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楹庭律師團的律師為大家整理摘錄的關於拆遷賠償的條例規定,盡情閱讀!
第二十五條 拆除人應依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規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剩餘使用期限分攤的建造成本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範圍內的房屋權屬依房屋權屬證書決定。被拆遷人不能提供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審核確認。
第二十七條 拆除補償的方式可以實施金錢補償,也可以實施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 除市政建設工程拆除的房屋實施金錢補償,及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前項市政建設工程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橋樑、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環衛設施、公共綠地、廣場、道路照明、綠化等建設工程。
第二十九條 金錢補償的金額,依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程度、建築形式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決定。
第三十條 城市房屋拆除補償價的評估,應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實施。
第三十一條 實施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及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除人給予金錢補償。 實施產權交換或被拆遷人以金錢補償款購買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遷人免繳房屋契稅和產權變更交易費。
第三十二條 拆除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除人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給予金錢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除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八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八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八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施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
第三十四條 拆除租賃的公有住宅房屋,拆除人應將補償金額中相當於被拆除房屋的重量價結合成新的部分補償給房屋所有權人,其餘部分補償給房屋承租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的租賃關係在拆除補償後自動解除。
第三十五條 拆除人應提供符合 品質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除安置。
第三十六條 拆除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除前,拆除人應就被拆遷房屋約相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明保全。
第三十七條 拆除設有典權、抵押權的房屋,依 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拆除範圍內屬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安裝使用的管道煤氣(含液化氣)、有線電視、有線廣播等設施,和對房屋的裝飾裝修項目,及被砍伐或者移栽的樹木,由拆除人進行補償。
第三十九條 拆除人應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大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應自行承擔其在過渡期間所使用的水、電、氣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和結算辦法,由市、縣(市)房屋拆除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另行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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