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國務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配合新修訂礦產資源法落地的重要配套規定,核心任務是把法律中的原則要求進一步細化成可操作的製度安排,重點服務礦業高品質發展、國家礦產資源安全和生態文明建設。
楹庭律師經過總結分析,《條例》對礦業權、勘查開採等製度作了進一步完善,明確礦業權出讓、續期、轉讓和管理要求,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約束和礦業用地保障,並推動提高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對策略性礦產資源,也細化了優先出讓、協議出讓以及特殊情形下直接授予採礦權等規則,進一步提升制度執行力。
在生態修復和資源安全方面,《條例》明確採礦權人是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人,修復費用按年度提取,並完善歷史遺留廢棄礦區的修復支援機制。同時,條例對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產能儲備、產地儲備及緊急處置作出細化,推動形成更完整的保障體系。對企業和地方來說,後續要聚焦在配套制度銜接和合規調整。
2026年5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839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自然資源部負責人就《條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問:請簡單介紹一下《條例》所推出的背景。
答: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攸關國計民生與國家安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及安全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提高礦產資源開發保護水準等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訂,是礦產資源法施行30多年來第一次全面修訂,在礦業權、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管理、礦區生態修復、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等方面作出了許多創新性規定,為新時代推動礦業高品質發展、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推進生態建設提供了強大法治保障。為保障礦產資源法有效實施,進一步細化並完善法律規定的相關制度措施,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必要製定《條例》,建構配套銜接的礦產資源法律制度體系。
問:制定《條例》的整體想法是什麼?
答:《條例》制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點:一是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統籌發展和安全,健全戰略性礦產資源探產供儲銷、全能繫統籌資二是準確掌握立法定位,嚴格貫徹落實礦產資源法,對需要在行政法規層面細化完善的製度措施作出明確規定。第三是強化製度集成,統籌整合原礦產資源法的多部配套行政法規,增強礦產資源法律制度體系的整體性、協同性。
問:《條例》如何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相關制度?
答:礦業權是礦產資源法所確立的基礎性制度。 《條例》從四個面向對礦業權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礦業權設立方式,明確了優先透過招標方式出讓以及可以透過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具體情形,並規定為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急需開採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經國務院同意可直接授予採礦權。二是加強礦業權出讓工作,明確了礦業權出讓權限劃分,規定同一礦種的探礦權、採礦權出讓實行同級管理;要求礦業權出讓部門確保擬出讓區域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明確了對提供探礦權區塊的單位、個人的激勵措施以及減免礦業權的具體權力。三是完善礦業權續期制度,明確了礦業權續期的程序以及探礦權續期時核減勘查區域面積的具體要求。四是加強礦業權移轉管理,明確了礦業權不得轉讓的具體情形,要求礦業權移轉的受讓人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等條件。
問:《條例》對礦產資源勘查、開採作了哪些細化規定?
答:主要有五個面向:一是規定建立健全基礎性地質調查技術標準與規範體系,加強調查成果品質監督,統一發布調查成果資訊。二是明確申請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的程序及編制勘查方案、開採方案的相關要求。第三是進一步強化礦業用地保障,明確礦產資源勘查用地和開採用地的具體範圍;開採礦產資源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出讓;露天開採戰略性礦產資源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分區、分期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礦產資源勘查、開拓地的合理需求。四是規定制定礦產資源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有關國家標準;加強礦產資源綜合開採、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製程、設備的推廣應用,促進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化發展。五是規定國家定期組織進行礦產資源潛力評估和開發利用現狀調查,明確了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應包括的內容及其法定效力,要求採礦權人按照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監測。
問:礦區生態修復相關制度有哪些細化規定?
答:修訂後的礦產資源法設「礦區生態修復」專章,確立了礦區生態修復的製度架構。 《條例》對此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主要包括:明確採礦權人是礦區生態修復的責任人,採礦權人應當協同實施礦區生態修復與污染防治,歷史遺留的廢棄礦區的生態修復責任人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承認,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製定專案政策來支持歷史遺留的廢棄礦區生態修復;明確了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的內容,包括目標任務、工程佈局、技術措施、時序安排、經費概算、保障措施等;明確了礦區生態修復的完成時限和驗收程序。同時,規定礦區生態修復費用由採礦權人依年度提取,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不得被查封、凍結或劃撥。
問:《條例》如何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儲備與緊急制度?
答:礦產資源儲備和緊急制度對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至關重要。礦產資源法對國家建構產品儲備、產能儲備和產地儲備相結合的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體係以及礦產資源應急作了規定,《條例》對此進一步從多個方面作了細化完善。一是規定國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共建、多元互補、高效協同的原則,建構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體系,並從完善監管體制、加快設施建設、提高運營主體專業化水平、加強信息化建設方面,對持續提升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綜合效能作了規定。二是從明確部門職責、採礦權人責任、相關工作要求等方面,分別對戰略性礦產資源產品儲備、產能儲備和產地儲備相關制度作了進一步細化。第三是完善了出現礦產資源應急狀態時的緊急處置措施,包括直接組織礦產資源開採、加工、運輸、供應,徵用相關礦產品、礦產品儲備設施、交通運輸工具,依照供應保障順序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或礦產品供應等。
問:原礦產資源法的六部配套行政法規是如何處理的?
答:礦產資源法修訂前,國務院先後出台《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移轉管理辦法》等六部關係管理法。上述行政法規的內容有的已被修訂後的礦產資源法吸收或取代,有的已與修訂後的礦產資源法不相符。為強化製度集成,增強礦產資源法律制度體系的整體性、協同性,《條例》對上述行政法規中需要繼續保留的內容作了統籌整合。 《條例》施行時,這六部行政法規同時廢止。
問:為確保《條例》貫徹實施,需要專注於哪些工作?
答:為確保《條例》貫徹實施,有關方面將抓緊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宣傳解讀力度。採取多種方式做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和培訓指導,幫助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社會公眾等更好地掌握《條例》內容,確保《條例》得到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二是抓緊完善配套制度。國務院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將做好相關法規、文件清理工作,確保各項制度措施有序銜接。三是加強統籌協調。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要實際加強組織執行與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統籌做好具體實施工作,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責分工強化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制度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