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開的會議紀要,承諾給你補償,後來不認了。最高法再審判決:認!而且補841萬!這個案子我仔細研究過。某市行政機關透過會議紀要,承諾依照土地出讓、容積率優惠等方式,補償一家企業額外墊付的徵地費。企業照做了,錢墊了,地徵了,行政機關換了,承諾不兌現了。一審敗訴,二審也敗訴。為什麼?因為地方法院覺得這是行政內部事務,企業不能告。但是最高法再審翻案了。最高法則怎麼說的?三個層次:第一,行政允諾具有法律約束力,行政機關不能開空頭支票;第二,如果允諾客觀上履行不能,行政機關要承擔補償責任;第三,補償金額按企業實際損失來算。最終判了841萬。這個案子是最高法首次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判決的,具有標竿意義。以後企業拿著行政機關的會議紀錄、承諾書、紅頭文件,就有了法律保障。很多老闆覺得」會議紀要就是個形式,不算數」。這個觀念錯了。只要會議紀錄內容具體、明確,企業基於這個紀要付出了成本,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關鍵是證據。你要留好會議紀錄正本、你為此付出的成本憑證、還有多年來的催告記錄。有了這些證據,律師才能幫你打贏官司。如果你的手上有行政機關承諾沒兌現的,不要當廢紙。現在法律給你撐腰了,該維權就維權。楹庭律師願意幫助更多企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