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點】
本案講到是江蘇省某住建部門集中清理建築資質,撤回了 656 家企業的 768 項資質,但 103 家企業提起行政復議後全部勝訴。核心原因在於行政機關未能證明已依法送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等文書,導致企業知情權、陳述申辯權被剝奪,構成重大程序違法。楹庭律師認為,行政機關在作出撤回許可決定前,必須充分保障被許可人的程序權利,否則再"合理"的實體決定也會因程序瑕疵被撤銷。
行政復議機構沒有簡單"就案辦案",而是組織雙方面對面溝通,向企業釋明資質標準,指導規範經營;同時向行政機關發送風險提示函,推動其自我糾錯、撤銷撤回決定。最後 103 家企業主動撤銷議申請,實現了"案結事了"的實質性化解效果。這種既糾正違法行為、又幫助企業整改達標的方式,值得借鏡。
該案典型意義在於實現了從"糾正一個案件"到"規範一類行為"的治理升級。複議機構督促行政機關健全許可工作規範,推動建立全省行政審批諮詢專線、編製申報指引手冊,從源頭規範涉企審批與監理。對民營企業而言,遇到類似資質許可糾紛,一定要敢於運用行政復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程序正義同樣能決定案件勝負。
103家公司不服江蘇省某住房及城鄉建設部門撤回建築資質許可行政複議案 ——行政機關撤回行政許可前,應當充分保障被許可人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2日,江蘇省某住房及城鄉建設部門印發《關於集中清理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通知》,決定對企業淨資產、註冊建造師數量及專業不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資質進行集中清理。隨後,該部門分別於當年4月、7月、10月作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撤回行政許可告知書》《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並透過郵政掛號信向相關企業,最終撤回了656家建築企業的768項資質,同時於11月3日在網集中發布了撤回公告官。 2023年底至2024年3月期間,103家被撤回資格的企業陸續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117項行政復議申請。這些企業均主張,在資質被撤回的過程中,未收到《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撤回行政許可告知書》,導致自身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失去整改機會,遂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撤銷撤回資質決定。
【複議結果】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該批案件的爭議焦點是被申請人在作出撤回資格決定前,是否依法履行了送達義務,是否充分保障了企業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經審理,行政復議機構認為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已向案涉企業有效送達了《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等文書,導致企業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未得到充分保障,進而錯失整改機會,因此相關撤回資質決定存在重大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為高效率化解行政爭議,一方面,行政復議機構透過聽取意見、案件調查等程序,組織被申請人與案涉企業面對面溝通交流,向企業釋明資質標準條件及產業管理政策,同時全面了解企業的真實經營狀況與實際困難,指導企業對照整改要求規範經營行為。另一方面,行政復議機構向被申請人發送行政復議風險提示函和意見書,推動其針對撤回許可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啟動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程序,撤銷了撤回行政許可決定;同時指導被申請人對當前涉企資質許可審批和動態監管工作開展自查整改,進一步推動建成覆蓋全省的行政管理總管理熱線矩陣,分類和動態監管工作進行自查整改,進一步推動企業申報總領申授權,分類資格授權手冊最終,103家企業主動撤回了全部行政複議申請,該批案件實現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資格許可是經營主體進入特定行業、開展相關業務的“准入憑證”,是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通行證”,關乎企業的存續與發展。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依法定權限,在製定、實施資質許可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時,應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在該案中,行政復議機構認定被申請人所作的《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等文書未依法送達,侵犯企業知情權、陳述申辯權,案涉撤回資質行為存在重大程序違法,這一判定明確了行政機關必須依法保護企業程序權利,不能因程序疏漏法存在民改機會,這一判定明確了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加法。行政復議機構未局限於“就案辦案”,而是透過面對面溝通、政策釋明、推動自我糾錯等方式,既糾正了違法的行政行為,又指導103家企業通過整改滿足許可條件,實現了“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同時,行政復議機構進一步製發行政復議風險提示函、意見書,督促被申請人健全許可工作規範、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推動建立許可申報諮詢熱線、編制申報指引等長效機制,從源頭規範涉企審批與監管,實現了從「糾正一個案件」到「規範一類行為」的治理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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