員額法官帶領14名輔助人員及13名法警進行強制騰退,2名人大代表、2名政協委員現場見證執行,3名社區工作人員、3名公證人員及2名醫護人員協助執行,最終順利完成強制騰退。

典型意義

司法實務中,個別被執行人為抗拒執行,透過離婚、贈與轉移財產。本案中,蓬安法院敏銳識破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規避執行行為,依法引導申請執行人透過訴訟撤銷不當贈與,為案件執行掃清障礙。之後被執行人又強佔查封房屋抗拒執行。執行法院面對被執行人各種阻撓、對抗執行行為,既實踐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協同社區多次釋法明理,築牢執行工作安全底線,又果斷採取司法拘留、強制騰退措施,彰顯執行強制性。騰退過程中,執行法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見證執行,全過程接受監督,確保執行行為規範透明。本案較好地平衡了法律的剛性和司法的溫度,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對破解規避執行、阻撓執行難題具有借鏡意義。

案例8:廣安某化工有限公司執破銜接重整案-執破銜接跨域協同 協助困境企業重獲新生
基本案情

2014年,廣安某化工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公司產生嚴重債務危機,引發職工工資、買賣合約、工程欠款等諸多糾紛,200餘件案件相繼進入執行,涉案金額高達20萬億元,具有涉案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債權債務複雜關係等特點。

為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前鋒法院)組成工作小組,集中辦案力量辦理涉廣安某化工公司係列執行案。在執行過程中對該公司名下資產狀況進行深入調查梳理,依法查封該公司名下土地、廠房、車輛、股權、機械設備等資產。為妥善處置公司資產,多次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就資產處置方案進行研討,經過多方、多輪深入分析評估,發現該公司現雖無償債能力,但其核心生產資質、部分優質資產仍具備使用價值,直接強制執行將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經營並引發一系列社會風險,推動公司復工復產才是本案最佳解決方案。

為實現保民生、穩就業、促進發展目標,前鋒法院切實用好「執破銜接」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制度功能,推動企業化解危機、恢復生產,透過執行法官積極引導,該公司同意申請破產重整。前鋒法院經審查後認為,廣安某化學公司具有挽救價值,依法裁定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受理後,前鋒法院充分發揮執行與破產銜接製度優勢,加強執行與破產的銜接,推動重整程序順利進行。最後法院裁定核准重整計畫、終止重整程序,成功推動化解執行案件214件,涉及債權人200餘人。

在批准重整計畫後,該公司向前鋒法院反映因其被川渝多地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導致企業融資受阻、復產困難。前鋒法院立即啟動跨域協作機制,赴多家法院溝通,經多輪協商,成功與川渝地區8家中基層法院就信用修復標準、後續履行監管措施達成共識,相關法院依法屏蔽該公司失信信息,成功修復企業信用,助力復工復產。

典型意義

本系列執行案涉及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債權債務關係複雜,直接強制執行易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經營並引發系列社會風險。前鋒法院透過用好「執破銜接」程序,充分發揮「執破融合」制度功能,既成功盤活困境企業優質資產,推動企業復工復產,又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成功化解近十年曆史遺留債務糾紛,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針對企業因失信記錄導致的融資難、經營難問題,前鋒法院主動打破地域壁壘,打通跨域司法協作通道,推動異地法院依法解除強制措施,屏蔽失信信息,恢復企業信用,為助力重整企業復工復產提供了借鑒範本。

案例9:周某、冷某虛假訴訟逃避執行被追究刑事責任案-虛假訴訟抗拒執行 重拳打擊促公信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1月周某多次向杜某某借款累計120萬元。 2021年1月,周某因債台高築,為逃避債務履行,遂找到冷某,二人共謀與案外人楊某某簽訂虛假房屋買賣合同,並將合同和收條的簽訂時間倒簽至2020年10月。

2021年4月,杜某以藉款糾紛向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坡法院)起訴周某,並依法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東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對周某位於攀枝花的前述房屋和車位予以查封。经审理后,判令周某向杜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杜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东坡法院于同年8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周某无力偿还债务,东坡法院拟对周某名下在保全阶段已查封的房屋进行处置。為抗拒執行,2021年10月,周某與冷某共謀後,由周某與案外人方某某就前述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79.5萬元價格將案涉房屋賣出,並要求方某某將房款匯至他人賬戶後,由周某、冷二人瓜分。

2022年初,方某某发现所购房屋因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房产证,遂向周某、冷某讨要说法。周某與冷某再次共謀,讓案外人楊某某以與週某事先簽訂的虛假房屋買賣協議等作為證據材料,捏造事實,向東坡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解除對案涉房屋查封,異議被駁回後,楊某某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在诉讼中查明了前述周某与冷某虚假出售房屋的事实。除该案外,周某在法院尚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金额达200余万元。

東坡法院將周某、冷某涉嫌犯虛假訴訟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後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向東坡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冷某為抗拒法院執行,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使案涉房屋長時間不能依法處置,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遂於2025年8月29日以虛假訴訟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併處罰金幣人民五千期處罰,並判處冷幣處罰。此外,執行法院依法對案涉房屋進行司法拍賣,已於2025年8月拍賣成交,申請執行人杜某某勝訴權益全部實現。

典型意義

房产是常见的被执行人财产,也是执行中通过司法拍卖推动执行到位的重要保障。在司法實踐中,個別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故意偽造虛假的房屋買賣合同,採取倒簽合同和收條時間的方式偽造證據,企圖通過虛假訴訟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本案周某、冷某為逃避執行,以捏造事實的方式,讓第三人提起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排除執行,嚴重妨害了正常的執行秩序。東坡法院透過在訴訟中查明真相,依法對以虛假訴訟逃避執行進行嚴厲打擊,依法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對逃避執行的零容忍。本案為所有意圖透過類似手段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劃出一條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維護了司法裁判的權威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案例10:陳某某、魏某某等與黃某某勞務合約糾紛執行實施案-「執行110」雖遠必執 跨區域協同破解查人控人難題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射洪法院)相繼對陳某某、魏某某等與黃某某勞務合約糾紛系列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判令黃某某支付陳某某等勞動報酬合計62萬餘元。因黄某某未履行前述义务,陈某某、魏某某等人向射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后,射洪法院多渠道查找被执行人黄某某及其财产线索无果,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25年2月20日,射洪法院「執行110」接到線索反映,黃某某在四川省甘孜州巴塘縣出現,鑑於兩地相隔約870公里,射洪法院迅速啟動四川法院「執行1 10」跨域協同執行機制,經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接協調後,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指令四川省巴塘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巴塘法院)協助執行。巴塘法院接手後,迅速行動,發現黃某某駕車已離開巴塘縣前往西藏昌都方向,該院幹警立即驅車追擊,並聯繫西藏自治區芒康縣人民法院,請求當地法院及公安協助佈控。期間,巴塘法院幹警持續與黃某某電話溝通,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後果,命令其主動返回配合執行。

在多地法院與公安機關的聯合威懾下,黃某某於當日夜間自行返回芒康縣,並前往芒康縣人民法院接受詢問。隔日,芒康、巴塘法院幹警將其安全移交趕赴當地的射洪法院執行幹警。後經查實,黃某某存在未如實申報財產、違反限制消費令的逃避執行行為。隨即,射洪法院依法對黃某某司法拘留15日並將其涉嫌拒絕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

自2024年5月四川高院在全省法院全面開展“執行110”工作以來,全省各地法院不斷加強與其他法院、公安機關執行協作聯動機制建設,通過“跨域協作+警法聯動”,實現全天24小時受理執行線索並迅速傳喚被執行人及查控被執行人財產。本案被執行人黃某某長期隱匿行蹤逃避債務,射洪法院透過「執行110」熱線接到線索後,立即啟動四川法院「執行110」跨域協同執行機制,透過四川省和西藏自治區多地法院和公安機關緊密協作,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強大的執行威懾合力,最終成功控制被執行人,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雖遠必執的堅強決心,對被執行人形成強大威懾,有效破解執行查人控人難題。

案例11:中國電子系統某公司申請保全宜賓某科技公司案-採取彈性查封執行措施 協助民營企業紓困
基本案情

申請保全人中國電子系統某公司與被保全人宜賓某科技公司、第三人四川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約糾紛一案,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向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宜賓中院)申請財產保全,該院依法裁定被保全

宜賓某科技公司以其基本帳戶被凍結、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為由,向宜賓中院申請以其名下足額價值的機器設備置換被凍結的銀行帳戶資金。宜賓中院經審查認為,受保全人繫宜賓市重點扶持的高科技民營企業,其正常運作對地方經濟與產業發展有正面作用。為貫徹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最大限度地減少司法措施對企業經營的不利影響,法院在確認置換財產價值足以覆蓋保全標的額並徵詢申請保全人意見後,依法裁定解除對銀行帳戶的凍結,轉為查封宜賓某科技公司提供的365台核心機器設備,並採取查封的執行措施,在繼續使用工作後,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階段,深入實踐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彈性運用強制措施,精準平衡保障債權與維護企業生存發展、服務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典型案例。面對被保全企業系地方重點扶持高科技民營企業、基本帳戶凍結可能引發經營停擺的實際情況,宜賓中院未機械固化保全措施,而是加大審查和協調力度,一方面審查確保替換資產價值足額覆蓋債權,另一方面經綜合研判後依職權及時採用靈活查封動產置換凍結基本賬戶,允許企業繼續使用核心生產設備,保障其造血功能和正常生產經營,實現了“查封財產不封經營、凍結額度不凍活力”,生動詮釋了司法“放水養魚”、助企紓困的擔當。

案例12:四川某投資有限公司與重慶某投資集團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執行實施案-分類執行精準推進 全力兌現民營企業勝訴權益
基本案情

2005年 4月,四川某投資有限公司與重慶某投資集團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以 5,250萬元對價轉讓 5,000萬股股權。四川某投資有限公司依約付款後,因另案糾紛導致股權長期未能過戶。後四川某投資有限公司訴請履行過戶義務,四川高院於2025年 3月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自 2005年 4月 3日起標的股權及收益歸四川某投資有限公司所有。因重慶某投資集團公司未履行過戶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2025年 4月,四川高院指定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雅安中院)執行。雅安中院經調取全案卷宗核查股權權屬,製作涉證券執行裁定16份、協助執行通知書22份,組織雙方當事人召開協調會8次,一次性解決雙方在股權收益、管理費用、稅費承擔等方面的重大分歧,為股權過戶創造條件。後雅安中院協調成都、涼山兩地股權解封事宜,並辦理股權過戶7430.4萬股、股權質押1000萬股,扣劃銀行資金3500萬餘元,最終在103天內高效完成上市公司股權過戶、質押協助、資金扣劃等全部執行內容。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歷時20年的跨區域、涉民企業與國企的複雜股權糾紛。雅安中院秉持全力兌現民營企業勝訴權益的執行理念,採取分步執行、精準推進策略,僅用百餘天實現案結事了,將企業從冗長的訴訟糾紛中解脫出來,充分釋放了企業生產要素活力,彰顯了司法保護企業權益的力度與溫度。一方面,針對證券類資產權屬複雜、規則專業的特性,採取逐步執行策略將股權過戶、質押登記、資金扣劃等複雜事項拆解實施,採取「溝通—實施—回饋」遞進式執行方式,既確保民營企業勝訴權益的兌現,又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另一方面,透過對接金融監理部門,多方聯動,一次解決股權交割中產生的收益歸屬、稅費承擔等一系列衍生問題,打通股權登記梗阻,為金融資產高效處置提供了可複製、可推廣的實踐樣本。

案例13:四川某能源股份公司與某集團成都有限公司執行實施案-延伸執行職能 協助企業信用修復
基本案情

2017年四川某能源股份公司因未履行拆除義務被申請強制執行,經和解對方當事人撤回執行申請,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白江法院)依法解除對四川某能源股份公司的限制消費等強制措施,案件終結執行。

2025年1月,四川某能源股份公司向青白江法院回饋,多家主流商業資訊平台仍將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標註為限高人員,此滯後訊息導致四川某能源股份公司商譽受損,商業合作受阻。青白江法院及時解除其限制消費措施,向四川某能源股份公司出具《企業涉執資訊說明函》,書面確認其信用狀態已恢復,破除企業因涉訴涉執資訊導致的融資困難或商業合作障礙。同時,青白江法院向涉事平台同步發送司法建議書,針對嚴格依法合規使用人民法院司法公開數據、保障平台資訊準確性、完善滯後資訊糾正機制等方面,提出系統性治理建議。經後續追蹤回訪確認,涉事平台均完成了資訊更正,並將進一步強化資料資訊審核流程,完善投訴、異議回應機制,全力提升資訊準確性。

典型意義

良好的企業信用是企業生存發展的「生命線」。商業資訊平台對企業各類信用資訊的分散化採集與靜態化展示,可能導致「資訊已變更、平台未更新」成為企業發展的新阻塞。青白江法院及時進行信用修復並向企業出具憑證,實現對企業的精準信用修復。同時,主動延伸執行職能,推動相關商業資訊平台健全機制,提升司法信用資訊適用的規範性和準確性,以「當下治」解急難,以「長久治」固根本,推動產業規範治理,為建立涉執企業信用修復長效機制、推動誠信社會建構、持續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提供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範例。

案例14:自貢某銀行與四川某管業公司、四川某科技公司等借款合約糾紛執行實施案-兼顧執行力度及溫度 府院聯動破解搬遷難題
基本案情

自貢某銀行與四川某管業公司、四川某科技公司等借款合約糾紛一案,經法院調解,四川某管業公司應向自貢某銀行償還借款本金680萬元並支付利息。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四川省自貢市貢井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貢井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封了被執行人四川某處廠房,並透過網路司法拍賣對上述抵押廠房進行了拍賣,自貢某科技公司競得。

貢井法院查明案涉廠房在為自貢某銀行設立抵押權後被出租給案外人四川某實業公司,該公司為正常生產經營的實體企業,承擔上百名員工就業,強制清場可能引發企業停產、員工安置等多重社會風險。同時,買受人自貢某科技公司擬以競得的廠房推進當地重點扶持的「科技+文旅」融合產業計畫。為兼顧“保障重點項目落地”與“維護承租企業生存”,貢井法院依託府院聯動機制,協同當地管委會幫助四川某實業公司選擇新廠址解決搬遷問題。同時對接市投資促進局、市政務營商局等部門協同執行,引導各方當事人協商決定搬遷方案。 2025年9月4日,案涉9103.3平方公尺廠房順利完成騰退並交付買受人自貢某科技公司。

典型意義

在涉企案件執行中,人民法院既應加大執行力度全力保障勝訴當事人權益兌現,亦應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盡量減少對被執行企業及被強制騰退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本案涉及銀行抵押權、案外人租賃權及買受人所有權等複雜因素,案件處理效果既關係到金融債務風險化解,也關係到當地文旅科技融合項目的落地,同時也面臨著保障被騰退承租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貢井法院強化統籌協調,充分依託府院連結機制,盡量兼顧各方利益與社會效果。透過法院和政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發力,解決租賃企業搬遷問題,保證承租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保住了實體企業;案涉廠房的如期交付保證了重大文旅科技融合項目順利落地,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優化了法治化營商環境;抵押財產的處置成功

案例15:涉瀘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實施系列案件-借鏡破產重整理念方法 執行助力企業重生
基本案情

瀘縣某樓盤動工後,因開發商瀘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金鏈斷裂,自2018年封頂後停工。自2018年起,54件案件相繼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樓盤被多家法院查封,瀕臨破產邊緣。 2022年此系列案件由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交叉執行方式指定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瀘縣法院)集中執行。

瀘縣法院大力進行協調工作,促成各債權人、被執行人協商一致,推動樓盤復建,透過整「活」樓盤增值後增強償債能力。 2024年1月,各債權人同意由第三方公司墊資完成修建,竣工驗收後出賣樓盤獲得的售房資金依次按照第三方公司墊付的資金、法定優先債權、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普通債權的先後順序償付。同時申請解除對工程的查封,便於第三方公司進場施工,樓盤復建資金及銷售資金均由縣住建局監管,保障項目修建。當月底,樓盤整體復工。 2024年6月,重啟銷售,資金回籠。截止到2025年11月,該樓盤全面完工驗收,實現總產值1.6億元。依各債權人達成的協議,參照破產清償順序,第三方公司、原施工單位均透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分別實現工程款優先權6,900餘萬元、2,600餘萬元;抵押權人實現債權1,000餘萬元。在抵償完畢抵押債權、扣除稅金及保證金後,剩餘30套商品房及60個車位作價1550餘萬元按比例抵償給一般債權人。

典型意義

對在建樓盤項目的執行既關係到購屋群眾的居住權,同時也面臨著抵押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普通債權等各種權益的平衡。瀘縣法院在各方債權人不願意開發商破產的情形下,未就案辦案強推破產,而是堅持黨委政府領導,創新執行方法,在執行程序中藉鑑破產重整的理念及思路,盤活問題樓盤。一方面,搭建平台,引導各債權人就引進資金復建樓盤、參照破產重整預先確定清償順序等問題達成一致,推動實現項目解封及樓盤順利竣工驗收;另一方面,依託府院聯動監管銷售資金,保障資金安全及各類債權的實現,順利化解債務糾紛。此系列案件的執行,既實現了勝訴企業權益兌現,又保護了被執行民營企業的持續發展,充分發揮了司法服務社會經濟高品質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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